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柯文哲在臉書留言與網友對嗆,該網友問誰是王八蛋?柯文哲直回「你和那些年改團體」,引發網路熱烈討論。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也分享柯文哲臉書留言,建議這位市民「控告柯文哲市長公然侮辱與誹謗。」
基本上,從這段簡短的對話裡,誹謗是告不來的,因為誹謗主要指的是事,不是指人,要先有故意捏造不實的事,並且注意喔,還因此使人名譽受損時方能成立。有的網友不明究裡,看不懂法條,以為只要有說不實之事,以及讓他不爽就叫誹謗,欸,請看定義,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最近蔡英文找了一群小朋友,小朋友又找小小朋友,說是要改掉文言文,改成台灣文,
林致宇認為,過去太多歌頌唐宋古文八大家,都只是在「造神」,文章傳遞的思想並非現代社會所需要,更有可能傳遞封建、保守、古板的思想,不能只是因為「有名」或「主流」,就要選擇他們的文章,重點是如何培養學生對於文章的分析、素養、思想。有國文老師提到票選出的六篇文章是台灣文學,但林致宇認為,新課綱理念本來就是要讓學生更知道生活的社會跟土地,與自己的關聯。台灣也有很多文言文,且貼近這片土地,「台灣文學對於現代社會的影響,遠大於唐宋八大家。」
那麼,這個誹謗法條,恐怕就要先看不懂了,像是真正的誹謗罪,第一要先有意圖,把要誹謗的東東散布於眾,要是偷偷講就不算囉。接著,還要這個誹謗的內容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比如周玉蔻說三億男是郭台銘,這是個誹謗的內容沒錯吧?但是這個誹謗內容就不足以毀損到馬英九的名譽,馬英九就不能用這個誹謗內容告周玉蔻誹謗,而是要用其他,像是說他收頂新多少錢之類的才行。
接下來,甚至網友連公然侮辱也告不成,因為柯文哲不是謾罵網友王八蛋,還是先看定義好了,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樣大家知道文言文的重要沒?所謂「公然侮辱人者」,就是要在公開場合給不特定人見聞他在用言語或行為罵人侮辱別人的意思。那為什麼柯P這樣罵人不算呢?主要是因為那個「王八蛋」,不是柯P講的,而是網友問的
該網友問誰是王八蛋?柯文哲直回「你和那些年改團體」
可見侮辱人的言語或行為,並非從柯P發出,而是網友發出,這樣就不符合公然侮辱的定義了。也許有人吹毛求疵,不對呀,王八蛋是柯P先說的,這話是沒錯,可是柯P當時是公然針對年改團體鬧場說的,不是針對網友,當網友問起誰是王八蛋時,柯P之前可沒說過網友,所以王八蛋三個字還是網友先說,然後柯P才搭腔,既然柯P從頭到尾都沒說過網友是王八蛋,是網友自己問誰是王八蛋,柯P回答時說「你和那些年改團體」,對網友而言,就不存在公然侮辱的問題。
於是問題回到那周玉蔻為什麼要建議網友去告柯文哲呢?
記憶中,周玉蔻跟馬英九曾經很要好,「2012年4月6日 - 媒體人周玉蔻,申請回復學生時代就有的國民黨籍,過去幾十年周玉蔻都是國民黨 ... 但如今她說受到馬總統的正派改革吸引,毅然決然回復國民黨籍。」後來卻跟馬英九翻臉,中間的轉折,我發現了這一段,當周玉蔻爆連勝文料被告時...「周玉蔻爆料,現在又牽扯出,馬總統疑似干涉司法,不讓證人出庭作證」,那她後來咬馬的頂新案,就顯得合情入理多了。
我又想到周玉蔻跟柯文哲原本也很談得來,可是當周玉蔻爆料三億男案,被郭台銘告時,周請柯文哲去作證,做完證後,說也奇怪,竟然還是只有周玉蔻在挨告,反而柯文哲與郭台銘在三創成了合作夥伴,底下是周玉蔻又告輸郭董的臉書全文,
台灣的法院果然是為財團富豪服務!
司法改革已經迫不急待。
郭台銘3億元捐對手一案,柯文哲市長一審出庭作證;
二審台北市觀傳局長簡余晏出庭作証;柯文哲確實有在內部會議談及此事。她也証明我有向她查證。
民視新聞部記者,採訪柯建銘証實柯建銘受訪説「柯p所言不假(指捐3億元给對手)」的文字記者出庭作證。
居然二審法官仍然判我賠债道歉。
上訴到底。不信公理喚不回!
怎麼她自己被告誹謗,還巴不得柯文哲也跟她一樣遭遇,柯文哲不是又出庭,又讓屬下作證幫她了嗎?關於這點,我大概只有一句話可問,
那柯文哲作證,有讓周玉蔻勝訴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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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把周玉蔻又敗訴的判決書看了一下,基本上,還是依照一審已經偷換過概念的方式去判,這樣再上訴一百年,把柯P市府掃地的阿桑請來作證,也還是個輸,要打贏的方式,我都早寫過了,可惜周玉蔻並不知道,殊為可惜....喔,我其實是要說,還好她不知道,要是知道還真照著打,萬一又打輸,那我可吃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