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苗栗縣政府並未依第689次會議會議決議修正細部計畫,逕以縣都委會第204次會議(係針對內政部都委會第679次會議決議修正後之版本)辦理區段徵收。被上訴人98年7月22日內授營都字第09800807354號函亦於說明二第三點「查本部都委會審定主要計畫(97年8月26日)時間,在貴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案(97年6月26日)之後,請補充說明原因。」指出縣政府未依第689次會議審定細部計畫之程序違法。是內政部核准本件徵收之申請,基於錯誤事實並悖於法定程序,未依第689次會議決議修訂細部計畫即先行區段徵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7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5、6、8條之規定及第689次會議決議第二點,該核定處分即有違法瑕疵;苗栗縣政府徵收公告,既源自內政部瑕疵核准處分,亦屬無效或得撤銷。(七)苗栗縣政府顯然未依第689次會議審定內容,亦未依縣都委會第204次會議審議內容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區段徵收開發計畫書,兩者內容明顯不符。苗栗縣政府既未檢具合法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開發計畫,被上訴人97年10月6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1102號函開發範圍之核定顯有違法,繼之核准區段徵收實為違法。另苗栗縣政府98年3月報請區段徵收核准之「區段徵收計畫書」亦未依第689次會議審定內容記載「土地使用配置情形」,則核准徵收處分及公告區段徵收處分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第1項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2款之規定。(八)被上訴人都委會第689次會議既已決議本案區段徵收須以「從優從寬」方式辦理補償,檢具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開發計畫之財務計畫資料以最低抵價地比例分析財務計畫,顯與該決議內容不符,則開發範圍之核定逕認「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亦經貴府評估可行,同意照案辦理」,顯有違法等語,求為判決撤銷內政部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80724263號核准徵收處分及行政院99年5月14日院臺訴字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暨苗栗縣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3315號徵收公告處分應撤銷(經依法提起訴願,逾越訴願審議期間未為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Y
2013/12/2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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