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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士兵江國慶遭錯殺案會造成馬英九敗選/馬:完美審判 應結合專業與民意/江國慶案不公不義 別低/江國慶冤死案 軍事法庭再審估後續效應/再審有利 江案非常上訴駁回
2011/06/0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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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三讀 江案撫慰金增為9282萬

〔記者曾韋禎、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案,法案名稱更名為「刑事補償法」,並將死刑撫慰金額提高為每日5千元,同時刪除總額上限。當年冤死的江國慶可適用新法,家屬可獲得撫慰金總額,將可從3千萬增為9282萬元。

司法院以江國慶為例,江被槍決時是21歲,當年男性平均年齡71歲,估算江的餘命為50年,可獲賠9125萬元;加上江生前曾被羈押314天,最高可獲償157萬元;總計獲賠金額達9282萬元。

江國慶家屬可再聲請國賠

「刑事補償法修正案」還規定,如被害人或家屬獲得的冤賠補償,不足彌補損失,只要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也可再聲請國賠,在江國慶案中,江家也有機會另外聲請國賠。

配合易服社會勞動實施,也增訂補償標準,每日為750至1500元。死刑撫慰金由每日1至3千元、補償總額1至3千萬元,修正為每日5千元,並維持1千萬元之下限,但不設上限。

「刑
事補償法」把請求補償之處遇種類,從現行之羈押、收容、刑罰、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等,再增加鑑定留置、保安處分。所以監護、禁戒、強制治療、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等,未來也可請求補償。修正案同時擴大請求補償的程序事由範圍,從現行的不起訴、無罪、不受理判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管束、撤銷強制工作之外,新
增撤回起訴、駁回起訴、免訴、撤銷保安處分、駁回保安處分聲請、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逾判決所定之刑期、一案重複判決等。

再審有利 江案非常上訴駁回



  • 2011-06-09
  • 中國時報
  • 【郭良傑、吳明杰/台北報導】



     最高軍事檢察署檢察長對江國慶案提出非常上訴,昨天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院表示,江案聲請再審成功且正進行,非常上訴已無必要。未來江案將由軍事法院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無罪,還給江國慶真正清白後,依新的《刑事補償法》,江家可望獲得一億元的撫慰金。


     最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對案件當事人死亡後,非常上訴程序該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範,但再審即使當事人死亡仍能進行,較能替江家爭取權益,因此沒必要進行非常上訴的審理,依程序駁回。


     最高軍事檢察署去年五月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理由書中,明白指出江國慶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是在空軍反情報隊人員用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取得,而原判決也沒有對江員辯稱被刑求部分詳加查證,認定的事實有疑,原判決理應撤銷,發回更審。


     此外,北部軍事檢察署今年二月向軍事法院聲請再審,在五月廿六日裁定再審,北部軍事法院昨天進行第一次再審開庭。國防部希望在八月十三日,江國慶忌日前,完成再審平反及冤獄賠償的工作,還給江國慶真正的清白。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昨天首度召開準備程序庭,法官首度通知當年遭殺女童的家屬到庭,因此裁定不公開審理,不過被害人家屬最後並未現身,僅由義務律師團與軍事檢察官雙方到庭陳述意見。法庭上檢辯雙方難得一致,共同要為江國慶平反,並希望能夠加快案件審理進度。


     官員指出,再審法官決定開庭,意謂有意再展開調查,因此前國防部長陳肇敏及涉案反情報成員,後續都可能再被傳喚到庭。


     另一方面,國防部軍高檢表示,昨天已收到江國慶母親提出的「0912專案小組涉及濫權追訴致死罪案」再議申請,將會呈送國防部最高軍檢署,如果最高軍檢署認為有理由再議,將會發回軍高檢續查,軍事檢察官也會盡全力繼續再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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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冤死案 軍事法庭再審
























江國慶遭冤姦殺女童案昨早9點半在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召開再審案的準備程序庭,軍事檢察官與義務律師團雙方立場一致,都認定要為江國慶平反。江國慶母親因感冒身體不適,臨時決定不出庭,而江案因涉及性侵害,軍事法院以涉及妨害性自主為由,裁定不公開審理。


