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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殺去留法 三
2011/06/1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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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殺去留法 三

官殺有真相混。有似相混,而非相混者。如木為日主,庚辛並露,申酉兩見,是為相混。抑或丙坐午,丁坐巳,壬坐子,癸坐亥,尤一氣乘旺非混也。又庚辛甲乙俱露於 干,申酉寅卯俱見於支,乃各自相剋非混也。又或四柱之中,食神制殺自成一勢,官星生印自成一勢,合之雙美,非混也。此等似混非混,不一而足,不去不留亦可,去一留一亦不可。且有似去而反留,似留反去者。如甲生申月,丙辛透 干,丙或無根或坐死絕,則丙不能去當令之申,而反以丙辛之合去辛,而用申矣。此等亦不一而足,不可誤議去留。且陰陽之理,至深至變。正惟似混非混,深厚難見,在三尋繹,乃悟其妙,斯為大貴。至於人命,又有官殺兩停,或俱有剋合,或俱無剋合,不分去留,而亦富貴者。一者日主旺甚,官殺皆輕,正賴其合力琢削。一則日主官殺俱強,而發於官年者,比比皆是。總之去留之法,只是大慨當然,亦不必拘執也。舊又謂官殺相連只論殺,官殺各分為混雜。相連者謂年月也,各分者,一在年月上見,一在時上見也。誠如是,則止論連與分可矣,何必辯去留乎。又謂露官藏殺止論官,露殺藏官只論殺。是則露者必留,藏者必去矣,亦非通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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