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末按「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
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
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
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34條、第36條定有明
文。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條、 第3條、第4條
規定:「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
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
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一從事農、林、漁
、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
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二...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
路者。五...。」「(第1項) 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
請主管機關審核: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
除草等作業。二...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第2項)前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
指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4月29日 農授水保字第
0981849924號函稱:「主旨:山坡地既有道路涉及水土保
持事項,重新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二、
山坡地既有道路涉及水土保持事項,重新規定,如下:
(一)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邊坡穩定或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非屬土
地開發利用行為,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但仍應向當地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
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二)...。三、 本會96年8
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6300號函停止適用。」 本件原
告前於96年12月14日 向被告機關提出「簡易水土保持書」
,經被告機關97年1月3日 會勘,依當時會勘拍攝之照片顯
示,於苗22線公路上方(北邊)有一與苗22線公路銜接往
系爭土地東北方向延伸之現有道路,此有會勘當日(97年
1月3日)拍攝之相片附於被告機關答辯狀可稽,是原告本
件申請, 有無上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及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4月29日 農授水保字第 0981849924號
函之適用,被告機關於重為處分時,宜注意及之,亦附此
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
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上訴;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應依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