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民黨或馬政府的這兩個減刑條例,
九六年的減刑條例:
第一條 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中華民國103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一般犯罪被判死刑,將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20年;其餘罪刑減2分之1..
我們知道其他個案的廢死,是一個也沒有,只有群白癡般的民眾庸人自擾的反廢死。可是馬政府的這個廢死是立法來的,一口氣就可以讓七千五百個貪污特別費的貪官除罪..ㄟ,這是暗喻政治上的廢死,不知道多少死囚因此廢死,我之所以知道這個減刑條例的厲害,是有一次我看到某補教名師被人威逼利誘去炒股到傾家蕩產,這夠可憐了吧?還沒呢?法官竟然還判他要關一年八個月(因為判一年六個月就會被減刑條例減刑到了,嘿嘿),說他雖被黑道如何如何..但炒股是事實(這就好比我們的漁船被菲律賓開搶打死人,馬說菲律賓雖然如何了,但我漁船違法被執法是事實。或是馬又說我漁船被菲律賓用根麻繩要拖到菲國海域,就說雖然拖船是事實,但呼籲我漁民別擅闖菲國海域),還要罰金300萬,等於可以虐殺18萬一條命的16、7個洪仲丘了。
於是我好奇炒股是不是都判得這麼重,就看到一個金管會官員炒股的案子,叫做李進誠的,案子大到要另外取名叫【禿鷹案】,這麼事關股市重大交易秩序,尤其是掌管監理的金管會堅守自盜的滔天巨案,起訴是9年6月徒刑,可是後來也是用這個減刑條例改判成八個月。從此我就對這個條例驚為天人..誰知不久之後,這個條例又出來丟人現眼了,
郭力恆移到北監不久,即向高院聲請減刑,主張自己當年是主動向台北市憲兵隊自首。高院查閱台北市憲兵隊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的卷證資料,卷證內有記載「偵辦期間郭力恆自首,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的字眼。 高院審理後,認定郭力恆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自首」規定,裁准將郭減刑為舊法有期徒刑最上限的二十年。
現在大家總該知道這個減刑條例是真能廢死了吧?不如我們把龔重安殺女童放進來試看看,假設他是20年前..這太難了,那時老百姓豐衣足食,大陸人還在啃樹皮,哪有甚麼吃不上飯要殺童吃久一點牢飯的事?龔重安殺完童就CALL OUT自首(從前是被抓去偵訊辦期間說我要自首那種也能算),這就能從唯一死罪減成無期徒刑,然後龔重安就開始吃牢飯,吃滿20年不想再吃了,就主張當年他是自首的,符合96年減刑條例..哇啦!高院一查不就又能發現「偵辦之前龔重安自首,經檢察官偵結起訴」的字眼,就可以放出來了。
不過看到這裡,我總算明白馬總統幹嘛要蓋個慰安婦紀念館來紀念抗戰,不知道大家發現沒?這個黨或政府都是拿台灣人覺得骯髒不想記的事來紀念一些過去的歷史,像紀念二二八事件或白色恐怖戒嚴時期,老小蔣派職業學生抓耙台灣人,然後說死刑可也,就能槍斃人的日子,或是即便跑到美國,也能派黑道去追殺,這個時期大家都說是特務與黑幫治國,嘿,就用有65趴台灣人反對的【廢死】來紀念,而且廢完死還會把人放出來喔。
那麼紀念抗戰,甚麼是台灣人最感到被作賤,被矮化,最不想記起來的呢?答對了,就是慰安婦(因為抗戰台灣人又沒打到),
馬總統說:「台灣第一個慰安婦紀念館,也會在今年10月25日揭幕」,政府沒有在醜化誰,而是希望大家能夠真正的紀念這場戰役。因為「歷史的錯誤或可原諒,歷史的教訓不能遺忘」
沒醜化誰只不過是在作賤矮化所有台灣人而已..那麼當國民黨自己挑不出總統候選人,還有人在唯一反對王金平的時候,這應該是兩年前馬王政爭的延續,那台灣人又該如何紀念這個骯髒到爆的馬王政爭呢?我認為應該以彼之道還施彼身,給馬英九蓋個周美青紀念館,啥?周美青還沒過世?人家慰安婦也沒死光呀。而且周美青也很久又沒消息了,我們台灣人真的很想紀念她..或者蓋個馬英九紀念館,欸,雅虎奇摩知識家三令五申,說活人不能稱紀念館,只能叫做文物館或精舍,別館之類,但是拿名義代稱就沒這個限制,那麼就給馬英九蓋個八三一紀念館好了..
