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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憶如捏造時間有真實惡意,為何誹謗罪不起訴?
2015/10/28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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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說:

爆料宇昌案搞錯時間 劉憶如判賠蔡英文200萬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蔡英文提告指出,劉憶如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指示助理黃嘉偉,整理與宇昌案有關 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時搞錯時間,以便利貼標記投資會是二○○七年三月卅一日舉辦;劉隔天依文件在立法院答詢時,讓外界誤以為蔡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安排個人退路,因此提告向劉、黃求償五百萬元並登報道歉。
劉憶如則說,發現時間錯置後,她立即於第二天在聯合晚報澄清,解釋相關文件未依時間排列、文件前後錯置、時間倒置等,她也舉行記者會澄清並表達遺憾,最後仔細核對,提到蔡英文的英文附件是同年八月(蔡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應不致影響蔡名譽。
判決指出,二○○七年三月的文件附件,並沒有蔡英文未來會擔任「TaiMed」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記載,劉憶如說明宇昌案時錯置文件的時間,讓外界誤會蔡在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投資宇昌案,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助理黃嘉偉免賠。

可是事實真相並非如此,連我都給聯合報矇了,這哪裡是如同劉憶如自己說,「發現時間錯置後..」像是給自己手下亂寫日期亂貼便利貼害到的呢?

抹黑小英涉宇昌案 劉憶如判賠200萬的原因是...
2015-10-27  17:5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2012總統大選期間,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公布宇昌案公文,指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在卸任副閣揆前就已名列宇昌主要負責人,結果反被踢爆公文日期造假,事後蔡向劉憶如等人提告,今台北地院判劉須賠償200萬元,可上訴。
北院判決指出,劉憶如於100年12月11日時,曾囑咐黃姓助理繕打「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六)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文字,貼註於同年8月31日簽呈說明書附件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讓8月份的文件變成3月份。
劉憶如隨即依此對外發布訊息,確實導致外界產生「96年3月31日TaiMed生技公司辦理投資說明會,當時尚擔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已是該公司主要成員,未來會擔任主要負責人」之印象
台北地院認為,當初有記載或引用該附件的文件不只一件,劉憶如稱是黃姓助理作業疏失,但卻未再行確認或查核日期是否相符,就以黏貼註記方式加以影印、發布,顯然未經合理查證。
劉憶如出庭時雖強調,從未指稱蔡英文行為違法,且發現錯誤後也立刻道歉,不會影響蔡英文之名譽,但台北地院認為此事經媒體大篇幅報導,確實嚴重貶損蔡人格評價,今判劉須賠償200萬元,黃姓助理則因只是受劉憶如指示貼上標籤,沒有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今獲判免賠。
至於蔡英文訴請劉憶如登報道歉部分,台北地院則認為事發後劉憶如已主動聯繫媒體,以頭版頭條登報澄清,另也在國發基金網站上發表「願意就疏漏的部分道歉」等語,無須再重複道歉一次。

原來劉憶如從頭到尾都是自己在捏造,

劉憶如於100年12月11日時,曾囑咐黃姓助理繕打「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六)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文字,貼註於同年8月31日簽呈說明書附件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讓8月份的文件變成3月份

而險些被當成余文的手下..台北地院認為,當初有記載或引用該附件的文件不只一件,劉憶如稱是黃姓助理作業疏失,但卻未再行確認或查核日期是否相符,就以黏貼註記方式加以影印、發布,顯然未經合理查證。..北院認為...黃姓助理則因只是受劉憶如指示貼上標籤,沒有故意過失之侵權行為,今獲判免賠。

