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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省宪运动
2009/04/18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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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狂士 辑

湖南省宪草案于1921年4月完稿,于8月由审查委员会通过,于11月经过全省公民投票批准,于1922年1月1日公布施行。湖南省宪,共有一百四十一条,分十三章。湖南宪法(湘宪)对于省的事权规定,采取列举主义。下面是湖南省宪法结构的大致内容:

序言:湖南全省人民为增进幸福,巩固国基,制定宪法如左…。

第一章:总纲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以现有土地为区域,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人民有保护其身体生命权,有保护其私有财产之权,有保护其居宅之权,有营业自由之权,有受教育之义务……等。

第三章:省之事权,包括地方制度及地方自治之监督,制定户籍法及登记法,矿业农林之保护及发电,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省警察行政事项……等。

第四章:省议会以全省公民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公民年满卅岁以上,皆得被选为省议员,省议员任期三年,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闭会时设常驻委员会。省长有重大犯罪行为,议员可提出弹劾。

第五章:省长及省务院
一、省长:省行政权由省长及省务员行使之。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当选后得爱国政府之任命。凡湖南公民年满卅五以上在湖南居住五年以上者得被选为省长,现职军人被选为省长时,须解除本职方得就任,省长任期四年,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一次,省长之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及发布执行法律之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二、省务院下设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司法司。省务院设于省长署内,省长为省务院长,各司长为省务员。各司司长任期三年。省务院设政务会议,省长依政务会议决定之施政方针对于省议会负其责任。

第六章:立法 

第七章:行政包括财政、教育、实业、军事等。

……

第十三章:附则省法律未公布以前,中华民国现行法律及基于法律之命令与本法不相抵触者,仍得适用于本省。国宪未实施以前,应归于国之事权,得由省议会议决执行之。

湖南省议会:以全省公民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凡有左列资格者皆得被选:一、曾在国内外专门学校毕业者;二、曾任荐任职一年以上,或委任职三年以上无过者;三、曾任省县议员三年以上者;四、曾任中等学校以上校长、教员二年以上者;五、曾任省县公团法团职务五年以上者。省议员之名额暂定一百。八名,全省分三大区,一区卅七名,二区卅六名,三区卅五名。

广东省1921年宪法规定了公民之基本权利,并对省长作为行政权之代表的权力作出很大限制,例如省长对议会之决议无否决权,议会对省长有弹劾权。制定省宪的目的,不是要独立,而是要自治。所以,它规定国家对外宣战时,省军队之一部得受(中央)政府之指挥;规定现役军人不得干预政治。为控制政府的规模,省宪规定广东实现省县两级政府,外加特别市。省宪不仅规定在省一级实行自治,而且规定县长县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特别市设参事员五人,掌理市政,设市议会。1921年广东便开始在村上实行自治,各县县长与省议员亦归人民自举,警察与税收由人民自办,由此拾级而上,在广东全面实行自治。民选的县长是一县的行政长官,由上列的县事权看来,县长对地方全部事务是负有庞大的责任和权力的。实行县长民选,选举条例中有一项有趣的规定,选民须服劳役三天(或出资代役)才有资格投票,而这些人力大部分是用在开辟全省公路。
刘军宁:“当年所做的许多重大的事情,其中的一部分直到今日才刚刚重新开始,例如广东近年来在公选乡镇长方面的尝试;更多的恐怕还要等待更多的时间才能重新开始(如省宪)。那一年没走完的路,以后肯定还要接着走。”

背景材料:

一九二二年九月,胡适提出了“建立在省自治上面的联邦的统一国家”之建议。梁启超、蔡元培、章炳麟、章士钊等人都热情鼓吹过联省自治。张东荪、丁世泽、潘力山等发表文章支持联邦制。二十年代北京大学丁燮林、王世杰、李四光(仲揆)、李煜瀛(石曾)、李麟玉、谭熙鸿等六教授曾共同建议中国应当暂时实行“邦联”制,以为奠下建立永久“联邦”的基础。在1922年的“二大”宣言中,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毛泽东在湖南也积极回应联省自治运动,主张湖南走联省自治道路。上述的联省自治的反对者们(个人与政党)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当他们越迫切得到政治权力时,当他们离政治权力越近时,当他们手中的权力越多时,他们就变得对地方自治、联省自治与联邦主义越反感。这也从反面证明,作为联邦主义导向的联省自治的确对中央的、一统的权力有限制性的作用。因此追求中央集权的、不受限制的和不被分割的绝对权力的人或组织都是联省自治的反对者。总之,喜欢自主与自由的人喜欢联邦主义,要夺权的、要独裁的人不喜欢联邦主义。

1920—1925年之间形成省宪制定潮流,湖南、浙江、云南、四川、广东都制定出了省宪,其他如湖北、广西、福建、陕西、山西、贵州、江西、江苏等省也都积极酝制宪自治。从已经制定出来的各个省宪看,他们都有一些共同特征,例如强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对省县两级行政首长的权力予以节制,在县和乡村都实行自治,禁止军人干政。其中对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的尊重尤其突出,没有一个省要求脱离民国而独立。湖南宪法第一条规定: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川宪在总纲第一条声明:“四川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此条与湖南、浙江、广东各省省宪的规定完全相同。这表示各省制宪自治,并不是要把中华民国分裂为若干独立国家,而制定省宪,实为统一国家、组织联邦政制的一个步骤。所以,省宪的功能一方面是为国家在联邦主义基础上的永久统一铺平道路,另一方面是为扭转中央集权、消除省一级督军的专横权力,同时为省以下的自治提供法律基础。联省自治与省宪最终为国共合作的北伐所摧毁,此后中国步入了新军阀极权主义统治的时代。

“联省自治运动的失败,埋下了二十世纪中国悲剧的根源。”

资料来源: 刘军宁:《联省自治:二十世纪的联邦主义尝试》,《战略与管理》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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