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6Y
2013/12/2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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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關於被上訴
人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處
分部分:1.苗栗縣政府辦理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區段徵收
案係為開發新社區並因應該地區發展需要,依據苗栗縣政府
「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
畫)案」及「擬定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
(不含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細部計畫案」辦理,其主
要都市計畫經被上訴人都委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97年4
月1日第679次及97年8月26日第689次大會審議通過(期間經
2 次公開展覽及公民團體提供陳情意見供審議參考,歷次會
議審議之開發範圍不變,僅第679次會議後涉調整部分土地
使用配置)。爰苗栗縣政府以97年9月23日府地權字第09701
43936號函報本案開發範圍時,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6條
規定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本案特定區計畫經被上訴人
都委會審定通過之相關會議紀錄,報經被上訴人97年10月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1102號函核定本案開發範圍,內容
略以:查本區區區段徵收開發範圍,既係依本部都市計畫委
員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97年4月1日第679次、97年7月2
7日第687次及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審議『擴大新竹科學
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決議辦理,
且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亦經貴府評估可行,同意照案辦理。」
是以,被上訴人核定本案開發範圍,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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