看到沒?劉憶如的手下根本只是幫忙打字張貼便利貼的而已(竟被劉憶如稱是他的作業疏失..我的媽呀),

再給大家複習一下甚麼叫做「真實惡意原則」,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看懂了沒?這段「真實惡意原則」,本來是透過大法官509號釋憲文解釋誹謗罪有哪些是不罰的,這是一種除開符合此原則,幾乎都不罰的條文。所以當大家看到九把刀罵邱毅政治垃圾,或是張大春罵劉駿耀「腦袋裝屎下流胚」判無罪,都是依照這條釋憲文,因為九把刀與張大春對公眾事務進行的評論,不符合「真實惡意原則」,俱屬善意評論。反過來說,只要能證明其發言屬於「真實惡意原則」,那就犯了誹謗罪的天條,就該受罰。我請大家看看劉憶如自己憑空囑咐黃姓助理繕打「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六)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文字,貼註於同年8月31日簽呈說明書附件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讓8月份的文件變成3月份的行為,這是否就是「故意捏造虛偽事實?再於立法院答詢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讓外界誤以為蔡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積極參與,安排個人退路,致使蔡英文名譽受損,甚至可能因此選不上總統」。

鄉親啊,這樣還能說劉憶如不具真實惡意?檢察官還能說這種捏造事實所作的事實陳述,叫做可受公評之善意評論,所以不是誹謗?乃至不該被告,判成意圖使人不當選,最重要關五年之重罪嗎?

最後,容我再把劉憶如被檢察官誤解的部分再說一遍,劉憶如依據新聞所報,是捏造宇昌案公文的日期為假,是具真實惡意原則的「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這是一種陳述具有重大影響與公信力的事實(但是內容為假),絕非檢察官胡謅的是對自己捏造為假的事實陳述進行評論(對事實內容為假的案子進行評論),前者叫做陳述事實,後者叫做發表評論,兩者天差地別,千萬別再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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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那麼甚麼才叫發表評論呢?最簡單的說法是,凡是一般老百姓對於政治時事抒發心得感想,進行的意見交流或討論皆屬之,比如說某人談論時事發表了一篇評論,你再針對這篇評論發表你的評論,這些都是意見發表,沒有任何的事實陳述。你可以說他這篇文章寫得很好,寫得不好,這些都沒犯法,說人家寫得不好的..ㄟ,這也不能叫做惡意評論。當然你也可以形容他這篇文章的題目發人深省,標題如何的獨樹一幟。只要你過去沒看過(或是忘記了也行),當然也能形容這個標題是如何新創或創新,像這些形容自己感覺的文字,通通都是意見表達,都沒有真實惡意,也不可能被告成誹謗罪,當然更沒有所謂的民事侵權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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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狐禪
2015/10/29 08:58
惡意的屎可以進茅坑嗎?
11樓. jun5238
2015/10/28 23:43

至於本人被告多次的誹謗,這邊的檢察官不起訴,移轉管轄權後,另一邊的檢察官又不起訴,還被人一直再,一直再議的,又是怎麼回事呢?還是轉化一下,以免訟累,就是說某甲寫了篇時事評論,我看了覺得恐怖,並與別的網友在自己的留言區討論時說出來,某甲那篇文章讓我感覺恐怖,這樣就被告誹謗了,某甲還說我寫他是新創該篇評論的標題,但是他內容不是新創,這樣就是陳述不實之事,而不是對他那篇評論的標題加以形容所發表的個人意見..讓他名譽受損的,這樣子就能湊成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或翻成:以不實之事,讓人自覺名譽受損)

這 就好比,假如我看到某網友的評論「52,屎要拉進糞坑嗎」,稱其「52」兩字標題是新創,這名網友卻告我誹謗,因為內容「屎要拉進糞坑嗎」是他從某個留言 抄來的,不是新創,我寫新創前,要先去看過那個留言就知道,所以我是故意陳述不實之事,並讓這個網友名譽自我感覺受損,喏~這不又成立一個誹謗罪,國外的 網友想必已經笑到無力,但是台灣年輕一輩的網友,或是不知網路險惡的網友們,這樣子總該知道吾人對司法深深之恐懼從何而來了吧?

