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一審判決被告魏應充等6人全部無罪,彰檢撰寫上訴書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4日指出,法官不採認越南官方公函認定大幸福是動物飼料生產業者,卻採 認被告辯詞說大幸福的油可供人類食用;「人家越南好歹也是個主權獨立國家」,越南官方公函竟比不上被告辯詞可信,「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法官認定不具公開性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庭長王義閔則表示,理解檢方的感受,但本案判決書已公開並交付,院方即不適合再回應檢方或外界的各項質疑或指責,檢方若有不同主張,均可在上訴理由中提出,交由二審法官審酌。
林 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 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越南官署查的不算數
法 官還特別用括弧註記(越南工商部人員亦非我國公務員),對此林漢強說「這不是廢話嗎?」越南官方去查越南業者,將結果以公文轉告我們,卻不被我們的法官認 為有證據能力,他懷疑,莫非法官至今還存有「領事裁判權」觀念?認為我國人民在越南發生問題,越南官署查的不算數,得要我國官員去查的才算?
林 漢強指出,越南工商部受我外交部駐越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託調查大幸福油品案,去年10月22日回函指出,與相關單位針對大幸福自2011年至2014年 9月油脂輸台等資料進行檢查、查證與比對後,確認大幸福在「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所核發的企業登記證書,營業項目為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 生產等。
越指大幸福違法詐欺
越南工商部在這份文號為10522/BCT-KHCN公函中還說,大幸福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 用的油脂與飼料用的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同公函也說,為大幸福檢驗的Vinacontrol公司是一家從事檢驗分析的民營企業, 沒資格提出檢驗的企業是否具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大幸福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顯示係屬有計畫之違法行為」。
林漢強說,越南官方文件都已經說的這麼清楚了,卻被法官認定「無證據能力」,寧可採信被告的辯詞而將6名被告全部判決無罪,「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中國時報)
林漢強說的很對,吳永梁的判決書,除了說謊詐騙顛倒法律規定,200多頁判決書填充進去的幾乎都像是
越南工商部人員亦非我國公務員
這樣的國際廢話。但是吳永梁在這一篇鬧出來的國際笑話,已經不再是當場自己猛往自己打臉的,一面說因為【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一面卻又把頂新找來的證人或大幸福公司還是自己的辯詞說大幸福的油可供人類食用,這等證言也是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
天!竟然變成具有絕對的證據能力!?我的媽呀
而是吳永梁沒說的,是這樣由頂新案被告辯詞說大幸福的油可供人類食用的證據,判成的無罪,還隔案打回同樣是當彰化法官...咦,怎麼剛好也叫做吳永梁,他判富味鄉假油案有罪的臉,這真是一場由國際廢話,國際笑話合起來的國際悲劇,這麼說好了,你也許看過有那種司法垃圾,可以拿被告說的謊話,打臉政府官員的證詞,說被告說謊的才對。也許你也會看過那種法治敗類,會把被告說的謊話,打臉外國政府的官員證詞,原來也還是被告說謊的才對。但是你可曾看過有這種彰化法官,會把被告說的謊話,打臉自己的彰化法官判決有罪的判例,而且這個被打臉的彰化法官,竟然這麼巧也叫做吳永梁ㄟ,這樣還能不說成是一場國際悲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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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樓. jun52382015/12/06 18:41大便精煉油--彰化吳永梁法官的裁判書的躲藏思考?