江國慶案轟動全國,軍事法官為求慎重,找來檢辯雙方再審,創下軍法史上首次被告執行死刑後翻案再審的紀錄,也是軍事檢察官首次為維護被告利益申請再審。按照軍事審判法規定,在被告死亡的情形下,通常不需要開庭,而是直接以書面審理。


軍事法庭表示,昨天的審判庭上沒有分原告被告,檢辯雙方在庭上達到共識,希望可以加快案件審理進度,在8月13號江國慶被槍決14周年前為他平反,洗刷他的冤屈



【2011/06/09 聯合報】@ http://udn.com/



回覆內容:

  非常感謝您及眾多網友對江國慶案的關心,

總統對於國軍發生此一案件,深感遺憾,亦已於二月一日前往江家探視,表達政府關懷致歉之意,並指示國防部,研究協助透過法律程序平反江君名譽,積極協助家屬辦理賠償事宜。日前由於專案小組一年來加快腳步,努力察明真相結案,已讓江案獲得平反。至於濫權審理追溯期相關之法律問題,法務、立法相關部門亦將審議修法。本案發生在十多年前,現在台灣的司法環境與當時已相當不同,但仍有要繼續改革的地方。本案更顯示政府必須繼續堅持改革理念,絕不容許讓無辜者受冤,一定要讓司法勿枉勿縱,做到厲行法治,保障人權。感謝您熱誠建言,今後仍盼不吝惠賜卓見,與政府攜手共創台灣更美好、光明的未來。敬祝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凱撒的面具-民意是司法最後一道防線?



  • 2011-06-09
  • 中國時報
  • 【王健壯】



     馬總統最近談論司法問題時,經常提到「民眾合理期待」這句話,對江國慶案未起訴相關濫權官員,他認為「與民眾合理期待有距離」;對觀審制的推動,他也表示「完美的審判結果應該結合專業與民意,貼近民眾合理期待的公義」,可見他對民意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特別關心。


     民意影響司法判決,古今中外皆然。江國慶案、性侵兒童案,以及陳水扁二次金改收賄案一審無罪判決,都曾引起民意的強烈反彈,也讓司法官飽
受悖離人民的罵名,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民意向司法機關集體施壓的先例
。當然,學法律的人最常引述的民意影響判決的經典案例,乃是洛杉磯白人警察毆打黑人的訴
訟。


     四名白人警察痛毆黑人的畫面,在各地電視台反覆播放後,有超過九成的民眾認為警察有罪,但陪審團最後卻出人意料地一致裁決四名被告無罪,
判決一出,民憤四起,兩小時後洛城發生大暴動,燒殺搶掠宛若無政府狀態,結果造成五十多人死亡,兩千多人受傷,一千多棟建築被焚燬。


     但陪審團何以會做出悖離人民的判決?理由其實很簡單:白人警察痛毆黑人雖是事實,但在電視台未播放的漏網畫面中,陪審團看到的證據卻是醉
酒駕車的黑人不但拒捕在前,而且先動手襲警,警察雖有執法過當之嫌,卻與黑人拒捕毆警在前有關。但這段關鍵畫面電視台卻都刪減未播,民意與判決出現嚴重落
差乃是必然。


     美國憲法雖然禁止雙重懲罰,但判決當時正值總統大選,老布希總統在民意壓力下罕見地以侵犯民權的罪名下令重審此案,聯邦地院果然也順應民
意,判決四名警察中二人有罪,但民意對警察被判兩年半徒刑,仍認為量刑太輕,聯邦上訴法院又在民意壓力下,裁決地院應重新加重量刑,兩名警察不服上訴到最
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雖然面對洶湧而來的民憤,但仍以九比○的票數,推翻上訴法院加重量刑的判決。


     「洛城案」之所以變成民意影響判決的經典個案,乃是因為此案涉及幾個至關重要的課題:判決何以與民意出現落差?媒體如何形塑民意?民意如何影響判決?以及法官應如何面對民意,甚至如何處理民憤?


