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報導是有關健保補充保險費將調整的報導。補充保險費的法源包括以下,請考生參考,在測驗題曾有命題紀錄: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2. 在歷屆試題中,以全民健保為主的申論題命題,題目類型較為分散,因此,請考生多加準備,老師綜整相關健保相關歷屆試題如下,請考生綜整演練:
(1)過去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薪資出現「以多報少」的現象。請說明目前政府政策如何避免此一問題?(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搶分題庫》第7章「社會保險之政策與立法」)
(2)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將保險對象區分為那六大類?又關於補充保險費的規定為何?試分別說明之。(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搶分題庫》第5章「社會保險福利政策與法規」)
(3)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時常被討論其性質究應為「保險」抑或「福利」?該爭議的概念內涵為何?並請論述你對此辯論的意見。(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搶分題庫》第5章「社會保險福利政策與法規」)
(4)身為社會工作人員,如有案主請教你/妳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疑問,請問你/妳如何依據政策理念和法規回答下列兩個問題:⑴為何對薪資所得被保險人眷屬之保險費計算人數有上限的規定?而投保單位應負擔被保險人之眷屬人數係以全體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⑵被保險人既已繳納保險費,為何還有部分負擔及補充保險費的規定?(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搶分題庫》第5章「社會保險福利政策與法規」)
新政府上台在即,健保議題持續受到社會關注,醫界再度呼籲調漲補充保費費率。健保署署長石崇良14日對此表示,基於相同收入繳納相同保費的公平性原則,資本利得方面的費率不應低於一般保費費率,520後將就調漲問題開始討論。即股利收入、利息所得的補充保費費率可能再度上調。
健保制度上路近30年,由於每年耗費的資金相當龐大,健保總額不足的問題日趨嚴重,要如何增加多元財務管道一直受到重事,調漲補充保費費率即為熱門的討論項目。
現行二代健保一般保費費率為5.17%,補充保費費率為2.11%。補充保費計有6類,包括高額獎金、兼差收入、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以及租金收入。
石崇良表示,過去一般保費費率與補充保費率脫鉤處理,二代健保剛實施時,一般保費費率為4.17%,補充保費費率為2%,而後以一般保費成長率來調整補充保費費率,造成兩者間出現明顯差異。
石崇良認為,基於公平原則,應重新考量補充保費的設定方式。以一般薪資所得者而言,一般保費費率為5.17%,股利收入所繳納的補充保費為2.11%,不過相同收入應收取相同保費的原則下,補充保費的資本利得費率不應低於一般保費。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WxxL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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