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樓.
2009/03/31 01:37
為何看的不一樣?
1.姚立明版本以國際反貪腐公約為藍本,所以要求「任職時或離職後三年內維持與其任職時薪俸顯不相當之生活水準,或控管與其薪俸顯不相當之財產,就必須說明財產來源」,並不需要查出這個公務員已經犯了第四至第六條的貪污罪。
2.立法院的版本則是必須「已經查到有犯了第四到第六條貪污罪之被告…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才要問他財產來源的問題。
這兩個的差別點,就是一個是把財產來源不明當做主體,另一個是把貪污罪當主體,造成的結果就是:姚立明版,只要有異常財產來源不明就可起訴追究;但是立院版必須先抓到他有貪污事證才能要求說明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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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明或是立法院的版本,"主體"都是"貪污治罪條例",而不是"另外訂定一個新法".
而這個"貪污治罪條例"是適用於公務員.
納入這個法中的條文"都不是主體".如果要適用這個法律,就是有貪污嫌疑.
為什麼我看立法院的版本,不會有如上的解讀?
姚立明的版本在上面,"哪一條"是說"只要有異常財產來源不明就可起訴追究"?
姚立明的類似條文在"第六之一條",為什麼會優先於其他第四到第六條?
這都只是這個條例適用的"犯罪行為"之一,並不是一定要先"符合"哪個條件.
再貼一次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330/1/1gxgd.html
我想增加的條文,被告有義務說明來源,只是以刑罰給予被告壓力,就算是被告不說明,除了該條處罰外,檢察官"還是"必須再就其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Tim,我想露西佛爾已解釋的很清楚了
1.姚立明版本以國際反貪腐公約為藍本,所以要求「任職時或離職後三年內維持與其任職時薪俸顯不相當之生活水準,或控管與其薪俸顯不相當之財產,就必須說明財產來源」,並不需要查出這個公務員已經犯了第四至第六條的貪污罪。
2.立法院的版本則是必須「已經查到有犯了第四到第六條貪污罪之被告…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才要問他財產來源的問題。
這兩個的差別點,就是一個是把財產來源不明當做主體,另一個是把貪污罪當主體,造成的結果就是:姚立明版,只要有異常財產來源不明就可起訴追究;但是立院版必須先抓到他有貪污事證才能要求說明財產來源。
3.另外姚立明版的內容還多了第二條下面增列的「白手套條款」將幫助公務員洗錢的非公務員(例如黃芳彥、吳淑珍等角色)都列入貪污治罪條例中,還有第20條把陳水扁的貪污納入貪污治罪條例來求刑,都比立院版的「不溯及既往」以及沒有白手套條款來的好。
大老鷹姐姐 於 2009/03/31 07:36回覆
35樓.
2009/03/31 01:21
麥安懷的例子 更正一下
前面舉了麥安懷的例子,應該是他申請對監聽的釋憲,不是上手銬.
政院通過麥安懷條款 被告與律師不得監聽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319/58/1gc1a.html
(略)
台北縣長周錫瑋的前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為涉及貪污案件遭羈押禁見,麥安懷因不滿和委任律師的談話遭全程錄影、錄音,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在今年1月23日做出「釋字654號解釋」,認定這不符合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
配合大法官的釋憲文,行政院院會19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羈押法」相應的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律師見被告時可監視的規定,
此外,釋字654號解釋文規定5月1日後,被告在看守所被監聽、錄音所獲得的資訊,都失去效力。法務部也因此刪除羈押法第28條,未來被告在看守所的語言、書信都通通不得做為偵審時的參考,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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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如果要滿足“社會期待”,我想法務部大可以用更嚴苛的條文,但是獲得掌聲之後,如果有違背人權,違背相關權利時,會不會和這個“監聽”一樣?
麥安懷的例子,是很壞的示範,貪污成這樣,還要求釋憲,看來不要臉的不只阿扁。
大老鷹姐姐 於 2009/03/31 07:50回覆
34樓.
2009/03/31 00:53
還真的不知怎談
我想,簡單的說,解讀不同.
或許等法案真的修改好,再說吧!
目前是審查,還有初審,二審,三審,最後才會經總統公布施行.
或許都還會有變化,誰能保證是往更嚴的,還是更寬鬆的?
至於你說誰的版本是按"國際反腐敗公約"為藍本,我倒會希望"真的"有看過這份公約.
我想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成員,但是各項的國際行為也會比照.
