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巾幗寄出五份申訴信件,一直沒有收到國防部的確認信函
今天打開社區信箱,真的在垃圾信件中看到這封回函
〈巾幗每次開信箱一定都會先看看垃圾信箱,如都是垃圾信件就會先將其刪除,在開信件夾,所以,寄到信箱的信件都不會漏收的〉
看到這些的回函,好像是~~我們勵志新城甲區在胡鬧,已經交接給我們的汙水處理廠,也交我們操作工作,污水處理廠有問題是我們社區自己沒有處理好,這些都是騙不知內情的人的。
當然,國防部的這些回覆是唬弄不了社區副主委鄭寶聰先生的,國防不不要再像鴕鳥一樣,
〝包屁〞那些參與岡山勵志新城營建的〝官員〞,很多內幕情形,巾幗並沒有深入了解。
所以,下面有社區副主委鄭寶聰明白的戳破國防部的欺騙自圓其說的謊言。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懇請調查~~岡山勵志新城甲區建造缺失弊案」之陳情信件,
一、台端99年3月5日及3月6日致局長電子信箱,敬悉。
二、有關台端陳述勵志新城甲區的消防設施失效,且污水處理廠設計失當,造成社區瀰漫惡臭的空氣,請協助改善案,說明如次:
(1)貴社區公共設施與設備(含消防與污水處理廠)均已於95年12月31日、96年1月4日即96年1月13日點交與移交予管理委員會,並於96年1月8日由管委會收受相關設施之操作手冊、廠商資料及竣工圖等,故管委會應負操作維護之責。
(2)消防設施部分因管委會認為未完成點移交作業,認定本局仍為管理權人,故向高雄縣政府消防局陳情,致對本局裁罰;惟因其認定標準與消防法牴觸,遂依法提起訴願,要求重新認定管理權人,刻正由內政部消防署審議中。
民國99年3月15日
※滿意度調查問卷連結之回覆,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收到回覆函後7日內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謝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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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3年4月5日內營字第0930083022號函,就如何進行移交,乃說明政府機關派員會同,僅在見證是否移交而已,是如已確實移交,縱主管機關未於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進行公共設施移交時,會同見證,並不影響公共設施業已移交之效果」;國防部僅陳述對其有利之前文,查93年4月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號檢送內政部
二、 依據內政部98.5.27台內營字第098080411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中,第五章安全衛生管理:5.1臭味預防:污水處理設施若為設置於氣密式之隔間內者,應有適當之換氣防臭設備;若非設置於氣密式之隔間內者,其設施本體除必要之人孔外,皆應為封閉式,除應有封閉式之空間貯存攔污柵所攔截污物以避免惡臭外,為使槽內所產生各種氣體得以排放,應設置適當通氣管,通氣管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1)管徑不得小於排水管徑之半,且不得小於3公分。
(2)通氣管下方開口位置至少應高於液面10公分以上,以避免浮渣生成時液位上昇造成堵塞。
(3)通氣管應直達建築物的屋頂,伸出屋面15公分以上,並應裝設防止飛虫、異物進入的措施。
(4)通氣管若無法將臭氣順利排出者,得設置足夠吸力之抽風機,適時將產生之臭氣抽除,該抽氣風機應為防爆型。
三、 國防部因自己因素,未能如期完成本社區所有住戶之過戶,其於95年12月14日辦理之甲區交屋說明會選任之代表人,依法僅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理負責人身分,而非正式之管理委員會成員,且渠等即一(國防部)分為廿九(各棟之管理人)之管理人係國防部為管理方便而暫時選任之代表人,渠等與新亞建設公司辦理設備教育訓練與點交與法律規定尚有不符,且亦未完成點交程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有關本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大會召開之負責人應為起造人(即國防部),且其召集時機為時權狀移轉達1/2以上方可召開。