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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修法方向只補後端 空窗期致命風險無法解 (115.4.12新聞報導)
2026/04/1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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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報導是有關立委家暴法修法的方向,請考生掌握修法脈動;並思考本次建議修法是否可達成修法之政策目的。
2. 另請透過試題演練,思考家庭暴力的相關議題:
(1)家庭暴力防治政策是國家在性別政治場域中的重要策略。請從家庭暴力的理論來檢視當前家庭暴力政策和措施,是否能回應理論所詮釋的觀點,而達到家庭暴力的防治效果?(詳細解析請老師著《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搶分題庫》第10章「家庭及婦女與人口福利政策與法規」)
(2)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而不願離開或分手的可能原因為何及社會工作者應如何提供處遇?(詳細解析請老師著《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搶分題庫》第6章「成年前期」)

新北市去年發生謝姓家暴男違反保護令當街砍死張姓妻子、小姨子驚悚命案;同月台北市信義區也發生劉姓嫌犯因感情糾紛,持刀攻擊谷姓夜店女公關,谷女在前兩個月便申請保護令,沒想到卻在保護令核發當晚遇害。

保護令核發前 屢見恐怖情人

然而,類似家暴案件並非僅限於「違反保護令」情形;實際上很多家暴案在保護令尚未核發前,被害人即遭攻擊。台北市南港區去年有名金髮男持安全帽痛毆妻子,而女方早在一週前即已報警申請保護令,卻仍未等到核發便再度受害。

法務部統計,二○二○年至二○二三年法院平均核發保護令時間,緊急保護令為一.○八日,暫時保護令為廿卅.卅六日,通常保護令為五十二.○八日,顯示保護令存在明顯「致命空窗期」。

修法電子監控 只適用防逃

因現行修法方向,相關部會仍聚焦於違反保護令後以電子監控,作為未羈押時的替代處分。法界普遍認為,現行修法方向過度偏重於「後端」處理機制,且現行電子監控設計之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與家暴案件中「即時保護被害人」的需求本質上有所差異,恐難有效回應實務上風險。

法界建議 強化前端預防

有資深法官指出,現行電子監控由防逃導向的科技監控中心負責,人力與設備已近飽和,若大量納入家暴案件恐影響運作。相較之下,應強化「前端預防」,建議於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的保護令核發階段即導入電子監控,並由警察機關執行,以提升即時保護效果。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王伯頎則表示,保護令申請至核發期間形成「司法空窗期」,核發前後的監控機制均有檢討必要,建議第卅一條可增列附加條件,針對具暴力前科、跟蹤騷擾、精神疾病或處於離婚訴訟等高風險加害人,加強管制與評估。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3kXOp9

社會安全網關鍵困境:人力過載、分工重疊 專家學者認為只修法不夠

保護令制度存在許多漏洞,立委陳培瑜指出,現行問題不僅在於修法是否加重責任,更關鍵在於第一線人員風險辨識能力不足及制度配套未到位,加上跨部會協作與資訊傳遞存在落差,導致難以及時介入與預防;衛民法律事務所律師孫瑞蓮則認為,保護令審理與實際案件間常存在時間差,恐使法院低估急迫性,建議未來修法應強化即時處置、資料共享與風險評估機制,以提升整體保護效能。

陳培瑜指出,保護令制度問題不僅在修法,更在第一線人員缺乏風險辨識能力,過往培訓未系統納入相關能力,導致難以及時應對複雜案件。

正視第一線人員負荷過重

因此,修法應同步檢討專業訓練與跨域合作能力,並正視警察、檢察官等人力負荷過重問題;若僅加重責任卻缺乏配套,恐加劇體系崩潰。當前社會安全網關鍵困境在於「人力過載、分工重疊」,應先補足資源與完善跨部會協作,方能讓修法發揮實效。

孫瑞蓮表示,保護令審理與實際案件間常有約兩個月時間差,導致證據難以及時反映風險,法院可能因資訊落差而低估急迫性,形成制度漏洞;她建議,修法應強化即時與預防機制,允許法院依被害人陳述、報案紀錄等初步資料先行採取暫時性保護措施,並建立跨機關即時通報與資料共享機制,以縮短資訊落差。

跨部會未串接 缺整合平台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王伯頎則認為,現階段最大問題是跨部會整合不足,如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之間,缺乏整合平台,雖然三個單位掌握部分資訊,但彼此沒有完整串接,建立整合通報平台,這技術上並不困難,卻可以大幅降低漏洞。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yOLk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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