包括這次修改"貪污治罪條例".
我想簡單的說,這個條例"沒有優先順序",只有參考犯行.
法律訂定不是讓人民"高興"的,王清峰提到的人權或是有違反目前無罪推定等原則,會不會有一天,一個貪污被告申請釋憲,被大法官做出違憲需要修法的要求?
想想先前那個"戴手銬"的問題吧!如果沒記錯的話,那是北縣那個麥xx去申請的.
結果呢?
今天有則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330/1/1gxgd.html
雖然是負面評論,但是有把這部份的增訂的內容大略說明.
我想最後一段:
"那之前一夜致富的貪官,就可以不必交待不明財產的來源":這已經先預設了"貪官",若是能認定有貪污之嫌,為何不去告發?
"例如陳水扁涉貪污案列被告,陳致中的財產是不是就可以不計算在內":問題是,現在沒修之前,陳致中財產沒被查嗎?我想被告要說明"來源",自然有"來源"就會有"去向",如現在錢到了陳致中帳戶,為何不能查?只是陳致中不見得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但是若有涉及其他刑法,不一樣能起訴?
Tim:那就別再談,其實你與露西佛爾的回應,已見真章,觀眾心中自有一把尺。
大老鷹姐姐 於 2009/03/31 07:53回覆
33樓.
2009/03/31 00:39
你聽完了又如何呢?
你聽完了又如何呢?
能夠改變什麼?我想你比較喜歡去旁聽,我沒意見,你要繞著圈子看那個法案,跳不出來,我也沒意見.
只是對於你的"指教"有意見,從以前到現在,你不就只會說別人:"不要紙上談兵,要行動嗎?"
基本上,我想每個人的看法,予以尊重,但是你的說法,基本上我是認同的.
我不認為換掉陳聰明是目前必要的,又或誰怎樣偵訊,就像我前面說的:"這是一個game",或是一個"棋局",這個"棋"要怎下,只有兩個人:陳水扁和特偵組.
我想這多名嘴的批評,是因為棋局輸了,與他們無關,不就有句:"觀棋不語真君子,起手無回大丈夫",我想特偵組如果其他的檢察官若真認為陳聰明有問題,大可求去,或是勇於說明,既然"起手"(決定了作法),就是要往下走.
我不認為我的看法是對的,但是需不需要旁聽,也對於我對這些事的看法,不會有太多的影響,你要怎樣看新聞,是你的看法,但是如果不懂得看新聞,該吸收什麼,那也與我沒太大關係.
喜歡不尊重人,不就是你的習慣嗎?
你忘了你是誰,糾正你是剛剛好.
至於我們做的,我想"符合"某個需求,簡單的說,就是讓陳水扁的那些支持者"high"一點.
但是"行動不會有成功"的,成功是要靠司法將陳水扁等繩之以法.
所以我們"不求成功","不求自我",如此而已.
至於我們做的,我想"符合"某個需求,簡單的說,就是讓陳水扁的那些支持者"high"一點.
Tim:
你的意思是讓挺扁群眾跳腳情緒高亢嗎?
我非常不贊成你去挑挺扁群眾,完全沒有必要。
大老鷹姐姐 於 2009/03/31 07:59回覆
32樓.
筱 蒨-Lucifer
2009/03/30 23:25
再回Timkuan
本來不想回應,以免變成相互攻擊,但是畢竟不說明清楚,您的發言會讓一些人覺得沒必要旁聽,所以為了端正視聽,我還是略為解釋一下好了。
首先,如果去看過棒球比賽的人都知道,王建民打得再好,收入再高,都跟我們沒有關係,那看球賽有何意義?還要花時間坐在現場喊破喉嚨、大聲加油,為了什麼?何不看一下報紙就知道王建民投出幾次三振、被打出幾支安打、全壘打、勝投敗投就好了,去現場加油,能代表什麼?
跟我們沒直接相關的王建民都願意加油了,為什麼跟我們社會道德、公平正義息息相關的司法人員,卻不願意站出來支持鼓勵呢?