2015年12月04日19:13
作者:陳志龍(台大法律系教授)
法官「無罪推定」是遁詞,這不是司法獨立,而可能是司法獨裁。至於彰化檢察官沒有問題,問題在於這個判決,沒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的三大目的:1.人權保障。(包括被告/被害者的人權)2.人民的法律感覺。3.真實發見。
法官未針對「待證事項」(詐欺罪等),而以證據,做:1.證據法則,2.經驗法則,3.論理法則的證明,不符合刑事證據法的要求。大便精煉油的躲藏思考迷思?如從「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就可以看出這件頂新無罪判決的「證據法則」,是有躲貓貓遊戲。
一份判決書顧左右言他,抄進ㄧ堆無關證明的雜質,及避開「待證事項」,跳到無關的議題,真的是很有問題的刑事裁判書。這個296頁的判決書,基本上「沒有」停留在檢察官起訴的法條,就是所謂的構成要件,而以證據,證明構成要件是否成立?其一直在論證這個油是可以食用,在越南的廠不是病死豬,採用被告的證人胡大光,以之作為無罪的依據。
然在論證被告等人有無成立詐欺罪,是一個財產犯罪,它會有五點:第一個詐術,第二個被害人陷於錯誤。第三個財產處分,第四個財產損害,第五個,被告有獲得財產上的利益。而本案法官則對此五項重點,沒有論述。其是脫離構成要件以外的事項,即可否食用,竟而透過證人,說無法證明不能食用。但是,這並不是證明詐欺構成要件的五大要項。
所以,是一個脫離待證事實的判決。
此外,亦不符經驗法則,當然就不會認其證明是有效論證成立。如人民對於食用油的「質」,是從頭到尾,都是好油;抑或是可以「化腐朽為神奇」的精煉油。好油是不要精煉的。只有劣油,才採取額外的除臭味、去酸價、脫色。所以,從用這種後端的除酸、除味,去酸價的程序,就表示其處理的精煉,應該是回收業的專業;應非殷實的食用油的作法。如果有此項精煉程序,即可知道被告等並不是作食用油的專業,而是在於「精煉的」「非食用油程序」。現在頂新是以此為專業煉油,則用歸繆法,得知其不是好的食用油。
這不是無罪推定的問題,與有懷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可謂無涉。應該重點在,有無針對待證事項,予以證明的方法論問題。此判決書很弔詭的是,為了外觀像以證據法證明,則用很多很多證據法的書,表面彰顯其弄懂證據法,其實是一個躲貓貓的障眼法,有名詞編,想訴諸權威,這樣的做法不妥。
針對論證點,首先要針對待證事項,證據為何,證據能不能證明待證事項,就這麼簡單說明就好,實不需引用複雜的筆錄,讓人家看不懂的,引用一大堆兩公約、訴訟經濟、法律感情等等,來標榜自己是司法獨立,這是沒有必要的,畫蛇添足,越描越黑,其實告訴人家此地無銀三百兩。
這個判決書很多的問題點,他一直強調溯源管理、境外取境有一堆困難,且筆錄放在裡頭,衝頁數量。我們質疑他為什麼寫這麼多東西?是形成迷宮目的?其實,待證事項是什麼,檢察官所舉證是什麼?才是重點。
本案彰化檢察官沒有脫離主題,反而,彰化法官偏離主題。如要法官打臉檢察官,也要針對焦點,應該不能把問題提到一個單論的論點,就是所謂你不能證明他是病死豬,他就不是病死豬,所以牠就是可以吃的,這並不是一般的經驗法則,真的要去探討是不是果真如此。
但問題,在於詐欺與獲取利益,沒有證明。重點應該在,在探討故意構成要件,有三C構成要件,就是主觀、客觀,主觀與客觀互動。要證明主觀,被告知不知道用便宜的材料?再看他的程序,食用油的程序,我們一般知道食用油是用新鮮的油,正常程序是把原料榨出來保存,然後用隔離的方法讓它不要腐化,那是一個很簡單的榨油方法。
但是如果是非食用油就會有可能精煉程序,譬如說回收油、地溝油、餿水油、垃圾油,甚至大便油,那就提煉了工業油、柴油、飼料用油,那當然會有精 煉、除酸、除臭、除色、然後染色,但是一般這不是正常讓人吃的油。主要論點在這裡,這就是主要的經驗法則,那這裡就是我們要證明的問題,食品安全法裡的原 料,究竟是原料油還是飼料油?有一個黑心律師講說,原料油比較便宜,飼料油經過處理還比較貴,當然他沒有必要買飼料油,成本比較貴,買原料油才對,這是似 是而非的假議題,那大家也被這個黑心律師所誘導。
