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車禍事件談法律對人權之保障【12-12】
2011/04/1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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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車禍事件談法律對人權之保障【12-12】
壹、前言
貳、人權與路權之關係
參、法律現制對車禍被害人的人權保障是否不足
結論
車禍事件中,絕大部分的車禍當事人雙方並非彼此認識或相熟,此與一般基於契約關係或身分關係所衍生之法律糾紛相較,最大差異是在於當事人並無選擇之機會,吾人不僅沒有能力或權力阻止車禍之發生,也因為車禍並非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之一筆交易,故亦無法決定要與何人、在何時、何地去發生一件車禍,因此吾人只能視車禍為一場「意外」,一場「交通意外」。
既然人生處處充滿著「意外」,意外亦始終存在。因此吾人必須運用與生俱來之理性去控管此一風險,並試圖找出解決意外更妥適的方法。
以法律(人類理性)解決車禍糾紛之機制,雖然是建立在確保人權得已被具體實現之基礎上;但由於每個人的學習、成長環境各不相同,遇到問題的反應與解決的方式也各異其趣,如何讓雙方當事人在這樣的背景差異下,取得解決問題共識之「最大公約數」,顯然不是目前法律規範體制下所能左右的「事實」,在人權保障的議題上,予人冰冷印象的法律,顯然更需要多加入一點符合圓融智慧的人性因子不可。
【全文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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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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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95年11月。鄉鎮市調解法令解釋彙編
法務部。兩公約總論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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