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2015/04/1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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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說明
- 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220萬元。
- 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
- 依身心障礙者實際貸款利率,補貼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間之利息差額。
- 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
- 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約前年度12月份)。
申請條件
- 設籍且貸款房屋位於本市。
- 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宅首次購屋者 (房屋所有權人需為障礙者) 。
-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有清償能力。
- 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者。
- 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5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7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者。
申請方式
申請時應備文件:
- 申請表及計點標準表。(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
- 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
- 身心障礙者及配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及戶籍內直系血親之全戶所得稅或低收入戶證明。
-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全戶財產歸戶證明。
- 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 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 貸款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印章(申請人及代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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