分手有理,負心無罪?
2007/12/1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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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先提出分收手的人是負心有罪還是痛苦可憐,不能依常理判斷,因為每段愛情都滑著不同的軌跡前進。
所以,「愛」是最好的法官。
@第一種:我不愛你也不愛
你不愛我,我也不愛你了,太好了,先提出分手的人,為這段關係下了句點,雙方都因此得到解脫--無罪開釋。
@第二種:我不愛你愛
我已經不愛你了,可是,你卻還深深愛著我,狠心分手,對方受重傷--傷害罪成立。有方式的分手,讓傷害降到最低--頂多判個偷竊罪吧!算偷走了一段感情。
@第三種:我愛你不愛
發覺對方變心,聰明的先提出分手,我忍著痛耶!應該要頒獎給我,誰還忍心起訴我,法官直接駁回。
@第四種:你愛我也愛
那幹嘛分手,命運弄人阿!不論是誰提出分手都無罪,有罪的是老天爺,搞出悲劇來,來人,立即將GOD收押禁見,真的是Oh!my god。
http://blog.pixnet.net/ryefield/post/11622988
活動內容:
一段愛情的結束,關於提出分手的那一方,你(妳)贊成還是反對他(她)就是這段感情關係中,負心無情的那一方?
不吐不快,請大聲說出你的意見或想法,就有機會獲得麥田2008年最新出版歐美翻譯小說《分手信》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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