至於吳永梁法官有無法官迴避的問題,就看其與政治有無關聯,德國刑事訴訟法24條意思, 如良心被捆綁,就沒有辦法獨立判斷,刑事訴訟法17條以下,同此意旨,即有迴避的問題。
此 裁判沒有符合法學三段論法,沒有針對詐欺罪名的構成要件探討被告有無以詐術,獲取利益。可惜的,整個判決書,沒有對焦。沒有三段論法,檢察官沒有問題,但 碰到這種法官,真的沒輒了。這樣的證據法則,不是針對待證事項,天馬行空的說詞、筆錄,加上標榜自己的司法獨立,真的是玩躲貓貓的遊戲。很不應該的判決 書! jun5238 於 2015/12/06 18:42回覆 - 9樓. jun52382015/12/06 17:53
前立委吳德美今早辭世 享年69歲
2015年12月06日 14:32 吳江泉
保外就醫的前立委吳德美今天凌因腎衰竭過世,享年69歲,她的兒子朱挺玠、女兒朱挺玗隨侍在側,也證實母親過世,低調感謝外界的關心。
吳德美曾任4屆立法委員,與丈夫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在政治舉足輕重,後因掏空安鋒集團近20億元和逃漏稅6000多萬元等案,98年間被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定讞入監服刑,服刑期間健康惡化,糖尿病併發腎衰竭、中風,需洗腎、坐輪椅,102年間獲准保外就醫。
因今天凌晨天氣冷,原本身體就不好,每星期都要到醫院洗腎的吳德美突然腎衰竭死亡。
她的丈夫朱安雄曾擔任高雄市議長、監委,經營包括安鋒鋼鐵、振安鋼鐵、峰安金屬、海裕冷凍食品等企業,因高雄市議長選舉賄選案,在2003年9月25日經最高法院,判刑1年10個月的刑期,他隨後逃亡海外。不過已經過了訴期限,但未見他返回台灣。
保外就醫過世的前立委吳德美,今天凌過世,他的兒子朱挺介低調發出簡單訃聞給親友:「各位大哥,好友,我媽媽今天清晨過世了。我們下午會帶她去前鎮朱氏宗祠。挺介」
據朱家好友表示,吳德美在保外就醫期間,因身體不好,除了到醫院洗腎外,就是在家養病,行事很低調,因為她的丈夫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的刑事追訴期已過,他們也正積極連絡他返台奔喪,但目前還未連絡上。
(集團連線報導)由此可知,頂新案已經遠遠脫離賣台灣人吃飼料油,當台灣人是豬狗畜牲的層次,而是吳永梁怎麼也敢判魏應充這個萬國公罪,在大陸被槍斃,在北韓被砲決...的無罪,更高一層,拿司法強姦人民法律感情的問題上了。
台灣人也不是真的捨不得法律感情,而是從心底就對白色恐怖一路走來的司法滿懷懼意,只敢罵一罵檢察官(這畢竟是行政權,行政權總是要怕選舉,選舉又要看人民臉色),或是罵去魏應充,他要是怕罵那就好了,告訴大家,有錢人只有怕關,像這這種超有錢的,就超怕關。像吳德美,關不過短短的四五年,人生就從彩色變黑白,很快就烏有。
所謂德不孤必有鄰,欣見更多「大丈夫只怕正人君子,豈懼司法敗類與豬狗畜牲的奴才」站出來,直指問題核心。
- 8樓. jun52382015/12/06 17:20頂新案「法官是吃洨的法官」 全民拒吃大便聯盟成立
頂新飼料油案,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判被告魏應充等人一審無罪引起輿論譁然,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今嚴厲批評彰化地院法官轉移問題、曲解法條、推卸責任,將發動網路連署,不排除上街遊行表達不滿。
陳志龍今號召法律學者及公衛教授成立「全民拒吃大便聯盟」,並召開記者會。近日外界討論彰化地院判頂新無罪,是因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草率起訴、證據不足,但陳志龍說「本案是檢察官沒有問題,是判決有問題!」
陳志龍分析,要論證魏應充等有無成立詐欺罪,要從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處分、財產損害及被告有獲得財產上的利益等5點論證,但法官對這5點沒有論述,反而論述成品油能不能食用,這明顯是構成要件以外的事項;而且產品能否食用,竟然是透過證人「無法證明不能食用」,是脫離待證事實的判決。
