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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安置不給看小孩? 法院逾期裁定影響社工與家屬互信!
2010/08/2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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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黃珊珊26日(四)於民政部門質詢時指出,對於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之虞時,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得予以緊急安置。但社會局卻似乎把每個緊急安置案件的監護人或家長都當成「罪犯」,就連與小孩見個面都百般刁難,有些甚至超過一個月才能見面,難道這對小孩的發展是正面的嗎?



黃珊珊議員表示,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及37條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或遭受其他迫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但是並非每個緊急安置案件的監護人或家長都是「加害人」,有時只是因為心理、經濟或身體等因素,無法提供給小孩足夠的照顧,才會暫由社會局協助。但是從某些個案上來看,社會局卻是把這些案件的監護人或家長都當成「加害人」對待,都盡量不讓小孩與其碰面。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表示,如果說某些緊急安置的案件是因為家暴或侵害,那社會局依職權避免小孩與其碰面,這當然是「適當」之處置。但是如果不是這種傷害或侵害案件,只是單純的其他因素的話,對小孩來說,監護人或父母絕對是其成長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社會局該協助的不僅是小孩的安置本身,就連父母與小孩的親子教育都應該一併協助。以最近接到的一個案例來說,小孩的父親因為家庭因素自覺身心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提供給小孩適當的照顧,於是請求社會局協助,而這位父親也積極就診,就在醫生認定其心理狀況已安定後,要求接回小孩被拒,就連探視都感覺被刁難,平均要2-3個星期才能見面一次,讓這位父親深感不解。



黃珊珊議員指出,據了解由於此一個案當時社會局認為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於是向法院申請裁定,法院也裁定安置3個月,因為家長要求接回的時間點仍在法院裁定安置的期間內,社會局無法同意,這部分向家長說明後,家長也能接受。但是該父親卻對無法經常與小孩碰面頗多怨言,認為就算夫妻離異,沒有監護權,每周也都能有基本的探視權,為何社會局就連這種基本的權利都不給?



根據社會局回覆,因為安置初期孩子會害怕、傷勢未復原或父母情緒高漲等情況,社工人員也必須提供身心治療、創殤輔導、親職教育等工作,因此會面時間間隔會較長。但是社會局也應依個案狀況進行調整,不要讓原本的一片美意變成家長與社工的對立,畢竟這些案件的輔導與教育是必須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如果小孩、父母與社工的互信不足,那這些努力都白費了。



最後,黃珊珊議員也指出,根據社會局提供的資料也顯示出一個嚴重的問題。但是經法院裁定安置的案件,在期滿前法院通常無法級時開庭,針對原裁定案件再審議,進而衍生出更多監護人導與社會局的對立情況。舉例來說,法院本來做出裁定安置3個月,期滿日為8月26日,正常來說,法院應該在8月26日前開庭針對這個案子再做裁定,但是從社會局的案件中,從去年到今年7月底為止,64件經法院裁定安置的案件中,就有16件法院逾期裁定。因此,建議社會局應去函各家事法庭表達此一情況之嚴重性,並希望盡量能在期滿前開庭裁定,以免傷害社工與監護人與小孩的互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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