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3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判決書4Y
2013/12/08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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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抗辯略以:
(一)系爭土地前因93、95年遭人違規開挖(違規開挖處由航照圖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內平面配置圖可明顯判視,既存道路僅至上平台為止),違規行為已達使用目的,為落實水土保持法立法之精神及維護程序及實體完整,由原告主動向被告提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被告輔導原告將該現存「非合法道路」納入水土保持申報書件內。
(二)被告97年4 月7 日府農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系爭土地實施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計畫內所附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道路位置僅至上平台為止;次查被告於93年11月15日及95年11月23日於現場勘查拍攝照片,均至上平台為止;再查96年1 月31日航照圖,既有道路位置亦僅苗22線路旁(即申報書上邊坡道路起點位置)延伸至毗鄰土地(仁隆段725-1 地號土地),上平台右側(東側)為植生覆蓋良好之坡面且無既有道路路形存在,97年11月28日航照圖可明顯判視於核定基地外側查有未依核定計畫施作(平台右側已開闢道路、呈現土石裸露)之情事;被告於98年4月1 日於系爭土地進行完工勘查,於原核定計畫範圍外(平台右側)確有開挖整地(道路邊坡已有以機具刨挖之鑿痕,且上邊坡開挖之土石堆填於下邊坡)及闢建道路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
(三)雖原告多次指稱該道路係屬舊有道路且僅於基地內清除雜草,惟本件之道路非屬合法之道路且平台右側(東側)道路已涉及開闢道路等改變地形地貌之行為,顯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4 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規定不符,亦不符合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第4 條之規定。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四)被告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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