陳志龍還說,依經驗法則,民眾對於食用油的「質」,就是期待從頭到尾(從原料到成品)都是好油;只有劣油才會需要額外的除臭味、去酸價、脫色等精鍊程序,法官卻論述精鍊是正常的處理程序,明顯不符經驗法則。
陳志龍還批評,判決書引用一大堆兩公約、訴訟經濟、法律感情等,是畫蛇添足、越描越黑;「若再不站出來,以後學法律的要如何為人民爭是非?」因此由他號召成立聯盟,要呼籲「拒吃大便油」。
出席記者會的《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更批評此案法官是「吃洨的法官」。他舉例,當兵時有負責伙食的阿兵哥在麵粉中自慰,麵粉中混有精液;結果全部隊的阿兵哥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含精液的饅頭,「若照法官邏輯,必須先找出精液,再證明精液對人體有害,才能判負責伙食的阿兵哥有罪!」所以他批評此案法官是「吃洨的法官」。
陳志龍說,聯盟接下來會展開網路連署,也不排除發動遊行表達訴求。(唐鎮宇/台北報導)可以寫到禮拜三囉,吳永梁啊,大丈夫敢做敢當,趕緊出來面對,別連累另兩個女法官,人家又沒當過兵。 jun5238 於 2015/12/06 17:26回覆 - 7樓. jun52382015/12/06 17:15頂新案無罪,台大法律教授成立「全民拒吃大便聯盟」
張家瑀 2015年12月04日 15:22
頂新飼料油案引發台灣食安風暴,日前彰化地方法院判被告魏應充等人一審無罪,引起大眾不滿,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號召公衛教授一同成立「全民拒吃大便聯盟」,怒批法官失職,不排除將走上街頭。
陳志龍表示,該案法官判決的重點竟然是「成品油」能否食用,但對魏應充的詐欺罪卻缺乏論證,陳志龍表示,該從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害與被告獲得財產利益上進行論證,而不是以「無法證明油品不能食用」來進行判決。
陳志龍指出,只有劣油才需要額外的除臭、脫色等精鍊程序,但法官卻認為這些是正常的處理程序,陳志龍更批,判決書的引用更是雜亂且無關緊要的公約與法律情感等,他直呼「再不站出來,以後學法律的人如何為人民爭是非?」因此成立聯盟,呼籲全民拒吃「大便油」,表示聯盟接下來會展開網路連署,不排除走上街頭。 - 6樓. jun52382015/12/06 17:13
奉勸吳永梁盡快出來回應,以平民忿
台大教授談頂新案:無罪推定原則 是否適用於食品業?
2015-12-06 06:4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頂新劣油案一審宣判無罪,引起各界熱議,台大電機系教授葉丙成昨天在臉書上發文表示說,「無罪推定原則,是否適用於食品業?」
葉丙成在臉書上說,台大校長楊泮池轉一封曾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任職官員的朋友信件給他,內容提到法律上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該適用於食品還有藥物等受管制的行業。「不應該是 FDA 事後去舉證食品、藥物安全與否,而是食品、藥物業者要先證明他們的東西合格無虞才對。」
葉丙成說,「就無罪推定的原則來說,法官按照現在的法律做這樣的判決可以理解。但真正的關鍵,就如同信中 FDA 前官員跟楊校長所提的,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否適用於食品跟藥物等受管制的行業?」
他也認為,如果台灣未來食品、藥物相關的法律不改變,黑心食品的問題必然還是會層出不窮。告訴大家,當你在網路上寫一段文字,有人看了不開心,把你告到老遠的法院去時(別以為有甚麼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人家吳永梁連證人說被騙,都能說成不算了),這種叫言論自由的誹謗罪,這也沒有無罪推定喔,這是有罪推定,你要先證明自己沒誹謗才能沒事,司法對一般老百姓的言論都已經不是無罪推定了,頂新飼料油案又怎麼能是?難道他們用飼料油賣台灣人,不是把台灣人當豬狗畜牲的誹謗罪嗎?
