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1年度交聲字第804號(恐龍法官裁定)
2015/11/14 23:06
瀏覽881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本案已經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1年度交抗字第752號撤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1 筆 / 現在第1 筆
【裁判字號】 91,交聲,804
【裁判日期】 910806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0四號
  異 議 人   ○○信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違反
    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
    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
    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
    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又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事件,一
    經繳納罰鍰結案,不得再提出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六日十三時十八分、同日十三時
    三十四分之交通違規事件,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別開立北市警交大第A000
    00000號、A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取締,
    然上開二件交通違規事件,並未經過交通裁決單位之裁決,且已均於九十一年五
    月十七日劃撥繳結,此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函覆明確,有該所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一日(自)九一─四五三─六─二0六五六號函、違規查詢報表各一
    紙在卷可參,是本件交通違規事件既未經過交通裁決單位之裁決,且異議人已繳
    清罰款,其提起本件異議自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共1 筆 / 現在第1 筆
 
排版圖示
 
 
 

  http://twrc.idv.st

 

全站分類:在地生活 大台北
自訂分類:節慶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