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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3 17:18 | |
原文所說的是正常合法的法律執行程序啊,且剛google一下,元誠是合法登記的,在其官網上針對此事件也有澄清說明,更何況有那一個詐騙集團會向法院自投落網? 會不會又是一件當事人忽略自身權益之烏龍事件啊 … 還是商業攻擊抹黑手法??可怕 … 不過如果元誠真的報案且事情真的是謠言烏龍,建議版主趕快撤文喔 … 否則同樣有散佈謠言妨害名譽之嫌喔。 2011/9/15 NOWnews"網路追追追" 之平衡報導: http://rumor.nownews.com/2011/09/15/515-2742398.htm |
原先轉貼文章的用意一方面是提醒朋友們注意,同時也想知道是否確有其事。
照這位讀者的意見和「網路追追追」的報導,或許真有其事,但不一定是詐騙。可能當事人忽略了自身權益,甚至因作保或一時疏忽而產生債務,自己還不知道。
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決定把那篇文章收起來。謝謝曾經推薦和回應的格友。不過還是提醒朋友們在收到存證信函或任何法律文件時,最好諮詢一下法律人士的意見,有疑問就得查清楚,不要等閒視之。
謝謝格友 百變女郎 提供的詳細說明,特別把她的兩篇回應附在下面。這樣重要的法律常識,值得放進公民教材裡,因為跟每一個人都有切身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除非有第 496 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第 496 條規定的十三種情形,在這種簡單的支付命令不一定會符合,一般提起再審之訴是很不容易的。
法院的送達必是掛號,甚至雙掛號。若是您說的不在家沒收到,那就沒有合法送達,二十天的期間應是合法送達後才能起算。若是有人代收,那就沒話說了
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提供債權證明,才會發出支付命令。所以我最初回應說,若口說無憑,法院是不會准的,至少對方一定是提出債務人簽的支票、本票或借據…等等。但畢竟沒有開庭讓雙方辯論,所以法院無法做實質審查。但這個意思並不是說法院都亂發支付命令,否則還得了,我們不是要天天活在恐懼之中,誰看您不順眼或和您有仇都可以陷害你,甚或被詐騙集團利用為詐騙工具,這確實是有點可議。重點是支付命令也很容易被推翻,只要在合法送達後二十天內提出異議,並且不需要附任何理由,之後就是雙方開庭,在法庭上將事實說清楚囉!
所以,我們平常要小心不要隨便在任何文件上簽名蓋章,因為很可能您簽的是支票、本票或借據…等等足以做為債權證明的文件,那就不能怪法院了。
還有,收到法院的文書不要置之不理,平常要吸收法律常識,遇到事情要小心求證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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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樓. PeterNJ(分散風險)2011/10/02 08:21法律常識
這個 "百變女郎"
金地 太厲害了~
- 5樓.2011/09/26 12:46原意甚佳
我按了您文裡提供的那位讀者 Google 到的連結,那篇文裡有段話應是您之前轉貼文章想提醒大家的。
黃律師表示,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提供債權證明,才會發出支付命令;但法院並不會實質審查債權證明(註),所以取得支付命令並不難;但也正因為如此,要讓支付命令失效也相當容易,收到支付命令的民眾不需要任何舉證,只要在20日內提出「民事異議狀」,支付命令就會失效,再來就得按照正常訴訟程序處理。黃律師也提醒大家,收到法院相關文件一定要看清楚,以免造成後續的困擾。
原文網址: 【網路追追追/不理詐騙存證信函 反遭法院判賠錢?】 | 網路追追追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rumor.nownews.com/2011/09/15/515-2742398.htm#ixzz1Z1qxpRDx沒錯,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提供債權證明,才會發出支付命令。所以我最初回應說,若口說無憑,法院是不會准的,至少對方一定是提出債務人簽的支票、本票或借據…等等。但畢竟沒有開庭讓雙方辯論,所以法院無法做實質審查。但這個意思並不是說法院都亂發支付命令,否則還得了,我們不是要天天活在恐懼之中,誰看您不順眼或和您有仇都可以陷害你,甚或被詐騙集團利用為詐騙工具,這確實是有點可議。
重點是支付命令也很容易被推翻,只要在合法送達後二十天內提出異議,並且不需要附任何理由,之後就是雙方開庭,在法庭上將事實說清楚囉!
所以,我們平常要小心不要隨便在任何文件上簽名蓋章,因為很可能您簽的是支票、本票或借據…等等足以做為債權證明的文件,那就不能怪法院了。
還有,收到法院的文書不要置之不理,平常要吸收法律常識,遇到事情要小心求證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總之,看雲姊的用意是好的,姑不論您所轉貼的文章真實性如何,格友們確實可以吸收到一些法律常識,還是應該感謝您的用心良苦。
謝謝妳的進一步說明。
「誰看您不順眼或和您有仇都可以陷害你,甚或被詐騙集團利用為詐騙工具,這確實是有點可議。」這就是我起先轉貼文章時的疑慮。
看雲 於 2011/09/27 00:39回覆 - 4樓.2011/09/26 12:11回您的提問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除非有第 496 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第 496 條規定的十三種情形,在這種簡單的支付命令不一定會符合,一般提起再審之訴是很不容易的。
法院的送達必是掛號,甚至雙掛號。若是您說的不在家沒收到,那就沒有合法送達,二十天的期間應是合法送達後才能起算。若是有人代收,那就沒話說了。
所以,對支付命令應該要有點常識,才不會誤了大事。
謝謝多才多藝的百變女郎
這是最清楚的解釋
所以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特別是掛號的郵件,不能小看。
如果家人或朋友代收,也一定要拆開來看看,及時處理。
不管原來網路傳的消息對不對,都上了一課寶貴的法律常識。
看雲 於 2011/09/26 12:22回覆 - 3樓. JKTsai 老鼠嫁女兒2011/09/26 05:39迷迷糊糊
偶是還沒搞懂!
還好,這裡或許比較少去擔心!
- 2樓.2011/09/25 15:50懷疑
前次讀到那封 Email,我是有懷疑過合理性,因為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申請人若口說無憑,法院也不會准。
看「網路追追追」寫的
法院雖然要求證據,但不查證證據的可靠,這中間還是有漏洞
主要還是「被冤枉的」債務人必須在 20天內提出異議
可是如果債務人不在家,收到信時已經過了 20 天
有沒有補救的方法?
看雲 於 2011/09/25 23:47回覆 - 1樓. 東村James2011/09/25 10:47不要
那以後還是不要轉貼別人的文章好了。
天涼了﹐要您那裡的樹﹐紅了嗎﹖
因為家母曾經被冒充法院的人騙過,對疑似詐騙的事特別敏感。
接到轉來的 e-mail 時,首先想到的就是盡量讓更多人警覺。
即使可能是誤會,如果讓大家注意有關的法律,還是值得。
葉子開始紅了,但今年雨水太多,有些可能還沒轉紅就落地了。 看雲 於 2011/09/25 11:0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