維基百科說【馬王政爭】是這樣開始的..
2013年8月31日,颱風康芮來襲的周六晚間,在馬英九總統結束防災會報後,檢察總長黃世銘進入總統官邸,向馬英九總統報告此案,並將通話譯文與林秀濤證詞交給總統,並告知總統,預定在9月6日召開記者會。馬英九留下通話譯文與證詞,隨後召見江宜樺、羅智強討論譯文內容與案情,馬英九事後宣稱,三人的結論為「尊重,不做任何處理」。晚間11時到12時,黃世銘接到馬英九總統電話約詢,想確認關說案能否成立,當時他仍在檢察官楊榮宗車上。9月1日,黃世銘再度進入總統官邸向總統報告此案,黃世銘除了攜帶修改錯字過後的監聽譯文外,同時將對王金平、陳守煌、曾勇夫、柯建銘等人的完整監聽內容及個人資料,送交總統。
紀念館的緣起有了,那要擺哪些骯髒的內容呢?我想,就擺些八三一的歷史文物,保證台灣人更想看(慰安婦紀念館大概只有馬英九跟紅鬼課綱委員愛去看)..
強逼幼女賣淫的國軍特約茶室(管仁健/著)
「特約茶室」原名「軍中樂園」,阿兵哥們則通稱為「八三一」,而且要用北京話讀做「八三么」。八三一的由來,一說是軍中使用的中文電報明碼,女性生殖器官「屄」的電碼是八三一一,於是八三一便成為軍中的暗語;另有一說當時的軍中特約茶室,手搖總機代轉的號碼為「八三一」。但因年代久遠,難以考證。「八三一」裡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在戒嚴時代根本不是秘密。請看當時《聯合報》社會新聞,《聯合報》當時的發行人王惕吾,是黃埔軍校與老蔣侍衛出身,他總不會有毀謗軍方的動機吧?
一九六九年一月十一日《聯合報》第三版報導,台北市議員宋霖康,中壢鎮清香亭妓女戶老闆林蜂蜜,紅玫瑰妓女戶老闆吳明章互相勾結:「向台北市婦女職業輔導所強保已從良的雛妓許阿森、劉月霞,又將她們迫入火坑..上面這則社會新聞很清楚的點明,國軍的桃園特約茶室裡,有年僅十四歲的未成年少女在裡面充當軍妓。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聯合報》第三版報導:「台北市警局少年警察隊,偵破一件涉嫌逼良為娼案,十五歲陳姓少女於本月十二日逃家,經家屬報警查尋結果,才知道是被傅傑、林滿妹夫婦誘拐離家,經傅傑施以強暴後,由同夥謝文鑫、鄺農二人將陳女賣到關渡茶室,繼又轉賣到『龍崗特約茶室』,由其經理石金貴及管理員劉煥洋迫她每週接客一百次,使陳女無法忍受,昨日經市警局少年隊救出火坑,交由家長領回,一干涉嫌逼良為娼疑犯,均已捕獲偵辦。」
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聯合報》第三版報導:「十九歲花蓮籍女子曾×英,因不堪在『特約茶室』出賣靈肉之苦,於哈莉颱風來襲時逃出,向北市警局刑警隊請求保護,警局將於今日把她送到北市婦職館收容習藝。曾女在警局哭訴;她在十六歲時因生母死亡,生父即作主將她嫁給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為妻,至去年與該男子離婚,乃父騙她到台中遊玩,結果是以兩萬元代價把她押給『台中特約茶室』賣淫,她因不堪長期接客出賣靈肉之苦,趁颱風來襲逃出,到台北由一女友陪同到市警局請求保護。」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聯合報》第三版報導:「花蓮縣十四歲少女名王×妹,因她的母親受一個由台北去花蓮的男子誘騙,於今年一月二十三日把她送到景美鎮的『特約茶室』做工,當時她母親得到現款八千元,介紹人得到四千元,但到茶室做工一事完全是騙人的,自一月二十五日起,該茶室老闆即迫她接客賣淫,她因不肯就範,曾多次被打。」
從以上三則社會新聞裡,很明顯的能看出在龍崗、台中與景美這三家特約茶室裡,這些雛妓會「自願」在這裡為「國」捐「軀」,原因分別是逃家被歹徒強暴後轉賣、被生父販賣與母親被歹徒所騙。三年前我將這些剪報資料,公佈在我們後備軍友俱樂部網站後,有些軍友們也憶起當年「特約茶室」的景象。在眾多回憶與評論中,曾任《中國時報》記者的網友「六○砲長」就一語道破:「對於以上的剪報資料,媒體會罵人口販子,會罵充滿貪念的家長跟無恥的嫖客,但還是不敢提到軍方,可見當時的政治氛圍。」
其實這篇文章還舉了很多案例,真的可以豐富馬王政爭之八三一紀念館,讓台灣人好好紀念一番,而且神奇的是這個歷史還有不同的解讀..
