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輔筆記9.】 扶養費請求時效
2013/04/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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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輔筆記9.】 扶養費請求時效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前夫前妻離婚時,雖約定將兩名幼子監護權給了前妻,但前夫仍應分擔兩名幼子之扶養費用。
民法設有時效制度,對於請求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其權利,發生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立法者考量尊重現存秩序,對於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不予保護。扶養費用屬於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5年。
前夫長期未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而全數由前妻墊支,則前妻就其代墊之扶養費用,對於前夫有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為15年。又,有關代墊之扶養費用,其請求權因係陸續發生,譬如兒子10歲時所代墊者,於代墊時起滿15年時(約兒子25歲時)時效屆期;兒子20歲時代墊者,於代墊時起15年(約兒子35歲時)時效屆滿,以此類推,兩個兒子的代墊款時效因二人年齡及代墊時點不同,應各別單獨計算。若代墊之扶養費用時效屆滿後,前妻始為請求,前夫得援用消滅時效抗辯拒絕履行;如前夫不為消滅時效抗辯,前妻仍得主張行使其權利。所問離婚3年,扶養費之請求未逾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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