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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3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判決書7Y
2013/12/0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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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2 月8 日農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謂:「核釋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 條第4 款適用原則:一、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惟仍須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一)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2 千平方公尺,且該路段路基及上、下邊坡挖填土石方加計總和未滿5 千立方公尺: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 條第4 款「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規定,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二)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2 千平方公尺以上,或該路段路基及上、下邊坡挖填土石方加計總和5 千立方公尺以上: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 款或第3 款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三、本會98年4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上開中央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 條等規定所為之解釋,尚無違背立法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限制之情形,亦均得採用。是以,私有山坡地之所有人於該山坡地內,如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或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行為,包括「改善或維護違規存在之各種道路」,均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如其行為僅屬「改善或維護非違規存在之各種道路」,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者,仍應視其路基總面積及邊坡挖填土石方總量,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僅「改善或維護非違規存在之各種道路」,且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者,則無須先擬具任何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此時亦不發生「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行政法上義務,殊無以其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而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處罰之餘地(至於行為人有無「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等行政法上義務,如有違反是否應依其他規定處罰,乃另一問題)。

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3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判決書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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