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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Y
2013/12/2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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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都市計畫審議階段應提出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供委員會審議參考,又同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載明「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因該評估報告書係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所載當指都市計畫草案規劃內容,而非核定通過之都市計畫,上訴人上開主張,應係對於區段徵收相關法令規定及都市計畫審議作業程序有所誤解所致。上訴人另主張「未依都委會第689次決議修訂細部計畫,即先行徵收,實有程序違法之瑕疵」乙節,按本案區段徵收之執行係依被上訴人都委會第689次會議決議二(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即完成徵收補償費發放作業),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及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即完成徵收報准、公告及補償費發放作業程序後,其主要計畫再報核定及實施,至細部計畫部分,須俟苗栗縣都委會審定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被上訴人逕予核定後實施,故細部計畫之審定,為主要計畫核定前之要件,而非先行區段徵收之要件。苗栗縣政府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無違背法律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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