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連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1號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遭警方開單舉發,事後被裁罰3000元。他不服提告,辯稱「不知道安全距離怎麼算」,還抱怨初犯就罰這麼重。但法官不買單,直接打臉「不知法規不能免責」,判他敗訴。可上訴。

台南搬家專業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9月4日,連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115.3公里處,當時車速達101公里,依規定應保持至少50.5公尺安全距離,但警方以科學儀器測得他未達標準,當場逕行舉發。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開罰3000元,連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一般民眾根本不知道安全距離是時速除以2」,並認為初犯就罰3000元太重,要求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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