老將披露秘辛評軍中樂園 不應僅膚淺窺秘
【聯合晚報╱記者洪哲政╱即時報導】
鈕承澤導演、阮經天主演的「軍中樂園」將上映,軍方人士首見對片中描述的「831」軍中樂園作出評論。海軍退役中將蘭寧利上午在他的個人臉書上一篇「從軍 中樂園影片談起」專文指出,他在民國54年向「中鼎軍艦」報到艦訓,當時艦上運補外島任務時,就有十餘位831的女性乘客,他記得艦上老班長稱讚說:「要說最愛國,她們才真當之無愧!」
蘭寧利說,外島資深的老班長,就和831的服務生結婚,「非常知禮,頗知分寸,進退有節,毫無風塵女子輕浮氣息」,後來夫妻兩人感情甚篤;海軍也曾在民國 39-40年也曾成立「海樂」酒家,與嘉、南、高、屏諸地區的酒家合作服務官兵,當年也有服務生嫁給海軍士官兵,大都幸福終老。
蘭寧利呼籲,「軍中樂園」一片即將上演,大家如果懷著「窺秘」的心態去看軍中性的問題,實際偏離其深層的意義;831的「服務生」都有值得同情的共同點,也應該獲得我們的一視同仁,而非滿足我們膚淺的「窺秘」心態。
像這麼偉大愛國感人肺腑的愛情故事,怎麼馬總統不先給自己立個八三一紀念館,反而去立人家台灣人的慰安婦紀念館呢?而且更奇怪的是新版課綱竟然把這一整段全都刪除(白色恐怖時期),
我想起馬總統說的「歷史的錯誤或可原諒,歷史的教訓不能遺忘」。像這裡就是馬總統忘掉了的,要趕緊蓋回八三一紀念館給他記念起來,有的歷史更糟,是被馬總統記錯的..
馬英九盛讚海巡署在「廣大興」事件後的強勢護漁作為(按:這個作為就是馬指「明進財六號」最後平安獲釋,代表台菲已達成海上執法時「避免使用武力」、「執法前相互通報」,以及「扣押逮捕後儘快釋放」等共識。只是..這是在肯定菲律賓現在在我海域執他菲國的強盜國法「沒使用武力」,廣大興案則是說菲國打死我漁民是在我海域執他菲國強盜國法「使用武力」嗎?我說會說出這種話的總統比禽獸更不如。)
馬總統還呼籲漁民,「千萬不要越界到菲律賓海域捕魚」。蝦米!這個意思就是說當我漁船在我海域被菲國海盜船執法,拿根麻繩強行拖回菲國海域時,千萬別趁機偷捕魚嗎?欸,看到這裡連我也錯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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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蜘蛛蝴蝶刀2015/06/08 12:50[紀念版主用]靖國神社好啊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 - 3樓. jun52382015/06/08 10:42
沙烏地阿拉伯部落客巴達威(Raef Badawi)因架設「沙烏地自由解放論壇」(Free Saudi Liberals),鼓勵人們辯論宗教、政治問題,被以「侮辱伊斯蘭教」罪名判處10年有期徒刑、1000下鞭刑,沙國高等法院7日維持原判,巴達威不得再上訴。
據英國BBC報導,31歲的巴達威主張政教分離,認為以宗教信仰立國、操縱人民的意識形態,將無法跳脫第三世界。該理念嚴重挑戰政府權威,巴達威於2012年6月被捕,2014年遭判10年有期徒刑、26萬6,666美元罰金與1000下鞭刑,鞭刑可分期20周執行,每周鞭50下。
巴達威今年1月初接受第一波50下鞭打後,便因健康問題,暫緩行刑。巴達維的家人警告,連續20周每周鞭打50次足以導致巴達維喪命。
國際人權組織和聯合國不斷提出抗議,沙特外交部今年3月以「吃驚」、「沮喪」回應國際的批評,表示拒絕外界干預沙特國內事務。可憐!由此可知全天下所有極權專制國家的法官長的都一樣,只是執政者的保險套或砲決的砲,犬決時的犬,別再鬼扯啥應報說或是義正辭嚴反廢死,廢死條例一出,幾百個死囚不分死幾人手段多兇殘通通都廢死光了。而且全天下獨裁體制都會嚴懲罵政府或貪官或宗教的人,像是台灣就不能罵慈濟,節目會不發通告或讓主持人掉眼淚,也不能罵政府貪官,因為只要罵多了口誤,把月份說早了,或是喬人家公司業務..ㄟ,這竟然是錯的,一群人去到一間國營企業喬的竟然不能是這間公司的業務,而是要說成喬選舉,這樣就要罰錢並登報道歉。
有關喬選舉說成喬爐渣,九月說成七八月,洪智坤登報道歉的冤案,請參
