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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Y
2013/12/2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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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上訴人則以:(一)苗栗縣政府辦理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區
    段徵收案係為開發新社區並因應該地區發展需要,依據苗栗
    縣政府「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
    主要計畫)案」及「擬定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
    特定區(不含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細部計畫案」辦理
    ,其主要都市計畫經被上訴人都委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
    、97年4月1日第679次及97年8月26日第689次大會審議通過
    (期間經2次公開展覽及公民團體提供陳情意見供審議參考
    ,歷次會議審議之開發範圍不變,僅第679次會議後涉調整
    部分土地使用配置)。爰苗栗縣政府以97年9月23日府地權
    字第0970143936號函報本案開發範圍時,並依區段徵收實施
    辦法第6條規定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本案特定區計畫
    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通過之相關會議紀錄,報經被上訴人97
    年10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1102號函核定本案開發範
    圍,內容略以:查本區區段徵收開發範圍,既係依本部都市
    計畫委員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97年4月1日第679次、97
    年7月27日第687次及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審議『擴大新
    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決議
    辦理,且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亦經貴府評估可行,同意照案辦
    理。」是以,被上訴人核定本案開發範圍,均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嗣後苗栗縣政府依法完成抵價地比例報核、與土地
    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及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等程序,於98年3月26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規定檢具區
    段徵收計畫書、圖報被上訴人,申請區段徵收系爭土地,案
    經提送被上訴人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10次會議審議通過
    ,被上訴人以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
    准予辦理區段徵收。而該都市計畫嗣經提被上訴人都委會98
    年11月10日第718次會議通過並以98年12月22日台內營字第
    098022891號函核定,苗栗縣政府並以98年12月30日府商都
    字第098002210352號公告發布實施,過程均依法定程序辦理
    。被上訴人核准區段徵收計畫書圖核與上開都市計畫審定範
    圍並無不符,是以,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98年4月14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核准函之處分並訴請撤銷該核准處
    分,顯無理由。另苗栗縣政府97年9月23日府地權字第09701
    43936號函報本案開發範圍時,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
    項規定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開發計畫及被上訴人都委
    會審定通過之相關會議紀錄,經查檢附資料所載包含開發範
    圍、土地使用配置內容、相關財務計畫分析等,與第689次
    大會審定通過計畫內容並無不符,並無上訴人所陳被上訴人
    核准之區段徵收範圍有違法得撤銷之瑕疵。區段徵收係實現
    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之一種土地整體開發方式,是依都市計畫
    審定內容據以執行徵收作業。又上訴人質疑本案都市計畫規
    劃內容及審議程序等事項,經查其不服被上訴人98年12月22
    日台內營字第0980228891號函核定「擬定新竹科學園區竹南
    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並請求撤銷該核定內容
    ,業經上訴人等另案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目前正於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而於該行政法院裁判前,本區段徵收案
    本應依已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繼續執行區段徵收後續相
    關作業,斷無撤銷內政部98年4月14日核准徵收函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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