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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
2009/04/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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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7425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通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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