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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盜監護長者存款 法制局批缺內控 建議增訂專戶管理 雙人覆核及定期查核 嚴防侵占事件重演 (115.10.25新聞報導)
2026/10/27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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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報導有關社工侵占長者存款,這是違反社工倫理,並是違法的行為;並請考生從社會工作倫理的面向思考該社工的行為。並試想,如果你是這位涉案社工的同事,你在事發前,已經略為知道該名社工的不法行為,你會揭發嗎?試題的演練,非常重要:「社會工作者有時會遇到主管或同僚做出不合乎倫理的行為,請說明揭發機構內部不當的行為所可能面臨的各種挑戰和問題?並請舉一個實例,分別闡述義務論、行為效益主義和規則效益主義對揭發同僚不當行為的觀點。」(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工作實務 搶分題庫》第5章「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倫理」)
2. 本篇報導所提的強化對於受監護長者財產的建議或修法,請考生參考,建立基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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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一名前社工督導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 5 名受監護宣告長者存款,直到離職後才被社會局發現帳目異常。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報告指出,現行《老人福利法》欠缺主管機關管理受監護長者財產的內控規範,法院監督也缺乏定期查核機制,恐讓長者財產暴露於侵占風險,建議修法增訂專戶管理、雙人覆核及定期查核制度,以避免一生辛苦累積的財產,在年老後遭侵吞。

台北市社會局今年 9 月爆發嚴重「社工督導監守自盜案」。一名江姓前社工督導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侵占 5 名受社會局監護宣告的失能長者財產,盜領金額高達 1200 萬餘元,也是台灣社工界首例利用監護職權大額侵占個案財產的犯罪事件。江女到案後雖坦承犯行但態度傲慢,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法制局指出,依《民法》第 1111 條規定,法院得選定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擔任監護人。當長者欠缺適當家屬時,地方政府便可能被選定為監護人,負責管理其財產。但現行《老人福利法》僅規範主管機關協助老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宣告確定前的必要保護措施,未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受指定管理財產後,應如何保管存摺、印章及動支資金。

而若發生類似案例,相關法規也僅針對長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面臨危難時,以及無人扶養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等情況作協助,對於財產遭侵占是否適用則缺乏明文規定,形成法律保障缺口。

法制局建議,可參考《老人福利法》現行針對捐贈款項及老人福利機構財務管理的規範,增訂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或協助管理受監護長者財產時,應設置專戶,並將存摺、印章與資金動支權限交由不同人員分別管理,動支時須經雙人覆核及定期對帳,相關細節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明定違反規定的行政責任。

當地方主管機關本身擔任監護人,同時負責老人權益保障的推動與監督,法制局認為,此時便可能出現財產管理者與監督者角色重疊問題,有必要建立獨立於管理者之外的查核機制。日本已有法院監督及監護監督人制度,且持續朝定期報告方向強化,建議我國也應參考並建立定期陳報、獨立查核及監督人制度,避免長者財產遭侵占後才發現制度漏洞。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dO3M36

衛福部:仿日設有償專業監護

針對長者監護財產管理漏洞,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長周道君表示,尊重立法院法制局修法建議,但監護制度的核心規範在《民法》,監護人由法院選任,實務上通常優先考量家屬,沒有合適家屬時,才可能由主管機關擔任。無論由誰擔任監護人,都應負起財產管理責任,並接受必要監督。

對於台北市前社工涉嫌侵占 5 名受監護宣告長者共 1200 萬元存款,周道君表示,初步了解,台北市政府原本已有相關內部規定,長者的存摺、印章並非由同一人保管,因此仍須釐清實際執行是否出現漏洞。個案不必然代表現行法律制度有問題,除了檢視法規,也應從執行面著手,強化內部管理與控管機制。

台北市社會局則強調,該離職員工任職期間涉及不法,社會局將配合司法調查,依法究責絕不寬貸;該事件發生後,社會局已全面檢討受監護長者財物代管機制,從保管、提領、稽核與落實分工制衡出發,除已即刻加強內控,並從流程、內控及外部等 3 面向精進措施。

至於是否應建立專業第三人監護制度,周道君表示,衛福部並不排斥,未來若能逐步發展,將有助於提供更多元的監護選擇。現行《民法》並未限制監護人只能由親屬或行政機關擔任,法院也可選任律師等專業人士,若長者主要需求是財產管理,也可考慮會計師或專業團體。

不過,周道君也表示,參考日本經驗,專業監護人通常是有償服務,必須承擔相應的專業責任。

台灣社會對有償監護的接受度、費用負擔,以及民眾對專業人士的信任,仍需要時間溝通與建立,不是單靠修法就能解決。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3yn2qO

社工不應淪長者財務管家 吳玉琴促設專責機制打理

針對社工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長者財產,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應以法規規範、訂定專責制度。台灣活力老化推展協會榮譽理事長、民進黨前不分區立委吳玉琴表示,社工並非財務管理專家,卻經常因地方政府承擔監護責任,被迫協助管理長者財產,「各界都期待社工自律,但是更重要是制度要他律」。她強調,除應強化內控,建議參考日本經驗,建立新的財務與生活協助制度。

吳玉琴建議,長者財產可交由銀行信託管理,並由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定期確認長者是否獲得妥善照顧,以及相關費用是否確實用於照顧需求。她直言,雖然須支付信託管理費用,但仍比財產遭侵占更有保障。

她舉例,日本已有「日常生活自立支援」制度,協助仍具部分自主能力、卻難以獨立處理財務及照顧事務的人。相較於監護宣告適用於已無法自行管理事務者、輔助宣告針對部分能力不足者,日本制度能讓尚未達到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度的人,提前獲得生活及金錢管理協助。

吳玉琴認為,台灣可研議設立專責機制,協助當事人擬定照顧計畫、管理日常財務,也讓地方社會局有機會委託適當機構承接業務,使社工回歸專業。不過新機制涉及財產管理授權及監督責任,必須建立明確規範,避免再次發生監守自盜。

她強調,這項制度不應局限於老人,其他逐漸喪失財務管理能力者同樣可能需要協助。隨著高齡者能力逐步退化,相關需求恐愈來愈多,中央應研究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填補現行監護、輔助及信託制度之外的協助需求。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EY09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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