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性工作,不管也罷!
2010/02/03 06:26
瀏覽4,443
迴響9
推薦5
引用0

大法官釋字第六六六號認定「既不罰娼,就不該罰嫖」之後,內政部長江宜樺曾表示要朝性工作除罪化的方向走。幾個月過去,內政部居然推出「從事性工作要得到配偶同意」以及「要設立性工作專區」的政策。

從事性工作的定義就是和配偶以外的人上床(不管你結婚沒有),在《刑法》還有通姦罪,《民法》還把通姦列為得判決離婚要件的情況下,配偶想告該告的本來就可以告,跟大法官解不解釋根本無關。內政部推出「從事性工作要得到配偶同意」的政策,並不是為了保障配偶的訴訟權,而是出於管理的需要。

在內政部官員的腦袋裡,雖然不罰娼了,但還是要把性工作當成一項與社會重大公益有關的行業來管理。就好像管理計程車司機一樣,要登記,要發執照。但是發執照是一種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所許可之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否則輕則處分無效,重則會讓公務人員成為通姦罪的幫助犯。所以如果你要申請性工作執照,你一定要是單身,如果你結婚了,就得出具配偶的同意書。

從行業管理的思路出發,我們可以預期內政部對性工作者的要求將絕不止於配偶的同意書而已。既然有登記發照的職業就要繳稅,內政部就可能規定性交易要開發票,或規定性工作者要像計程車司機那樣「靠行」以便稽徵營業稅。

而為了控制執照數量,內政部可能還要舉辦考試,要強制健康檢查,要規定沒有吸毒或其他可能危害客戶安全的犯罪前科,要訂立一定的「服務品質標準」供消費者申訴和「記點」,還要制定退休年齡和其他退場機制。未來,可能還會設立性交易最低工資以及性工作職業工會等等。

聽起來很愚蠢嗎?只要想把性工作當成行業來管理,這一切都會發生,而內政部的官員們正在絞盡腦汁把愚蠢法律化。更愚蠢的是所謂「性工作專區」的點子。內政部大概以為台灣可以像荷蘭那樣,把性工作者全部趕進一個專區內,再弄得美輪美奐來爭取國際觀光客。但是這有三不可:

第一,即使是在荷蘭的紅燈區,毒品和犯罪依然是問題,荷蘭警方三不五時都得到紅燈區的公寓和酒吧臨檢。放在台灣,則問題必然更嚴重,難怪根據內政部的民調,85%的民眾都不願紅燈區在我家隔壁;

第二,要決定誰能在專區內經營妓院,是四海、天道還是竹聯,本身就是一個容易讓主管機關、警察和各幫派角頭勾結的淵藪,內政部莫非嫌治安問題還不夠嚴重,非搞點東西砸自己的腳?

第三,要設立專區,就表示在專區外不能從事性工作,這不但違背大法官解釋,也讓大法官們當初最詬病的現象警察和黑道對底層性工作者的控制和剝削得以延續。

各國實踐都證明,凡是對性工作進行管理的國家,管得到的部分只是在鼓勵黑道和警察、公務人員勾結來取得和維持經營權,管不到的部分則依舊是叢林法則,而且管不到的部分永遠大於管得到的部分。英國街頭就充斥著各種「教授法文課」、「陽痿治療專家」的廣告,在荷蘭紅燈區外的酒吧裡,拉客的女子也比比皆是。即使是號稱管得最有方法的德國,估計仍然有70%的性工作者(尤其是兼差者)不願意申請執照或在合法妓院內工作。

台灣人要解決性需求,本來就可以在各個賓館、motel去解決,雖是偷偷摸摸,卻也一向方便自在。既然不管比管要好,內政部何不讓性交易自然低調的存在,不管也罷?

 

(原文發表於蘋果日報)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公共議題
自訂分類:不分類
迴響(9) :
9樓.
2010/02/07 19:49
有法就有洞!
現今的政客及無能官員,只會找法律漏洞來鑽,並以些為榮,浪費力氣定出來的規章法令,黑道、政客難道會沒辦法破解,這可就是天方夜談囉。
與其浪費力氣規定性工作者要在那裡工作,怎麼工作,政府更應該注意的重點的是遇到逼良為娼的事,該如何避免不幸的事件發生,及重懲惡徒和不肖官員勾結為惡。

至於"通姦罪",那些已婚的絕大部份都是被生活所逼才會下海,會簽同意的大都是假結婚的人頭,同意書等於政府白白送給人頭一張逼良為娼的護身符,希望政府不要老是去找一些白目蛋頭學者出一些爛建意,更希望這不是政腐官員和黑道商量出來的結論。