指吳敦義「喬中鋼」 洪智坤判3月,2014年05月20日
二○一二年七月檢調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期間,洪智坤在臉書爆料稱握有「中鋼高階員工」提供的資料,指二○一一年七、八月間,吳敦義夫婦曾南下高雄帶林益世密會鄒若齊,「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中鋼要全力配合」、「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嗎?」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但法院調查發現,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損害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已構成誹謗罪。綜觀這份強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判決書,略以洪智坤說的喬事情與七八月間,是種事實陳述,實際上是九月去喬選舉,但是七八月間是洪智坤請特偵組查的呀,可見不論是七八月或喬事情都是意見表達,除開憲法保障人民(可不是保障法官或貪官喔)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法官這份判決書全都是他的意見表達,要不然人家說喬事情,法官硬栽甚麼影射(文字獄,現在或者稱為誣告),說他就是說在喬爐渣,然後說喬爐渣是陳述事實,事實又是喬選舉(可是查證林益世的法庭證供,偏偏又說他是在前一年為了(馬)選舉收陳啟祥6300萬的,又跟林不符了),然後就套誹謗罪公式,因為某人說了一個字或一句或一段或一篇不實之事..可是這有可能是意見表達時的口誤或記錯了或是放屁或說謊呀?要是說謊要關,馬總統不就可以關上一千年了?也就是某人有說謊,然後讓告訴人感到名譽受辱,這第二個條件完全是告訴人的個人意見,根本無從驗證,也沒有甚麼事實或說謊的問題,換言之,這個法條根本就是個垃圾,骯髒鬼用來箝制人民表達言論自由以免讓貪官無所遁形的工具,試問你要如何由一個事實,加上一個意見來證明別人的意見不是事實還可以把他關起來呢?
林益世靠中鋼管理問題貪污6300萬不是讓中鋼或鄒若齊名譽受損,反而是洪智坤把吳敦義帶林益世去中鋼見鄒若齊的時間從九月說成七八月(都說請特偵組查一下了,是意見好嗎),說喬事情被法官栽贓成喬爐渣(怪哉,去中鋼不是去喬爐渣?難道是去喬選舉)..踏馬的,還真邪門,竟然真有白癡會跑去人家公司喬那間公司不該管的業務(選舉)還沒被人轟出來的..喔,我是說這裡竟然真的是去喬選舉ㄟ,也就是林益世為了選舉收陳啟祥6300萬喬爐渣..法官說喬選舉就可以,洪智坤說喬事情就要先給法官改成喬爐渣然後判誹謗,像這種司法簡直骯髒到無法言喻,在從前就真的能聽老小蔣說「死刑可也」就槍斃人,或是白布染黑把江國慶凌虐到自白殺人後活活槍斃,在今天就能用【誹謗貪官】類的怪罪把洪智坤明正典刑,叫他登報向貪腐的政府或高官們道歉。 jun5238 於 2015/06/08 11:28回覆更離譜的還有洪智坤臉書上向特偵組告發貪污問題的行為,除開憲法保障,還該受底下這些法律的保障才對不是?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獎勵辦法)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jun5238 於 2015/06/08 11:32回覆 - 2樓. 蜘蛛蝴蝶刀2015/06/08 10:31[紀念版主用]大巨蛋啊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 - 1樓. 狐禪2015/06/08 10:13紀念版主用文創嗎(吧)?紀念jun5238,最好用馬英九喔..這樣才能把廢死、慰安婦、八三一與馬英九等量齊觀 jun5238 於 2015/06/08 10:19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