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輕度身障男子阿國(化名),患有肝硬化、腰椎退化性關節炎併神經壓迫等病症,需以拐杖代步,名下僅有1棟房屋,但因身體狀況無法工作,所以沒有收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因此依法請求他的2個孩子,依據所在縣市每月所需基本生活費,共同給付扶養費20241元,直到他的身故之日為止。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他分別扶養2個孩子到16歲及11歲,在他與妻子離婚後,孩子跟著母親一同居住,多年來對他都不聞不問,而且也從未給予他扶養費用,對於他無法維持生活漠不關心,他早已陷入困境多時,身體健康狀況也因年老而日益退化,確有受2個孩子等扶養的急迫與必要性。

2個孩子反控,父親曾經家暴,離婚後也沒有盡扶養義務。法官考量,阿國最近1個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30萬8626元,而且現年僅59歲,未達強制退休年齡,是否確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藉以維持生活之情,已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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