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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少數檢舉者或警出庭之判決書系列(4):照片中車窗並未關閉,怎會是違規停車?
2020/02/0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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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民眾檢舉但由警方作證出庭

● 閱讀前注意 ●

看見檢舉者出庭不要恐懼!

目前只有極少數案例出現在特定區域與法官,(原因不明)

99.9%的交通違規檢舉保證不用上法院見違規者。

因為如果違規事實不明確,

警方詢問檢舉者後就可以判定不舉發。

若是警方執意舉發,

申訴到法院,法官都是直接判違規者勝訴,

不是褫奪公權,很好改判的!


若您對以上認同,請再繼續閱讀!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必勝第四輯:但本件原告所收之舉發通知單,僅檢附一張車輛後車輛照片,並無法明確證明原告當時係非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可見原處分有違失。

(本格節錄)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158 號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58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應再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給警方的旅費)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2日13時22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繪設紅線處臨時停車,有「在劃有紅線路段臨停」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於107年10月3日檢具違規影片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下稱舉發單位)檢舉,經舉發單位員警檢視違規影片後,認定違規屬實,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舉發,並於107年10月12日開掣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X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年11月26日前。原告不服,業於107年10月22日向基隆監理站陳情申訴,經該所函轉被告,復由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嗣舉發機關於107年10月25日以新北警蘆交字第10703521288號函查復違規屬實,被告爰於107年11月16日以新北裁催字第48-CX0000000號裁決書,以原告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下稱原處分),並於107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不服,遂於107年12月10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原告當時人在車上,也沒有熄火,根本不符合「停車」要件。依新北市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應注意事項規定略以:「四、違規事實之認定:(二)檢舉違規須提供違規車輛停放逾三分鐘以上及車輛前後或2張以上畫面以確停車者,認車輛為停放狀態之採證資料,或所提供之影像須能明確證實違規車輛無法保持立即行駛,並由處理員警審核無誤,使符合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但本件原告所收之舉發通知單,僅檢附一張車輛後車輛照片,並未符合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又該照片中車窗並未關閉,並無法明確證明原告當時係非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按理車窗未關表示駕駛人仍在車中,系爭車輛未符合非處於可立即行駛狀況中),然舉發單位仍為舉發,可見原處分有違失,應予撤銷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07年10月2日13時22分,於蘆洲區三民路577號繪設有紅線處僅閃爍駐車燈停靠路旁,亦無移動跡象,確符合臨時停車之要件無誤。原告身為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之人,且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上開規定應知之甚詳,故原告前開主張,並不足採。本件違規事實明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事實,除後列之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於起訴狀所附系爭裁決書、被告107年10月24日新北裁申字第1073864197號函、被告於答辯狀所附系爭舉發單、舉發案件查詢單、原告陳情申訴單、舉發單位107年10月25日新北警蘆交字第1073521288號函、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錄影光碟等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認為真正。是以,本件爭點為: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是否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本件檢舉舉發是否適法?原處分認事用法有無違誤?茲析述如下:

(一)...。....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同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300元。核此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交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裁罰基準內容,並未牴觸母法,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二)經查,本院經當庭勘驗本件舉發之錄影影像,其勘驗結果:「畫面開始是一行車紀錄器之畫面,該行車紀錄器之車輛(下稱A車)是行駛於外側車道,直線行駛,並逐漸靠近右前方之車輛,至畫面5秒時可看見右前方停有一車輛車牌號碼為AHY-7185(即系爭車輛),自畫面開始至今系爭車輛均未移動,並呈閃雙黃燈之狀態,至畫面6秒時可看見系爭車輛之駕駛座車窗有拉下,A車持續前進通過系爭車輛左側。」等情,可見錄影全程系爭車輛均係停於同一位置,並未移動,並閃爍雙黃警示燈,及有將車輛之車窗拉下等情。復依證人即舉發員警李佑祥於調查時證稱,系爭車輛所停的路段全部都是紅線,證人有到現場確認,系爭車輛停的位置旁邊有紅線,系爭車輛後方雖有水泥突起,但水泥突起的旁邊也都是紅線等語,亦證系爭車輛前開所停位置,係屬紅色實線區域等情。而揆諸上開設置規則第169條第1、2項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為紅色實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則紅實線係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至明。再依被告提出上開採證光碟擷取之採證照片以觀(見本院卷第81頁)可見系爭汽車停放系爭地點,係畫設有紅色實線處之事實。又依上開勘驗結果及採證照片4幀以觀,於錄影過程中系爭汽車停放在同一地點均未有移動,縱然系爭車輛之車窗有拉下,駕駛人可能仍待於車內,而有處於保持可立即行駛之狀態,但依前所述,該路段係紅線禁止臨時停車,且舉發單位認系爭汽車僅係在紅線路段「臨時停車」,而非「停車」,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舉發及裁罰,該舉發自屬適法,原告前開主張,恐係誤解「停車」、「臨時停車」之差異,故其主張,自不足採。

(三)原告雖爰引前開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作為其主張依據,然查,該應注意事項雖載檢舉違規停車者,須提供違規車輛停放逾3分鐘以上及車輛前後或2張以上畫面以確認車輛為停放狀態之採證資料,或所提供之影像須能明確證實違規車輛無法保持立即行駛,並由處理員警審核無誤,始符合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但該檢舉之違規事實係違規「停車」行為,依前所述,本件原告係違規「臨時停車」,是原告以前開應注意事項作為主張依據,其主張自不足採。再者,原告雖有質疑本件舉發過程,對此,經調查本件舉發經過,而依證人李X祥於調查時證稱,本件係民眾將錄影畫面檢舉到交通大隊的檢舉系統,交通大隊再轉給分局,分局再轉給派出所而為舉發。民眾檢舉後,我們有到現場看,確認現場是紅線等語,足見本件係經民眾持錄影畫面向交通大隊進行舉發後,承辦員警再就影像畫面及現場狀況進行確認,經確認有違規情事後,而為舉發,則認此舉發過程係屬合法,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

六、綜上所述,原告前開主張,尚乏依據,要不可採。被告認原告所有系爭汽車在上開時、地,確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之違規事實,且原告係於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原處分,於法核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徵收300元裁判費。而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及第237條之8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除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而由原告繳納外,又因訊問證人李佑祥,被告預納證人日旅費1,270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7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耿珮瑄

【必檢舉評論】

1. 為什麼車窗沒關就不是違停?為什麼一定要寄給違規者兩張照片才是違停?我一直說違停者很多是智障,再次法院證明。

2. 本案是民眾自己用影片檢舉,法官卻"刻意"傳警方來作證(怕檢舉者不想來),算是我看判決書幾千個以來的第一次。我心裡猜想原因,應該是故意教訓這位違停者,讓他多付1270元的旅費。警方多領錢很開心,違停者300元罰單不繳,多繳1570元,一定氣到今天還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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