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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可先與銀行協商 [理債]
2015/10/0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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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劉山林問:
我是單親家庭的父親,十二年前我得了癌症,經電療後現在嘴不能吃、語言不清,只能靠鼻胃管灌食,以致身體不好無法工作,每月靠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補助過日子,先前積欠的卡債、銀行貸款都無法償還,請問我這些債務以後會不會連累到我的兩名子女?
律師林智群答: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讀者要先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這時最大債權銀行會通知其他債權銀行,一起參與協商,一旦協商成立,讀者須依照債務清償方案還錢。
無收入可選「清算」
若讀者提出協商請求超過三十天,銀行仍未開始協商,或協商程序超過九十天無法達成共識,讀者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所謂「更生」,適用有固定收入來源、積欠債務未超過一千二百萬元者,債務人可用未來收入還款,避免薪資財產被查封拍賣,一旦履行更生方案完畢,就能免除債務責任。
「清算」程序則適用無固定收入者,聲請清算後將由法院出面,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償還債務,若法院最後裁定不免責,債務人還是得繼續還錢,直到法院裁定復權,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萬一讀者在免除清償責任前死亡,雖然現在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但建議讀者的子女屆時最好還是依《民法》規定,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能避免繼承債務。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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