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3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判決書5Y
2013/12/08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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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兩造對於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並不爭執,上開事實復有被告97年1 月9 日府農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告97年3 月4 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構物圖、被告97年3 月25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97年4 月2 日臺灣銀行公庫送款回單、被告97年4 月7 日府農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告97年4月9 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開工報告、被告97年4 月14日府農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告98年3 月22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報告、被告98年3 月26日府農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4 月1 日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會勘紀錄、現場照片、被告98年4 月23日府農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5 月25日府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環保局執行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案件裁處書、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被告100 年1 月14日府農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達證書、原處分書、原告訴願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願決定書、原告行政訴訟狀等兩造不爭執形式真正之證據資料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66號卷可稽,堪信為真。茲綜合兩造上開主張與抗辯之爭點,判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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