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
2009/04/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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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