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規劃、審議過程係同步進行,其主要計畫於被上訴人都委會審議階段時,苗栗縣政府業已擬定細部計畫實質規劃內容且提經該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並依前開主要計畫規範原則劃設「人行廣場用地」(約0.53公頃)及調整增加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故苗栗縣政府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提供被上訴人都委會審議參考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係依該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配置內容進行評估,以確保評估報告之精確性。於主要計畫提送第672次會議審議前,苗栗縣政府即依規定製作區段徵收可行性報告書提供被上訴人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又第68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書內附錄,附具苗栗縣政府依第679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調整製作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其內容係依該縣配合第679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而予調整之細部計畫內容予以評估(該細部計畫並經該縣都委會97年6月26日第204次會議審議通過)。4.苗栗縣政府97年9月報請核定開發範圍時檢具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拾壹、總結(六)略以「本特定區區段徵收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於非農地重劃區部分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為40%,於農地重劃區部分預計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為45%,惟實際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應以苗栗縣政府報經中央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之抵價地比例為準。」嗣經苗栗縣政府97年11月28日府地權字第0970183869號函「曾經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為46%,未曾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為41%」函報本案抵價地比例,並經被上訴人97年1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953號函核定,其抵價地比例已較原評估為高,與被上訴人都委會第689次會議決議徵收補償「從優從寬」辦理之內容,並無不符。5.本案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別經被上訴人都委會、苗栗縣都委會核定及審定,區段徵收計畫書亦經被上訴人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故被上訴人已就本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予以考量後核准徵收,即無不合,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規定。另有關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之陳情意見,皆係於被上訴人都委會第672次會議後都市計畫二次公開展覽期間所提出,並經該都委會第679次、第687次及第689次會議討論審議修正通過。是本區段徵收案之核准及辦理依據,係依上開第689次會議審定內容辦理,並非未經審慎評估即逕自辦理區段徵收作業,亦非為個別廠商利益而為土地使用配置之調整。至於上訴人主張其他工業區尚有多餘之閒置土地可供廠商建廠使用,並無再辦理本案區段徵收之必要。惟本件區段徵收係就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進行整體規劃及新設都市地區之開發,與其他工業區之開發並不相同,且無必然之關係,尚不得以其他工業區尚有閒置土地可供廠商建廠使用,即認本件無徵收之必要。6.本件被上訴人核准區段徵收處分縱不足認已有「理由」之記載,然被上訴人核准區段徵收處分前已經多次說明會、座談會、公開展覽、陳情,則該徵收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充分得知旨案相關訊息,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則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2款:「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之規定,被上訴人作成核准區段徵收處分函,雖未記載理由,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及說明,亦無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Y
2013/12/2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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