10樓. jad
2015/10/28 23:32

呵呵,從你8樓的留言來看,我還是建議你去上上法律課,真的,法律的原理、原則不是自己想一響就行的。

你的缺點就是,"自以為",但法律的東西是,"法律的規定以為",當然你要吃虧囉,好言相勸,不然你還是永遠活在自我的象牙塔走不出來。

9樓. jad
2015/10/28 23:24

吳憶如公布的公文書,是政府檔案,可不是吳憶如捏造的,而且吳憶如從沒指稱蔡英文涉及犯罪。

洪智坤是指稱、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

這兩個是完全不一樣的案例喔,5238如果還分不清楚,真的要去上上法律課囉。

判決書說的明明都是日期弄錯,只是沒黨證的要關三個月,劉憶如只要賠點錢就行了,這就是台灣司法的真相,司法不能脫離人的生活常識。法律即生活,生活即法律! jun52382015/10/28 23:49回覆
8樓. jun5238
2015/10/28 23:15

怕有些年輕一輩的網友,或國外民主國家的網友不知道台灣網路司法怪象,茲把個人經驗轉化一下與大家分享,某人的名字我是絕對不會再提,以免訟累,關於著作權被告,就拿平日常來,這篇剛好沒來的網友舉例,某網友若留言說

52,屎要拉進糞坑嗎(學該網友隨便掰的)

我在對網站進行備份(至痞客邦,現在已廢棄),程式自己會隨便挑一個留言,剛好挑到這句,然後這個網友也能告我喔,就是告我未經他同意複製留言,侵犯他這句「52,屎要拉進糞坑嗎」的著作權

國外網友覺得好笑嗎?我們台灣人看到,真是欲哭無淚呀

7樓. jad
2015/10/28 23:12

所以說,你還是有些概念性的東西分不清楚。

重點在這一段:

指吳敦義「喬中鋼」 洪智坤判3月,2014年05月20日

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

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損害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已構成誹謗罪。

有看到重點沒,重點在虛構,就是故意捏造虛偽不實來毀謗吳敦義。

聽人說九月說成七八月的叫做虛構,要關三個月;看到八月..囑咐黃姓助理繕打「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六)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說明會說明書」文字,貼註於同年8月31日簽呈說明書附件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讓8月份的文件變成3月份,這叫可受公評之事,沒有誹謗,這就是台灣笑(嚇)死人的司法。 jun52382015/10/28 23:18回覆
6樓. jun5238
2015/10/28 23:06
有網友以為他一直告人,跟蔡英文告劉憶如相類,但是劉憶如是捏造宇昌案日期意圖使蔡英文不當選,被抓到且承認錯誤道歉過民事還判賠200萬的,真能類比那個被告甚麼說自己有恐怖的感覺(也不行?)是誹謗,還侵犯網友留言在他部落格(對,就是留在這裡)幾行字的著作權這種苦主嗎?
5樓. jad
2015/10/28 22:53
捏造日期和捏造虛偽事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你把它混在一塊,難怪老是想不通,呵呵!

指吳敦義「喬中鋼」 洪智坤判3月,2014年05月20日
二○一二年七月檢調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期間,洪智坤在臉書爆料稱握有「中鋼高階員工」提 供的資料,指二○一一年七、八月間,吳敦義夫婦曾南下高雄帶林益世密會鄒若齊,「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中鋼 要全力配合」、「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嗎?」 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但法院調查發現,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 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損害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已構成誹謗罪。

但是都是構成誹謗罪的概念唷。噗~

jun52382015/10/28 22:56回覆
4樓. jad
2015/10/28 22:48
難怪你會說法官是恐龍,「展示和捏造」傻傻分不清,如果真的不懂,就去上上法律課,不要什麼通通自己想,法律有一定的原則、原理,去修個法律課程並不丟臉!
3樓. jad
2015/10/28 22:32
所以民事毀謗判賠200萬→所以民事侵權判賠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