     九名大法官敢於抗拒民意而一致判決,其實是最高法院一貫的專業抉擇。已故首席大法官柏格(Warren
Burger)講過的那句話:「法官裁決的基礎應當是法律,而不是公眾意見,他們應該完全漠視當時的壓力」,一向被歷任大法官奉為圭臬,現任大法官布瑞耶
(Stephen
Breyer)被問到判決是否受民意影響時也強調:「我們做這個工作不是為了受人歡迎,不是根據多數民意,更不是因為媒體要寫什麼而決定該做什麼」,大法
官金斯堡(Ruth Ginsberg)更提醒法官:「法院不應該祇關心某一天的天氣,而應留意特定時代的氣候」。


     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民意與司法專業之間有著本質上的差異,甚至是衝突,其中包括:「法律理性與大眾情緒」、「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道
德與法律」、「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法理與倫理」、「法意與民意」,以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等。主張「民意論」的人認為,
司法雖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司法卻不一定是最正義的防線,民意才是。


     而主張「專業論」的人則認為,法官不是民意代表,更不是「眼裡經常含著淚水的詩人」,不能被浮動如海的民意所左右,否則審判雖擺脫了上意與官意,卻又受制於民意與民憤,而且還是媒體不當形塑的民意,其結果看報判決又與看報治國何異?


     司法機關引進民意而達到民眾法律參與的目的,當然是司法進步應為當為之事,但司法有不同於行政與立法的專業特質,而且恐龍法官之所以產
生,其中雖有人與民意疏離有關,但也有人是與認事用法的專業不足有關,如果司法改革輕專業而重民意,甚至對民意如響斯應,判決悉以民意為依歸,久而久之形
成民粹司法,這樣的司法與民粹政治同樣不足取法,與馬總統所說的「完美審判結果」,更是愈行愈遠。(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信件編號:20110032875

發信對象:總統

江國慶案不公不義 別低估後續效應



  • 2011-06-06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江國慶案刑求之一干罪犯,遭特偵組裁定不起訴以來,已逾十數日,輿情嘩
然,以為江國慶無辜而遭到刑求、起訴、受審、判刑、執行死刑,而執法者(或非執法者)無論是追訴權時效已過,或是特偵組根本不考慮追訴,竟無一人需要負擔
刑事責任,違背社會公義,莫此為甚!特偵組則除了自許平反有功,痛責批評者欠缺法律良心之外,似乎全無重新思考是否補行追訴相關人員濫權追訴刑責之意,公
權力機構麻木至此,令人豈只是無奈!在此必須再就此案的後續深遠影響,向執政當局進言!


     執政者或許可以自我安慰,不去干涉特偵組的決定,是所謂尊重「司法」。其實,特偵組只是代表國家主動追究犯罪(或不肯主動追究執法者犯罪)的檢察機關,不是司法審判系統的司法機關。執政者可以決定不再過問他們不公不義的不追訴、不起訴決定,但卻必須對於本案無任何執法人員擔負刑事責任的不公不義後果,負概括性的政治責任。此項刑事政策上的不公不義,不是用給付被害者家屬鉅額民事賠償(不論是空中樓閣還是確實支付)可以替代的。


     國人所認知的明確事實是,一個無辜的國民,因為執法者的嚴重惡行,包括刑求,包括利用刑求的自白起訴,包括利用刑求的自白判決有罪,最後
被處決,卻無一人需要負擔刑法規定的濫權追訴「重罪」,反而被曲解成只是一種輕罪。它所提供的結果是:特偵組以降熟諳國法的機關,對於如此嚴重惡劣的執法
行為,毫無必欲追究到底而絕不輕縱的決心,甚至明眼人都知道,他們根本就是「欲釋之罪,何患無辭」!「刑不上執法者」,這難道就是今日的法律?也難道就是
自許為法治的國家?


