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蘇姓車主因機車後方反光標誌不符規定遭檢舉,被要求臨時檢驗,他雖按時驗車卻不合格,事後未覆驗竟遭開罰1200元並註銷牌照。蘇男氣炸提告,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用錯法條」,直接打臉撤銷處分,還判決裁決所要賠償車主300元訴訟費,全案可上訴。

這起爭議發生在113年8月,蘇男的機車被民眾檢舉「後方反光標誌不符規定」,台北市區監理所通知他須在8月19日前完成臨檢。蘇男乖乖在8月16日前往驗車,但因車輛不合格,監理站要求改善後覆驗。

然而,蘇男主張,監理站「當場沒告知要覆驗」,事後也沒收到通知,導致他錯過期限,9月17日竟收到舉發單,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開罰1200元,甚至從今年3月20日起註銷牌照。他不滿提告,怒批:「我明明有去驗車,憑什麼罰我?」



文章來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518000033-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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