第二,就算重點不多,但是一天十小時聽下來,能在五分鐘內的新聞報導全部呈現嗎?省略掉加油添醋的語言,得到的真的就是真相了?那些進進出出的記者斷斷續續的筆記,就可以讓大家了解全盤動向?知道當天實際狀況?如果真是這樣,現在為何名嘴不斷說特偵組會放水跟陳致中認罪協商?為何還會說朱朝亮偵訊不當?看過現場的人,絕不會有這種偏誤的判斷。
看著媒體用主觀去解釋的新聞報導,二手傳播的偏曲事實,就認為已經神準抓到重點?難不成整個庭訓的重點,就是陳水扁在那造謠扯爛污的內容?真希望司法獨立、公正,可以聽信媒體在那胡扯,而不用自己親自去了解?
第三,很高興你也不喜歡聽到人家說些不尊重、不客氣的話,我們都有同感,大家彼此互勉之。
最後祝您們的行動能對台灣有所真正的幫助。
31樓.
筱 蒨-Lucifer
2009/03/30 22:58
To:Timkuan
1.姚立明版本以國際反貪腐公約為藍本,所以要求「任職時或離職後三年內維持與其任職時薪俸顯不相當之生活水準,或控管與其薪俸顯不相當之財產,就必須說明財產來源」,並不需要查出這個公務員已經犯了第四至第六條的貪污罪。
2.立法院的版本則是必須「已經查到有犯了第四到第六條貪污罪之被告…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才要問他財產來源的問題。
這兩個的差別點,就是一個是把財產來源不明當做主體,另一個是把貪污罪當主體,造成的結果就是:姚立明版,只要有異常財產來源不明就可起訴追究;但是立院版必須先抓到他有貪污事證才能要求說明財產來源。
3.另外姚立明版的內容還多了第二條下面增列的「白手套條款」將幫助公務員洗錢的非公務員(例如黃芳彥、吳淑珍等角色)都列入貪污治罪條例中,還有第20條把陳水扁的貪污納入貪污治罪條例來求刑,都比立院版的「不溯及既往」以及沒有白手套條款來的好。
這麼清楚的差別,怎麼叫做差不多呢?
30樓.
2009/03/30 16:50
to:張爺~敕令神打范蘭欽退駕
你在說我嗎?
大概這裡只有我符合"標準".
請你,也請其他網友看看,姚立明的版本,與目前立法院討論的版本"差異很大"嗎?
誰在這裡反"姚立明"的版本?
誰對人不對事?
這裡哪一段是"反姚立明"?
除了這的主人要我去聽姚立明的課???
Tim,sorry,是我不好。
大老鷹姐姐 於 2009/03/30 18:01回覆
29樓.
張爺
2009/03/30 13:18
支持最徹底的陽光法案
理不清自己荷包的公務員如何能善用人民的納稅錢?
交代財產來源有那麼困難麼?
反對者鬼叫半天只為反姚立明,從馬城反姚立明參選到這裡反陽光法案的姚立明版
對人不對事嘛
28樓.
MIT = Made In Trash
2009/03/30 07:59
幾十年來, 政府 好像瞎了眼吔
我的电視是42吋, 只剩 15 吋
幾十年來, 台灣的電視畫面字幕是不是世界奇観?? 我們不想看字幕的權益受損, 政府是不是該管一管 ??
幾十年來, 政府 好像瞎了眼吔
27樓.
2009/03/30 02:02
借回應露西
基本上,我指"歹戲拖棚"指的是陳水扁的手法.
原則上,到目前為止,我並沒有贊成要撤換陳聰明,我也不認為押陳致中是對的.
這個GAME的主角是特偵組和陳水扁等.
我想在旁邊喊燒的很多.
"還是歡迎您能旁聽,而不是紙上談兵,做比說更有效,不是嗎?"
基本上,我去過一次,就認為沒有意義,對你來說,或許旁聽有意義.
我尊重你的想法,但是你的"做",能代表什麼?
法庭裡也是只能靜靜的當觀眾,要了解這些案子,我想我會選擇當時的新聞報導,
但是會省略掉那些加油添醋的語言.
幾個小時下來,真的有重點的有多少?
我不喜歡說別人"還是歡迎您能旁聽,而不是紙上談兵,做比說更有效,不是嗎?"
類似這樣的話,參與的方式很多,我也不需要多說,
反正志不同,不相為謀,彼此尊重些,口氣客氣點,或許好些.
談行動,基本上,我們也沒閒著.
Tim,露西佛爾並無惡意,請見諒,她長期進入旁聽,非常辛苦,這個過程遭受到挺扁人士無數次的辱罵與壯漢作勢要打,我多麼希望她的身旁有你保護。
大老鷹姐姐 於 2009/03/30 03:5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