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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Y
2013/12/2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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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苗栗縣政府(即原審共同被告)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徵收公告部分:上訴人雖於訴願書之「行政處分發文日期及文號」欄、「訴願請求」欄、「事實及理由」欄及起訴書訴之聲明第2項均明確記載不服之處分為「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核其性質應係對苗栗縣政府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提出異議,被上訴人受理上訴人不服上揭通知函後,以98年7月15日台內訴字第0980132783號函請苗栗縣政府將上揭補償訴願案視為異議申請案,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並副知上訴人等人。苗栗縣政府乃依被上訴人之上開函文,以異議程序處理,於98年8月3日以府地權字第0980130936號函將查處結果函知各土地改良物異議人,上訴人就該查處結果並無不服而告確定,上訴人即不得再為爭執。上訴人復對該徵收公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訴於法不合。又縱如上訴人所主張,其並未對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不服提起訴願及本件訴訟,訴願及本件訴訟請求記載不服「對苗栗縣政府發文日期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係屬誤植函號,其係對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徵收公告不服,並未對徵收補償處分等事項表示不服,僅係對苗栗縣政府依被上訴人之核准徵收處分函所為單純之徵收公告部分不服。準此,上訴人既僅係對苗栗縣政府就被上訴人核准徵收處分之徵收公告不服,惟該徵收公告,僅為通知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上訴人對之提起訴訟,其訴亦為不合法(此部分上訴人並未對之提起上訴)等語,因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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