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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罰單20天後才收到,罰單示警作用消失-民眾一次收到4張罰單,欲哭無淚
2014/07/2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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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罰單20天後才收到,完全失去罰單示警作用,民眾一次收到4張罰單,控訴市府變相搶錢。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指出,民眾於上班途中連續幾日在同一個地點被舉發超速,但是4張罰單卻都在20天後一同寄來,民眾欲哭無淚。超速固然不對,但是罰單目的在於喝止違規行為達到示警效果,避免憾事發生。因此罰單通知的時間太晚,造成近20日以上的空窗期,使得示警作用喪失功能,淪為搶錢罰單。

王鴻薇要求,市府應該建立交通違規簡訊通知、e-mail通知,或者比照停車費車主登錄系統,讓車主自行登錄車號與基本資料,將來有交通違規罰單時,即可自動收到通知。讓違規行為人可以在第一時間改善違規行為,以達成罰單示警作用,使得駕駛人於危險路段更佳小心駕駛。

民眾向王鴻薇陳情表示,每日皆經由市民大道7段前往公司,但是在6月中下旬收到4張分別為5月25日、5月26日、6月1日、6月2日的超速罰單,總共罰鍰高達5200元,皆是在市民大道7段早上8點上班途中超速違規被拍。

民眾質疑,為何5月底、6月初的罰單拖到6月中下才收到,之前完全沒有任何通知,如果早點收到罰單就會注意車速,避免在同一個地點一再違規被罰。

王鴻薇表示,罰單的目的在於示警,避免民眾一再地於同一個地點違規駕駛,但是目前民眾只有在收到罰單後,才能得知已經違反交通法令遭開單舉發。依據現行規定,交通大隊只要在違規日起30日內寄送違規罰單即可,但是這會造成長達30日的空窗期,民眾根本不知道自己在何處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更何況是改善違規行為呢?

事實上,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逕行舉發採證案件,自違反行為日起30日內為之。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處理交通違規陳情、陳述及逕行舉發案件管制督考作業規定」,逕行舉發案件,應自違反行為之日起30日內完成入案、製單及將通知聯交付郵寄。

對此,王鴻薇要求,臺北市政府應建立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或e-mail通知系統,或者比照停車費車主登錄系統,讓車主自行登錄車號與基本資料,將來有交通違規罰單時,即可自動收到通知。讓違規行為人可以在第一時間改善違規行為,以達成罰單示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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