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否聲請停止親權
2009/03/3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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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人問:父母受子女家暴及精神虐待可以申請停止親權嗎?
答覆如下:
一、「親權」是一個法律名詞,也就是父母對子女的管教、養育、懲戒以及管理財物等等的權利義務。親權是法律賦予父母行使的權利義務,這可以說在家庭事務中是重要的一環,亦是不容剝奪的,但是「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參照﹞
二、停止親權是剥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所問「父母受子女家暴及精神虐待可以申請停止親權嗎?」答案是不可以的。
三、你如果問說「父母受子女家暴及精神虐待可以停止親子關係?」答案也是不可以,目前法律上是沒辦法斷絕父母子女的關係的,所以類似「登報作廢」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是無效的。
四、父母受子女家暴及精神虐待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民法第1128條﹞」。父母如有財產,孩子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可表示其不得繼承。﹝民法第1145條參照,另為了有憑有據,可以寫成書面,請法院認證﹞。如果父母已將財產贈與給子女,子女如果不孝,未盡扶養父母義務,甚至有傷害、詐欺行為等,父母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民事訴訟,要求兒女返還。若贈與的不動產已脫手,可依民法第179條,訴請子女返還所賣不動產所得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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