95年12月14日國防部辦理之住戶大會因不合法而未為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同意核備,此有高雄縣政府96年3月駁回函文可證,故國防部應於權狀移轉達1/2以上立即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權人會議並成立合法之管理委員會,惟國防部並未積極辦理,其迄至97年6月1日方在本社區催促下方辦理是項事宜,故國防部顯有失責及輕忽法令之處,且有藉故拖延以利保固時效消滅之嫌。
鄭寶聰撰寫
我們都是正藍旗的老兵
扛著〝旗正飄飄〞
正在跟歪曲的國防部講道理找回正義
- 6樓. Reed2010/03/22 12:22
- 5樓. 愛說笑2010/03/21 23:36還是官樣文章,我們是不是該醒一醒了。
國防部已經承認96年1月13日辦的是『點交』與『移交』卻沒有『功能測試』。
可是這些在交給我們之前,國防部就應該驗收及測試,將完好的設施交給社區使用,可是這些都在保固期內均故障,請問國防部當初是如何驗收的?誰驗收的?驗收報告也不拿出來。明顯的官商勾結,還惡人先告狀。
原文:
(1)貴社區公共設施與設備(含消防與污水處理廠)均已於95年12月31日、96年1月4日即96年1月13日點交與移交予管理委員會,並於96年1月8日由管委會收受相關設施之操作手冊、廠商資料及竣工圖等,故管委會應負操作維護之責。
- 4樓. 高妹兒2010/03/21 23:21帶個記者去
如果用相同的方法,希望有不同的結果,就是自己笨喔!所以,換個方式吧~ 讀者投書,也行。
- 3樓.2010/03/21 21:30堅持找回公義是絕對的...
我的經驗可以跟您分享:
去年,我故意告了 本屆中華民國總統(憲法上的行政機關)代表人為:馬英九,應該為前任總統(即扁案主嫌)的行為向全國國民道歉,結果是 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 不敢受理 並在法庭上當庭要求我撤回,說這應該用政治途徑解決,而總統府的參事回去後,解決方法就是編列了始上第一次的 總統府訴訟預算(在吳敦義的施政預算案中,還有多家新聞報導此事,只是沒有報導原委而使很少人知道內情而已...)來與今後的人民對抗...。(拿百姓的錢跟百姓打官司,你看這是什麼國家?而這種情形普遍存在於政府各階層機關)
所以 在這件案子中 國防部 會用 你我的納稅錢 來跟 各位 打官司(通常拖很久,而如果國防部像工業局一樣用納稅錢請 律師 來跟你打官司,那你更會氣死...),反正他們薪水照領、日子照過,當然他們也深知現在的法官(或檢察官)通常也是西瓜靠大邊站的(從扁案到二次金改相關就可以知道),以及法律先天上就制定政府的有利地位,但苦的可就是各位了...
因此 好人應該團結起來,找回我們幸福美滿的生活方式...
真的很不希望是這個答案,但是我相信以您的努力與熱情,再過三、五年後,你也會認同這個答案:
這個政府已經喪失存在的價值(並非為人民服務,而是形成階級奴役)
十年後,公投革命 創建新共和 是 唯一的解決方法!也是你我唯一自我救贖的方法!
(算一算這一次應該是中華民國第三共和的結束,接著馬上是中華民國第四共和要產生的時代了...)
同盟後裔應該要覺醒並且依照當年盟誓而開始整編集結了... - 2樓. Sir Norton 魯賓遜,救命!2010/03/21 16:49為您獻上良策
巾幗小姐, 我同您實說。 國防部經手的芝麻官, 職掌瞌頭搗蒜, 眾退伍的官不也做過類似差事? 五十步嗆百步, 壯婦不為。
您如自覺有理必爭, 途徑有二。 首先, 自聘律師, 研情納狀, 告倒國防部, 不得足額補助不休。然後, 綠衫聚眾, 天天靜坐八軍團司令部前, 馬政府超怕綠營, 高先生貪享官爵, 此招必更見效。
- 1樓. 淡水老何~閉關中!2010/03/21 14:46一切以法行政一語帶過啦...
淡水老何~ 莫佬淡水漁人碼頭半日遊(leifho) 於 2010-03-21 14:4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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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一個案子推拖年餘,聽說眷服處的處長要來社區查看?可能結果又是承辦人已退伍,一切「以法行政」一語帶過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