- 5樓. jun52382015/12/06 17:05
法院輕縱被告 社會向下沈淪
2015年12月04日00:10
吳巡龍(現任澎湖檢察官,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近日彰化地院頂新案無罪判決,百姓罵聲四起,院檢互相指責。被告富可敵國,於是乎持被告立場的媒體及配合文章洋洋灑灑,以讚美法官有骨氣、指責檢察官草率起訴,來達到其私心。社會大眾再次無法正確判斷誰是誰非,只加深對司法的失望。
檢視我國《食安法》,第3條規定「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第15條規定食品(含原料!)或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偽或假冒」或「違法添加物」等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輸出入。此法規定清清楚楚,用於本案,其實並無法律漏洞。
再檢視本案判決書,證人聯發商行負責人吳00、溪畔肉圓店黃00、維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採購課長李00、仁發豆餡行黃00、明芳餅行吳00、新基發實業公司負責人林00、志忠有限公司經理姚00等人均一致證稱:如果知道頂新公司的精製豬油摻有飼料用油,就不會購買。本 案判決書卻認為:「本案油品尚難認為不能進入食品供應鏈已如前述,依現存證據尚無從認定本案油品確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而其餘被害人於警詢或偵查 中所證,應係嗣後始發生之事實,應純屬其等事後受事件報導後之感受,無從認定其等於購買被告頂新公司油品時,有何因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形,核與詐欺取財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即難以詐欺取財罪論罪科刑。」諸多證人明明證稱受騙,本判決書輕描淡寫後,卻認為這些證人都沒有陷於錯誤。
不 論檢察官或法官,人都會犯錯,本案承辦檢察官若犯錯,吾人贊同對該檢察官糾錯,必要時並適當懲戒,以避免再犯。但目前台灣法院斷案多輕縱被告,法律無法嚇 阻犯罪,作奸犯科者有利可圖,而形成一個向下沈淪的社會。少數執法嚴正者,自知無力扭轉大環境,逐漸加入沈淪行列。這究竟是何人之過?鄉親啊,吳永梁真的以為200多頁判決書沒人會去看嗎?看到這裡,證人說是被騙,吳永梁竟說這只是證人的感受,
無從認定其等於購買被告頂新公司油品時,有何因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形,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即難以詐欺取財罪論罪科刑。
呀, 想來李宗瑞迷姦嫩模,也深悔自己幹嘛不先當法官,說嫩模被迷姦只是她的感受,事後看錄影方知,難認有何因迷藥而限於被強姦之情形,核與迷姦罪之構成要件不 符,難以迷姦罪處刑,這種法官厲害之處,已經超脫過去白色恐怖時期的法官,要用威逼利誘羅織證人證詞使人有罪無罪了,因為這種骯髒的行徑一旦曝光,可能會 當不成法官,終身俸也烏有。像李宗瑞(我是說假如他也來當法官的話),說不定就會把判決書寫成頂新案,把筆錄或監聽譯文一字不漏的照抄
嫩模說你強姦我,李宗瑞說是妳強姦我,嫩模腦袋不清,喃喃自語的說「我強姦你?」,對,是妳強姦我,妳要不要負責?嫩模竟說:好...好,我會負責。李宗瑞此時再也忍不住笑:妳要怎麼負責?嫩模說:我哪兒知道哇..說完就哭了。
然 後判嫩模強姦李宗瑞。或是像吳永梁這樣,大喇喇舔不知恥的,繼把被告證詞當成鐵證來推翻馬政府與越南政府官方文書認證「飼料油」的文字之後,再把這些受害 人的證人證詞,照樣謄錄於判決書上,只是把結論改成相反,只是一些個人感受不是被頂新詐欺而受騙,吳永梁200多頁國際笑話的判決書就是這樣
有食安法含原料,說成不含
有摻偽規定說不以危害身體為限,說成要以身體危害為限
有越南官方驗證過的「飼料油」,說成是可供「食用油」
有抓到被告說謊,卻不是偽證罪
有抓到證人說被騙卻認定沒詐欺,也沒辦證人偽證罪
把一本判決書,從富味鄉有罪判決只需30多頁,就這樣把所有文字筆錄幾乎都填充上(以免日後有人告他偽證,他可以辯稱都已經一字不漏抄進判決書了,哪有做偽?)的,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那是一整份判決書都在詐騙都有大偽,200多頁看到快要「按鈴勞母」,只是為了要遮醜做國防布,防火牆,箭在玄上似的保險罩那樣,把魏應充從有罪判成無罪。
- 4樓. cjs2015/12/06 16:164樓 訪客先生;
這叫;一個還比一個爛,個個相連到英九... - 3樓. 狐禪2015/12/06 13:4252,茅坑有國際標準嗎?
