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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3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判決書9Y
2013/12/0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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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雖以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76年9 月24日、96年1 月31日、97年11月28日、98年10月21日拍攝之系爭土地航照圖比對結果,主張於原告開工前「上平台」以上(東側)無既有道路路形存在,開工後始有開闢道路、土石裸露等情形云云,惟查,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97年11月28日拍攝之系爭土地航照圖,其上由被告以紅色虛線標示、註記「核定範圍外,查有開闢道路之行為」之範圍,即為系爭土地前所有人徐萬森曾拓寬、可供鐵牛車通行之既有道路(泥路)所在位置,此經證人徐萬森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時指證明確,已如前述;參諸97年11月28日拍攝之系爭土地航照圖紅色虛線標示範圍呈現明顯土石裸露之情形,於98年10月21日拍攝之系爭土地航照圖已不復見,紅色虛線標示範圍內草木茂密,與不到1 年前之景象差異甚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卷第163 頁),被告於100 年7 月2 日在「上平台」以上(東側)拍攝之現場照片,草木茂密之程度亦與開工前拍攝之現場照片不分軒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卷第47至48頁),可見系爭土地只須暫停開發利用,便能迅速恢復植生,不出數年即可能無從辨識曾經開發區域之地貌或既有道路之路形,證人徐萬森證述本件被告所稱違規開闢之道路,乃曾經其拓寬之既有泥路乙節,應屬可信,要難以被告比對不同時點航照圖之結果,推定原告有修築道路或拓寬既有道路之路基、改變既有道路之路線等行為。被告又主張上開道路邊坡有以機具刨挖之鑿痕、上邊坡開挖之土石堆填於下邊坡等情事,查此等現場情況並未記載於98年4 月1 日會勘紀錄、經原告當場確認,僅有會勘後由被告片面加註「明顯開挖整地及切削邊坡(約2 公尺)」、「填土區」等文字之現場照片為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卷第159 至160 頁),況證人徐萬森已於102 年10月3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明確證稱現場「看起來沒有怪手挖過」,有如前述,則被告此部分陳述無非其主觀之認定,不值採憑。被告另主張系爭土地如於早期開發道路可供鐵牛車通行,經多年土壤沖蝕及坡面土方崩落等因素,於96年左右道路寬度應僅剩不足1 公尺;證人徐萬森證述2 條道路一樣寬,98年4 月1 日現場照片卻顯示編號B 道路明顯比編號A 道路寬,可見原告有拓寬路基之行為云云,查土壤沖蝕及坡面土方崩落之頻率、方式因地而異,位在同一筆山坡地內之不同道路,於同一段期間內受影響之程度亦未必相同,是證人徐萬森拓寬「上平台」以上(東側)2 條道路時,該2 條道路寬度約略相當,至其將系爭土地售予原告時或原告開工時,2 條道路因受土壤沖蝕及坡面土方崩落影響之程度不同,寬度已有差別(編號B 道路比編號A 道路寬),要屬可能之事,被告執此論證原告至少有拓寬既有道路路基之行為,亦嫌率斷,而不足取。

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3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判決書1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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