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西菸草專賣局銷售處處長韓峰,因於日記中詳細記載了他與諸多女性的不倫戀及收賄等事,日記公開後引起軒然大波。
該日記內容經調查:韓峰涉嫌利用先後擔任欽州市煙草專賣局局長、來賓市煙草專賣局局長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承建商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8.2萬元及價值30萬元的商品房一套。
日前韓峰已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本案檢察機關還在進一步偵查中。一旦證明屬實,大陸《刑法》規定受賄罪和貪汙罪,都以貪汙或受賄的數額來決定處罰,如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尚可處死刑外加沒收財產。
台灣於《刑法》規定外,另有更嚴格的《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收受不正利益,可處7年以上徒刑,科7000萬罰金。若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則可以罰至無期徒刑,處1億元罰金。為了打擊貪汙,台灣去年底並修正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 ,要求嫌疑人須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法說明或說明不實,均會成罪。
- 4樓. 江雅綺2010/04/13 00:03歡迎
發現我 blog的讀友,提供的寫作材料和方向,都很有用。其實我是很歡迎大家來提供兩岸三地的經歷感想、或法律題材……因為我們每個人遇到的、想到的都不太會一樣。來自讀友的意見,會讓題材更豐富、視野更寬廣。

- 3樓. 江雅綺2010/04/12 23:58回應
- 掌櫃滴:你說的很詳細,感謝指教,我會再去仔細看一下台灣版和香港版的不同。
- letherneck:好題材。我會試著寫一篇來回饋你的建議。
- 李子:如果這樣,政府部門馬上會缺人,哈哈。
- 2樓. Leatherneck2010/04/12 19:29似乎可就樓下掌櫃滴網友所言,
詳細比較一下兩岸三地懲治貪官法律的異同。
- 1樓. 掌櫃滴2010/04/12 17:45你被騙了!
這位版大,您受騙了!台灣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假的!
以新加坡、香港而言,當公務員的財產總額增加的幅度,
不符合其收入時,就必須去廉政公署喝咖啡,解釋你的財產來源!
解釋不清楚或是無法自圓其說,那就可以【認定】你是【貪污】所得。
也就是說【香港、新加坡】的【公務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是【有罪推定】,公務員必須【證明自己的清白】。
( 而且是三親等內的財產唷!你把錢放到老婆、子女、父母、兄弟身上都是沒用的 )
台灣的【公務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則是當某個公務員因為【貪污被起訴】,
【才需要】跟檢察官【說明】其財產的【來源】,
如果不說,檢察官也不能因此認定你貪污,
只能依照【公務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處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是【七年以上】,拒絕說明財產來源【三年以下】
( 順道說明一下,【竊盜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不能因為你不肯說明,就能推定你有貪污的事實。
這樣懂了嗎?
重點在於台灣採取【無罪推定】
新加坡、香港採取【有罪推定】
而且人家只要【財產來源交待不清】就可以用貪污罪起訴。
台灣則是要讓檢察官【舉證】證明有貪污的情形,
才找貪污嫌疑人來說明財產來源。
不說,也沒啥事!懂了吧!
這是欺騙台灣老百姓的法律!
是【藍綠共同結合】推動的【假陽光法案】!
法律有一句諺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是最難的,就像台灣的許多政客,明明收入與財產的增加天差地別,
偏偏檢察官就是拿他沒辦法,因為舉證的義務在檢察官身上。
應該要學新加坡、香港把【證明自己清白】的義務,
放在這些【有公權力】【有特權】的公務員身上,
這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哪有說【擁有公權力】的【公務員】負擔的義務
卻跟【無權無勢】的【小老百姓】一樣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