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既認為被上訴人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80724263號核准徵收處分及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3315號徵收處分公告未作成處分之理由,則本件徵收處分實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之違法,惟原判決又率以本案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已辦理多次說明會認上訴人等已能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而該當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2款不須記載理由之規定,其判決理由顯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土地徵收須嚴格之行政程序加以制度性保障」之意旨,忽視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保障人民知悉行政處分作成理由之意旨,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同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二)本案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顯已違背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土地徵收需具體衡量公共利益及急迫性」之意旨,更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7條、土地法第208條、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惟原判決卻僅依據都市計畫法規範之程序及組織而認本案之公共利益及必要性業經具體審酌,未具體就本案審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逕以被上訴人都委會之結論,而認本案具公益性及必要性,實未發揮司法機關具體審查公共利益之職權功能;且上訴人於原審已提出諸多學者見解指出本案區段徵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惟原判決卻完全未加以審酌,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同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三)本案徵收處分具未依被上訴人都委會決議修訂細部計畫即先行區段徵收之違法瑕疵,原判決未就上訴人所提主張及法令依據判斷是否可採,亦完全未具體論述如何不可採之理由,甚而完全未載明於判決理由項下,且亦忽視都市計畫法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未以維護整體法制度之角度解釋被上訴人都委會第689次會議結論,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同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四)本案先稱主要計畫已規範細部計畫相關規定,又稱苗栗縣政府在主要計畫未審議通過前,先行審議通過細部計畫,主要計畫既未審議通過,舊版本之細部計畫要如何依主要計畫之原則自行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前後顯然立論不一,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理由矛盾」之判決違背法令。進步言之,上訴人於原審亦指出97年9月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開發計畫及98年3月之區段徵收計畫書與苗栗縣都委會第204次修正之細部計畫內容土地使用配置亦明顯不同,無從得知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區段徵收開發計畫書「擬定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是依據如何之都市計畫,被上訴人據此核定區段徵收範圍及核准區段徵收實為違法。原判決未審酌上訴人於原審之主張,完全未予判斷是否可採,亦完全未具體論述如何不可採之理由,甚而完全未載明於判決理由項下,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Y
2013/12/2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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