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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形同虛法-11年來台北市消保官零開罰!
2012/05/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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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形同虛法,台北市消保官從未開罰!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指出,自民國90年制定「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至今,長達11年來,台北市消保官完全沒有依該條例開罰過任何一件申訴案。台北市消保官嚴重瀆職,該自治條例形同虛法,完全無法發揮作用。

王鴻薇說,難道台北市都沒有消費者爭議案件嗎?台北市的消費者都有完整的保障嗎?從該條例制定以來台北市消保官都沒有依法開罰過,未免也太過離譜!台北市消保官都在睡覺嗎?!

王鴻薇並質疑,台北市消保官不如台北市地政局官員嗎?!根據王鴻薇的瞭解,台北市地政局針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違反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共開罰過12件,罰金達88萬元整(98年1件、99年11件)。

台北市法規會表示,由於「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罰金低於「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台北市消保官皆以消費者保護法開罰,才會沒有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開罰的案件。不過王鴻薇進一步調查台北市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的資料發現,歷年來也只開罰過4件,台北市消保官根本是紙老虎,姑息不執法!

台北市法規會歷年來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紀錄

開罰時間

開罰對象

開罰法源

開罰金額

98年7月

戴爾公司

消保法

100萬元

99年4月

寶真建設

消保法

3萬元

100年6月

Google

消保法

100萬元

100年11月

宏翔洗衣店

消保法

3萬元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法規會

資料整理:台北市議員王鴻薇研究室

根據王鴻薇的統計,台北市去年民眾向台北市消保官申訴的商品類案件數高達3262件,服務類案件申訴數更高達4915件,合計共8177件,平均每天有22件民眾消費申訴案件發生,但是台北市消保官卻1件都沒有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開罰過。

台北市100年度民眾向台北市消保官申訴案件統計數

項目

商品類申訴案件

服務類申訴案件

合計

申訴件數

3262件

4915件

8177件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法規會

資料整理:台北市議員王鴻薇研究室

外縣市民眾向王鴻薇陳情表示,線上遊戲業者違反「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法雖無法處罰,不過「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卻可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並開罰2萬至10萬,因此千里迢迢到台北市進行申訴,不料申訴案卻不了了之,令民眾十分詫異。

王鴻薇指出,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本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所制定的,其可補消保法之不足,為消費者提供更佳完善的保障,但是台北市消保官如此態度,變相為業者護航,使得該法完全無法發揮作用。

事實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對於消費者權利之保護包括:消費場所公共意外責任險強制投保、未滿18歲閱讀刊物廣告文宣限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查核、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契約保障、商品及服務充分與正確之資訊要求等

對此,王鴻薇要求,臺北市法規會應積極保障民眾消費權益,並應貫徹「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立法精神,勿使「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淪為虛法,使得民眾消費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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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劉莉真
2012/05/16 08:37
強迫入學條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是造成那些弱勢家庭的孩子被迫離家遭性侵的造孽與殺人惡法
昨天(2012/05/15)二名警察,二名社工圍在我家鐵門外,各拿著手機,相機,錄音機對著屋內的我和我的家攝錄.

我在2009年我的部落格寫過,我在2010年被官僚強迫下說過,在自學申請書寫過,我在2011年仍再被官僚強迫下說過.

到今天2012年5月15日,我竟還要被迫在家裡大聲的告訴帶頭的女社工,我家不願被他們進入踐踏是因爲「我被強姦過」

但對這些靠耍弄公器蹂躪弱勢尊嚴來鞏固飯碗的人,我的聲音不夠卑賤,不夠低聲下氣.

媒體與官僚性喜將淪入慘況而授受捐助的弱勢公開示人,能姿態卑微的接受尊嚴被蹂躪才得以被稱為弱勢.

帶頭的社工繼續拿著錄音機,繼續重述要我讓他們參觀我女兒.其他人繼續拿著相機,手機看戲.

我女兒被迫從屋內發聲拒絕被人參觀,此等人的行徑已是假兒福之名來踐踏我孩子的人格了.

不是只有學校用羞辱來管教學生,台灣的弄權壓迫者也是用羞辱弱勢來控制社會.

侵門踏戶羞辱我們,還反咬說我的態度在教壞小孩,我問那警察,我們這社區有人打麻將聚賭敗壞環境怎麼不管.

我親身經歷苟且官僚以及貪吃鐵飯碗者的對我等弱勢的猶如潑糞的羞辱行徑.

我親身感受到那眾多自殺者寧死不願被苟且官僚糟蹋的痛苦與絕望.

三年多來我們不斷被濫權騷擾,證明了那些翹家學生之所以離家,是因爲被惡法剝奪自學,又難以承受上學的痛苦.

那些不願上學的弱勢孩子待在家又會不斷遭社工員警騷擾,只好被迫離家,最後導致被惡意的收容者侵害.

最近又說通過自學申請者可不用寄籍,顯見自始自終根本就沒有必要掛學籍在學校.

而自學申請書根本是剝奪弱勢自學權利

太多無益民生卻是苟且官僚賴以弄權謀生的法條.

請有餘力促法修正的各位,

務必看清「強迫入學條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是造成那些弱勢家庭的孩子被迫離家遭性侵的造孽惡法.

更是可以造成我等弱勢家破人亡的殺人惡法.

請促請終止這二個惡法,還給我們不受箝制的自主自學的權利.

Kangaroojia.blogspot.com

劉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