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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7Y
2013/12/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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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苗栗縣政府依法完成抵價地比例報核,與土地及土地改
    良物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及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等程序,
    於98年3月26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規定檢具區段徵收計
    畫書、圖報被上訴人,申請區段徵收系爭土地,案經提送被
    上訴人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10次會議審議通過,被上訴
    人以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准予辦理
    區段徵收。而該都市計畫嗣經提被上訴人都委會98年11月10
    日第718次會議通過並以98年12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8022891
    號函核定,苗栗縣政府並以98年12月30日府商都字第098002
    210352號公告發布實施,過程均依法定程序辦理。被上訴人
    核准區段徵收計畫書圖核與上開都市計畫審定範圍並無不符
    。另苗栗縣政府97年9月23日府地權字第0970143936號函報
    本案開發範圍時,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檢具區
    段徵收評估報告書、開發計畫及被上訴人都委會審定通過之
    相關會議紀錄,經查檢附資料所載包含開發範圍、土地使用
    配置內容、相關財務計畫分析等,與第689次會議審定通過
    計畫內容並無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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