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擔保金如何取回
問:
我的房屋被債權人假扣押,也進訴訟階段。但前一陣子對方發現贏不了,所以撤銷告訴。我這邊的情況是我當時假扣押後就提供反擔保撤銷假扣押了。那現在要如何拿回反擔保金呢?可以把詳細的流程告訴我嗎?
答:
提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530條第「一項),取得裁定成立書後,在聲請撤銷執行程序。」有小部分待斟酌!
蓋撤回訴訟後還可以再起訴,除非債務人於假扣押後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假扣押法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而未起訴,才能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被查封後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執行法院應「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即啟封塗銷查封登記),自不用「再聲請撤銷執行程序」。
實務正確方法為:
一、對方撤回本案起訴,若還未主動撤回假扣押執行。台端即債務人於假扣押後如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假扣押法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務人自可依該條規定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待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再依「供擔保之原因應已消滅」聲請法院返還擔保金。待返還擔保金裁定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物。
二、台端即債務人之前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假扣押法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就向法院聲請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待裁定後,命起訴之期間過後,對方未再起訴,債務人再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待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物。
案例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
壹佰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
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按假扣押裁
定必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扣押之情事變更,法院始得裁定
撤銷,或由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撤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
、第 3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
供擔保者,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88年度臺
抗字第227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民國97年4月2日以聲請人
(即債務人)積欠新臺幣(下同) 26,367,711元,暫以100萬元為範
圍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625號裁定准予聲請,並以
97年度執全字第1290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而聲請人則於97年6月5日依
上開假扣押裁定,以 97年度存字第2502號提存100萬元供擔保撤銷假
扣押;並於 97 年6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聲請本院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相對人雖已提起民事訴訟,惟因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 97年7月7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事件,認其起訴
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訴。又聲請人復於 97年10月9日向本院聲請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是本件應供擔保之原因應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
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提存書、國庫存款收
款書、撤銷假扣押裁定等影本各 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25號聲請假扣押、97年度執全字第1290號假扣
押執行、97年度裁全聲字第436 號命令起訴、97年度存字第2502號擔
保提存、97年度裁全聲字第774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97年度重訴字第3
19號清償借款民事事件等案卷查明屬實。而參諸上開撤銷假扣押裁定
案卷,本院業已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甫於 98年3月20日確定。揆諸
首開說明,應認本件應供擔保之原因確已消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
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