- 2樓. jun52382015/12/06 10:53
按鈴勞母,吳永梁的!
吳永梁判完魏應充無罪之後,網路上就搜尋不到他的最新消息,只有彰化地院說:
但本案判決書已公開並交付,院方即不適合再回應檢方或外界的各項質疑或指責。
可 是不論是判決前,判決時,判決書公開後,都沒看到彰化地院有誰出來回應外界的質疑或指責呀?哪有甚麼"即不適合再..",詐騙老百姓說的好像他們一直都有 針對輿論來回應溝通,這就好像王如玄的軍宅案,說實在的,王如玄軍宅一間算賺五百萬,總共賺不賺到一億都還有問題,人家國民黨五星上將黃幸強,隨便賣一戶 軍宅就賺一億了。像這種明顯是重大貪腐弊案的問題,馬政府從上到下都像個死人,這也就算了,有人把黃幸強這個新聞整理一下,向特偵組告發貪污罪,特偵組在 回給告發人的不起訴書說,黃幸強是買房子(或預謀買房子)時就貪污了,因此算到特偵組接到告發時,已經過了20年零幾天,超過追訴期不起訴。所以我們知道 成為全民公憤對象的王如玄,只是一整個國民黨高級官員吃台灣肉,吸台灣血貪腐弊案的出氣筒,代罪羊,或者說成是
按鈴勞母
追溯王如玄任勞委會主委期間,她曾編列2千多萬預算控告千名關廠工人及其家屬。有網友就酸王如玄是按鈴控告勞工之母,簡稱「按鈴勞母」
鑒 於吳永梁也是趁王如玄軍宅案之「箭在玄上」,與朱立倫一同躲過,悶聲大發財,不說話他就是不說話,問心無愧又不解釋,大家可千萬別給假成語「法官不語」騙 了,法官不是啞巴,也有他自己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個人意見,那種沒個人意見的,別說當個人,連寫判決當法官都有很大問題唷,事實上,判三億男案賠200 萬的法官,甚至還主動跟媒體解釋他如何用法官判人有罪的心術,偷改告訴內容的給周玉蔻判敗訴。
所以只好在網路上隨便找些評論,這裡就找到一篇,大概是罵檢察官爛的,我從開頭引用起,很遺憾只能看到第一段:
夏珍專欄:如果吳永梁不喝林鳳營鮮奶,他還會做出無罪判決嗎?
恕我就沒法引用下去,乃至於那段罵檢察官爛的,也不方便貼出來,因為這位評論者,曉得去看二百三十七頁的頂新案判決書,卻連GOOGLE【富味鄉案】的新聞稿,或者才三十多頁的判決書都沒看,告訴這位評論者啊,
「法律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科,法律人的職業也很容易產生 權威性格,而流於專斷。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愈須謙虛 ;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許宗力〈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
這是頂新案一審承審法官吳永梁在判決書文末引述的一段話,做為曾經判決富味鄉無罪的法官,他再一次違背「社會期待」,對曾經引爆巨大食安風波的頂新做出無罪判決。在洋洋灑灑二百三十七頁的判決書末,他特別加了一段「末此一敘」,顯然對他的判決可能引發的社會爭議,早有心理準備。
富味鄉是被吳永梁判決有罪,判有罪的好嗎?
