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爭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屬水土保持法所稱水土保持義務人,其於系爭土地內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或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行為,包括改善或維護非違規存在之各種道路、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者,依法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僅於改善或維護非違規存在之各種道路、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之情形,始無須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觀諸被告97年4 月7 日府農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告97年3 月4 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構物圖及兩造於101 年6 月7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時一致之陳述,本件經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開發範圍僅限於由苗22線公路(接近54號電桿)往上延伸至「上平台」、長度約30公尺、路基寬度約3 公尺,與由苗22線公路(55號電桿對面)往下延伸、長度約25公尺、路基寬度約2 公尺之既有道路,並不及於「上平台」以上(東側)之區域,是倘若「上平台」以上(東側)之2 條道路確係被告所修築,或
違規存在,經被告改善或維護,或
非違規存在,但經被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者,原處分認定原告「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擅自擴大開發面積」,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裁罰原告,即非無據。然查,證人即系爭土地95年6 月21日以前之所有人徐萬森業於101 年7 月5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時到庭結證:「(系爭土地何時出賣予原告?)我記不清楚是94年或95年、96年出賣給原告,到底哪一年出賣,我忘記了。(系爭土地出賣予原告時,有無道路存在?)從大馬路上去有兩支電線桿,再上去有一個平台,平台左邊有一條產業道路,進去有一個養豬戶;平台右邊沿著稜線,我向前手買的時候,就有一條約1 米寬的路。79年到80年間,我把路拓寬成鐵牛車可以上去的寬度,路長約平台上去到我的土地最頂端。當時我把土地賣給原告的時候,路還在,路寬也沒有變。是泥路。(提示第162 頁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97年11月28日拍攝之航照圖,該條拓寬的泥路位於航照圖上那個地方?)紅色虛線部分就是我所說的泥路。(提示第159 頁「98年4 月1 日頭屋鄉枋寮坑段366 之8 地號土地-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完工檢查」上之照片,當時的泥路(鐵牛車寬度)有這麼寬嗎?)寬度應該沒有變。土地賣給原告以後,我就再也沒有去看過那塊地了。」復於102 年10月3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結證:「(你曾於101 年7 月5日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該院101 年度簡字第66號水土保持法事件作證,當時所言是否實在?)我好像沒有說約1 米寬,我是強調鐵牛車可以上去,鐵牛車可以上去的寬度大概2.5 米,轉彎的地方要再寬一點。(你講鐵牛車可以上去的路,是你開的還是你的前手開的?)我買的時候鐵牛車就可以上去。電線桿上去到平台這段路比較寬,小型的卡車都可以走。去養豬戶那條路比較寬,是他自己開的。平台到稜線的那一條和中間那一條是我開的,我買的時候就有小路了,是我在60幾年間就拓寬了,那時候鐵牛車就可以走了,那時也沒有水保法。(你讓那幾條路可以走鐵牛車的目的?)那時候有賣樹給別人,鐵牛車開進去可以直接搬上車,不用花費工錢先拖到大馬路邊。(你有和被告代理人魏展菁小姐去看過現場?)有一次,我告訴魏小姐,鐵牛車的路可以一直走到稜線,可以走到我買的土地和鄰地交界的地方。」「(你到現場所看到路的位置,跟你以前所記得路的位置一樣嗎?)一樣。(你有看到後來新開的路嗎?)好像沒有新開的路,就是那三條,不含去養豬戶那一條。(現場看起來,有用挖土機等機械挖掘過邊坡?看起來有挖過嗎?)看起來沒有怪手挖過,但是有把樹連根部一起挖起的痕跡。」等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卷第167 至168 頁;本院卷第74至75頁),足資證明系爭土地「上平台」以上(東側)之2 條道路應非原告所修築,而係早在83年5 月27日水土保持法制定公布施行「前」已由他人修築、再由證人徐萬森拓寬至平均寬度2.5 公尺以上(不論拓寬時間係60幾年間或79、80年間,均在水土保持法制定公布施行前)之非違規存在道路,原告取得系爭土地後,雖有砍除其上雜木雜草、恢復道路使用之改善或維護行為,尚無「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情形,從而,原告從事上開既有道路之改善或維護,自無須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即使上開既有道路確在本件經被告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開發範圍外,亦不能以原告「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處罰。
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3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判決書8Y
2013/12/08 21:31
瀏覽417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