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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題庫9-4Y
2013/11/24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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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報務士 (1) 得申請換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 得申請換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 得申請換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4) 不得申請換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現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詴頇術科考詴需 (1) 收發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十五個字組 2) 耳聽抄收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抄收十五個字組 3) 手發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發送十五個字組 (4) 耳聽抄收英文摩氏電碼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抄收二十七個字組

 

為符合無線電規章之規定,控制員在電臺內直接調校、控制無線電通信作業,稱為 (1) 自動控制 (2) 離線控制 3) 即席控制4) 遙控控制

 

為符合無線電規章之規定,控制員經由控制鏈路間接調校、控制業餘無線電通信作業,稱為 (1) 自動控制 (2) 離線控制 (3) 即席控制 4) 遙控控制

 

為符合無線電規章之規定,在無人操作之控制點上,自動控制該電臺之傳送所使用之設備及程序,稱為 1) 自動控制2) 離線控制 (3) 即席控制 (4) 遙控控制

 

為避免危及公共安全,業餘電臺設置之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下列那種情形,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 (1) 天線高度超過地帄面 10 公尺者 (2) 天線高度超過地帄面 30 公尺者 (3) 天線高度超過海帄面 60 公尺者 4) 天線高度超過地帄面 60 公尺者

 

個人進口或自製業餘無線電機僅供自用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合格 (1) 即可使用 (2) 並核發型式認證證明後始得使用 3) 並核發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4) 並核發廣播執照後始得使用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執照 (1)得申請換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2)得申請換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3)得申請換發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4)不得申請換發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音頻調變摩氏電碼電報之發射屬 (1) 電報(CW)發射方式 (2) 脈衝(Pulse)發射方式 (3) 無線打字(RTTY)發射方式4) 調變電報(MCW)發射方式

 

窄頻直接打字電報之發射屬 (1) 電報(CW)發射方式 (2) 脈衝(Pulse)發射方式 3) 無線打字(RTTY)發射方式4) 電話(Phone)發射方式

 

第三者通信為業餘電臺之控制員為他人傳送信息予何人之通信 (1) 另一非業餘無線電人員 2) 另一業餘電臺控制員3) 另一非業餘電臺控制員 (4) 任何其他人員

 

將電臺租予他人,係 (1) 屬合法的行為 2) 屬違法的行為3) 政府管不著 (4) 高興就好

 

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詴之條件為 1) 持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同時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執照均需在有效期間內。 2) 持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三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 (3) 持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三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 (4) 持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且設置三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二年以上者

 

設置於超過地面五十公里之業餘電臺稱為1) 太空電臺2) 地球電臺 (3) 中繼電臺 (4) 遙測電臺

 

設置於離地面五十公里以內,擬與太空電臺或經由其他一或數具太空上之載具與其他地球電臺通信之業餘電臺稱為 (1) 太空電臺 2) 地球電臺3) 中繼電臺 (4) 遙測電臺

 

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電臺發射之特性頇以三至五個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之組合予以標示以資識別,發射之基本特性,以發射標示之 (1) 前一個字符代表 (2) 前二個字符代表 3) 前三個字符代表 4) 前四個字符代表

 

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電臺發射之特性頇以三至五個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之組合予以標示以資識別,發射之附加特性,以發射標示之 (1) 第五字符代表 2) 第四及第五字符代表3) 第三、第四及第五字符代表 (4) 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字符代表

 

報考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詴 (1) 需為電信從業人員 (2) 需為電腦從業人員 (3) 需為公務人員 4) 無職業限制

 

外國業餘無線電人員欲於中華民國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 (1) 因屬業餘性質,可任意為之 2) 需受我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3) 僅頇購置業餘無線電機即可使用 (4) 可從國外私帶業餘無線電機操作使用

 

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解調使用之一種調幅單邊帶發射稱為 1)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2) 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 (3) 殘邊帶發射 (4) 強載波單邊帶發射

 

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使用之一種調幅單邊帶發射稱為 (1)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 2) 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3) 殘邊帶發射 (4) 強載波單邊帶發射

 

運輸業(含客運車、砂石車、遊覽車等)司機或隨車人員考取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亦不得於車上做行車業務使用,否則將依電信法第67條之13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 (13萬元以下罰鍰 25萬元以下罰鍰37萬元以下罰鍰 (410萬元以下罰鍰

 

運用頻寬擴展調變技術之發射屬 1) 展頻(SS)發射方式 2) 脈衝(Pulse)發射方式 (3) 無線打字(RTTY)發射方式 (4) 調變電報(MCW)發射方式

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題庫6-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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