富味鄉判決書: ꆼ
雖原料與成分之如實標示,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依法應
標示之內容,且違反該標示要求,亦應受同法第47條之行政
罰,然應並不因此限縮「攙偽」或「假冒」之適用範圍。蓋
行政罰與行政刑罰本非互斥不得併存,行為同時該當兩者之
處罰規定時,僅是如何適用處罰規定?何者優先適用?之問
題。此從該法第2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要求應標示添加物,
倘行為人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又未標示該添加物,仍可能
因違反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而構成同法第49條第1 項之
犯罪,並同時該當同法第48條之行政違法受行政罰之情形,
益徵明確。
ꆼ綜上,本院認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將第49條第1 項「攙偽
」或「假冒」行為定為抽象危險犯,核屬必要且適當,亦屬
現代風險管理國家所不得不然之立法趨勢與責任;又「攙偽
」或「假冒」者,基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與法益保護之必要,
應不以混充假冒之原料、成分為品質低劣、價格較低或本身
即具有毒害、腐敗或可證會危害人體為必要。
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
罪部分:
基於上述理由,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認被告子○○、寅○○
自102 年6 月21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施行後,迄本案為檢
察官查獲日(102 年10月24日)前所製造、販賣如附表1 至
12分表所示之各款黑麻油,當已構成102 年6 月21日修正施
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
品罪:那麼這位評論者怎麼會誤以為吳永梁曾違背社會期待判決富味鄉無罪呢?我猜最可能的原因是因為富味鄉後來不但沒人要被關,一天都沒關,甚至連罰金都免了
雷聲大雨點小混油富味鄉4.6億罰鍰也免繳
說不定吳永梁自己也真的以為他當時真的判了富味鄉無罪,結果寫到30幾頁,要判頂新無罪時,赫然發現依照自己判例,
摻偽:應不以混充假冒之原料、成分為品質低劣、價格較低或本身即具有毒害、腐敗或可證會危害人體為必要
我的媽呀,只好繼續往下掰,掰得又臭又長,把頂新說的謊話或證人筆錄全都抄進來掰,掰到二百三十七頁,呼,可以讓評論者昏頭搭腦,以為我曾經判決富味鄉無罪的..頂新案魏應充無罪。
馬 太福音說:是就說是(30多頁),不是就說不是(也是30多頁吧),其他一切多說的(200多頁),全部都是邪惡的。如果說吳永梁是個媽媽,是照顧勞工的 法官,又告勞工評論他,那我們就能說是「按鈴勞母」,可惜他不是,請大家述我沒有王軍凱(上次寫洪仲丘案判刑太重的叫王師凱)的勇氣,就是故意寫假的(我 連寫真的都被告了六樁刑事咧),也沒有這位評論者的勇氣(要是我也寫吳永梁寫成假的,不知道會有多慘的下場,有網友早就告訴我:會請吳永梁來好好回應我 了),左思右想,那就用這句新創成語來形容我對吳永梁敢判魏應充把飼料油當食用油賣無罪,把台灣人看成豬狗畜牲的滿滿敬佩之意,
吳永梁的! jun5238 於 2015/12/06 10:54回覆 - 1樓. cjs2015/12/06 08:37再看這個案件,就會更清楚法檢的慣用模式..;
「台大宅王」殺女友 願賠千萬換免死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38029
台大土木系高材生「台大宅王」張彥文,去年9月狠砍林姓前女友47刀致死,還當
街親吻林女下體;台北地院昨開庭辯論,張昨表明願負一切賠償責任,並向林母
鞠躬道歉,台北地檢署當初起訴時,具體求處極刑,檢察官昨改口求處「無期徒
刑以上」之刑,宅王有機會逃過死刑。全案辯論終結,訂於明年1月15日宣判。
檢改求處「無期徒刑以上」
---說是陪受害者千萬?...但實際上是暗示我張彥文的能力就是賠千萬.至於給誰?
受害者已經不和解,所以賠千萬是賠給檢察官還是法官,還是以上皆是?...
但從害者已經不和解後才[改口求處「無期徒刑以上」之刑,可知;
本來判決書是要寫[其情可憫,其罪可誅]極刑! 但[賠千萬給它們]以後變成[其
罪可誅,其情可憫..]無期.....或是更低(快輪替了大贈送)...
張彥文現在可能在怪自己爸爸錢不夠多,要不然早已豬腳麵線了....
但最能證明[賠千萬給它們]的是[訂於明年1月15日宣判]...ㄚ明年1月16日是新
總統誕生日,前一天有誰會關心判決?..選的真是好日子!
這個[訂於明年1月15日宣判]就是代表[已經處理好]的[模式]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