有時候定立法規不一定能保護良善及弱勢,以台灣目前的情況而言,更多時候權貴、犯罪者及加害人,這些人才是現行法令的受益者。
8樓. Winston
2010/02/06 19:51
還是該管
但是,管的重點,在衛生以及毒品。
對於合法的娼妓,政府應予以各種特許,使他們的市場競爭力遠高於非法娼妓,這樣,在市場上,非法娼妓市佔率就會降低,然後用警察嚴厲執法,讓非法的風險高到經營者無法承受,這樣就可以控制衛生和毒品了。雖然,不可能禁絕。
至於執法的支出,管理的費用則從合法娼妓業者抽取,以及沒收非法業者的收入。政府還可因此賺錢。
日治時代初期,台灣處處鴉片、遍地是渡海而來的中國、日本娼妓。至終戰前,公娼已降至百名,私娼近乎絕跡,毒品也幾乎絕跡。這是因為正確的政策使然。現在的台灣,一樣毒品遍地、處處娼妓,中國、越南等,渡海來台的娼妓,抓都抓不完。愛滋病也橫行。再不管理,怎麼辦?放任不管,傳染病會消失嗎?台灣還是亞洲毒品供應站之一。怎麼辦?年年紀念林則徐,紀念到背後去了?
7樓.  
2010/02/05 02:08
 

管理的重點是什麼?

[前提:1. 性交易罰娼不罰嫖違憲 2. 通姦除罪是趨勢 3. 離婚要件已鬆綁]

1. 未成年

2. 逼良為娼

3. 販賣人口

地方

1. 限制 e.g. 以前的華西街(反對者多)

2. 特定 e.g. 旅館

行為

特種行業+性交易 管理的修訂

6樓. 元亨利貞
2010/02/04 10:29
作者分析得好
很好的一篇評論,的確,不管也是管,若想管就要有正面的效果,不然,恐怕只有越管越糟。人性是最幽微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就本質上言,這種事的那是政府要它往東,它就只會乖乖的往東呢?
5樓.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2010/02/03 15:30
逼外籍女賣淫 破豔窟逮14人
逼外籍女賣淫 破豔窟逮14人
4樓. 性工作
2010/02/03 14:27
性工作須配偶同意? 內政部:僅學者建議

性工作須配偶同意? 內政部:僅學者建議

看下面這些性工作女人,造成社會犯罪問題

 不公正爛網管,"你是孤兒院長大的?怎么一點都沒有家教。"

陸女全球賣屄拼經濟真偉大;請大家干她們,讓她們賺錢

3樓. shouminc
2010/02/03 10:45
另類看法

其實性工作產業要管也難管,但不管,問題更多。總不成性病氾濫外加私生子或墮胎事件滿天飛吧!

至於已婚者要配偶同意,這也是一體兩面,雖說從事性工作者以女性居多,但有無男性從事?或許是會上固著印象,那個「牛郎」 被曝光是會被視為恥辱的。所以已婚者需配偶同意,並沒有像那堆大肆批判男性沙文主義者的女立委所言的狀況。終究,結婚成家,是兩個個體合而為一,講白的就是性行為的合法暨符合社會所認同的,但已婚的雙方在外頭跟別的異性產生性行為,生出來小孩不知是誰的,若事先並無約定,是會產生一個蠻嚴重的後遺症。

所已針對已婚者做書面同意的規定或許效果不大,但還是有些用處的。至於那些搞「假結婚,真賣淫」的人蛇集團的假老公,因為涉及對價行為(不過要查的確不容易),可用其他法規來予以制裁,同時可以在立法時直接排除外籍配偶的適用(也就是說外籍配偶的夫妻雙方是不可從事性工作的),但需要有讓外籍配偶有在國內能夠獨立生活基本能力暨從事社會所認可的正當工作技能之培訓的機制,否則問題會更多。




2樓.
2010/02/03 08:58
管理是種藝術

最近廢除死刑與性工作者之議題,顯示出台灣主政者總是跟著國外學,沒有自己之自信,這些都顯示其在基礎教育素養之不足,這像武術領域一樣,馬步蹲不好,花拳繡腿雖好看(博士),文化底子不好,對人性如何能練達,主政者任何想法必須能提升人民靈性

思考層次,而非增加物性思考之層級(科學思想本質上就在此,外人之思想主流,君未見杜敗世界島之沉淪),所以不管也吧也是ㄧ種管,政府為什麼老拿外國指標來作為施政目標,而棄先賢智慧不顧,我們要有先站起來之智慧勇氣


1樓. 蘇信
2010/02/03 07:44
只要有法條,就會有黑白兩道!

只要有法條,就會有黑白兩道!

性交易除罪後,警察就沒有借口管這檔子事,

也就沒有借口A錢,

警察不能管後,黑道當然還是會介入,

再來管制黑道即可,

放了那些"可憐女人"吧!

不管她們是真的或是假的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