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官殺去留法 一
2011/02/1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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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殺去留須審其輕重,官重殺輕,必當去殺。蓋官乃清純之氣,不可混也。殺重官輕不必去官,蓋殺乃雄剛之氣,不畏混也。若官殺兩停,則當分去留。柱中傷官有力,則去官用殺。柱中食神有力,則去殺用官。舊書 云:陽日食神能去殺,又能留官。如甲用丙能剋庚而去,又能合辛而留之。陰日傷官能去官,又能留殺。如丁日得戊,能剋壬而去,又能合癸而留之。陽日傷官能去官,不能留殺。如甲日得丁,能剋辛而去,不能合庚而留之也。陰日食神能去殺,不能留官。如丁日得己,能剋癸而去之,不能合壬而留之也。蓋剋則去,去則不為我害。合則留,留則可為我用。然舊書又 云:甲以乙妹妻庚,凶為吉兆豈非合而去之乎。蓋庚見乙系我剋故去。辛見丙系受剋故留也。舊又有貪合忘官,貪合忘殺之說。如甲以辛為官,遇丙則辛貪合而忘官。乙以辛為殺,遇丙則辛貪合而忘殺。得毋忘則不留,留則不忘乎。蓋官殺獨見,則因合而忘。官殺並見,則得合而留也。然究竟留者存留也,非挽留也。去其一則其一自留也,豈必有某神挽之使住乎。若必如舊書所 云:陰日食神不能留官,日主自能留之。陽日傷官不能留殺,日主又不能留,遂將不留乎。
總之,官殺相混,去留盡淨為上。雖不能盡淨,而調劑合宜,勢歸於一者亦妙,殺不能歸一,寧以官混殺,勿以殺混官可也,看運俱同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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