     江國慶被剝奪的是一條無辜的生命,換了一般
形,執法者總是求處死刑,以命賠命。現在呢?不要說死刑了,執法者聯手弄死一條無辜生命,事後再聯合起來說無法可辦,這樣的正義標準,徹底否定了以後任何
執法者追究殺人者,要求以命賠命的正當性;甚至也徹底否定了執法者以後起訴任何殺人者的正當性。執法者殺人,完全不負責任,還能振振有詞,以後任何一個殺
人者,豈不都可同樣的振振有詞?這就是執政者需對社會公義負責的刑事政策嗎?


     特偵組可以繼續不為所動,執政當局也可以繼續「尊重」特偵組的決定,難道真的相信人民沒有向執政者抗議的機會嗎?此案的不公不義,完全不
是追訴時效長短的問題,而是明明有追訴權時效未過的條文可用卻不用,明明有該被追究的執法者卻不追究,這樣的心態與作為,就算修改輕罪的追訴權時效,其實
也是無用的。因為就算修改了,以後仍然只會將類似的犯罪,刑求、追訴、審判、執行無辜者死刑的行為,視為只是輕罪!


     真正該回答的問題是,令江國慶被害的犯罪行為,在現行的中華民國刑法體系中,只是輕罪嗎?那現行的重罪規定是用來對付什麼樣的執法者呢?
是法律沒有規定,還是法律有規定,卻被不肯辦自己人的執法者架空了?如果是後者,修任何法會有用嗎?執法者碰到自己人時,永遠會架空法律!


     所以,執政者不過問特偵組的決定,就是告訴國人,是執法者的自己人,殺人也可以沒有事,不是執法者的自己人,殺人者就要以命賠命!什麼刑
事正義,都是假的,執法者視為自己人的,做什麼都不違反正義,刑事正義對付的只是敵人,永遠不會對付「自己人」!只要是「自己人」,就不會有事了。


     我們只是擔心,此案不追究任何一位執法者的刑責,不以之為「重罪」加以追究責任,恐怕以後,認為自己是執政者「自己人」的人數,恐怕不會很多,特偵組可辦的敵人將會大幅增加,執政者終有一天會失去執政者的位置。


     特偵組啊!執政者啊!想清楚了嗎?


馬:完美審判 應結合專業與民意



  • 2011-06-05
  • 中國時報
  • 【王正寧/台北報導】



     最新一期的治國週記,馬總統與法官對談近來引發討論的觀審制度。他表示,完美的審判結果,應結合「專業」跟「民意」,貼近民眾合理期待的公義,盼司法院建立配套,提升司法風紀、品質、效率


     總統以「構思人民觀審制度,揭開法庭神秘面紗」為題,邀請曾任律師、法庭觀察志工的法官陳美彤現身說法。


     總統指出,觀審制如果實施的話,對於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會不會有幫助?陳美彤認為,司法院研擬的觀審制,仍是「構思中」的觀審制,也就是並沒有預設立場;他說這是一個開放性的制度,最基本的意義就是審判過程透明化,從人民當中來產生觀審員。


     關於「結案速度」的問題,陳美彤認為觀審制的推動確實會讓法官增加一些工作負擔,但總體來說,觀審制的施行對有效率的審判其實是有幫助的,在第一審進行觀審制之後,也許會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人民信任這個判決,上訴率就會降低,上訴的案件量自然就會減少,就案件的整體來講,其實會更快地結束。


     馬總統表示,比較完美的審判結果,應該結合「專業」跟「民意」。審判結果要讓民眾覺得符合正義跟公平,可透過觀審制來加強,目前司法院正在評估推動民眾參與法院審理過程,表達法律適用、量刑等意見,給予法官審判時參考。










法界擔心: 沒了追訴期 只怕執法就此怠惰



  • 2011-06-05
  • 中國時報
  • 【陳志賢/台北報導】



     空軍士兵江國慶遭錯殺案,引發後續法律效應,立委呼籲應重新檢討殺人罪取消追訴權時效限制。法界認為,殺人罪是否取消追訴權時效,屬立法者的立法選擇,但取消追訴時效會不會反倒讓國家執法者「怠於追訴」犯罪?值得商榷。


     法界實務人士說,追訴權的存在,是經過法律設計,任何罪行的追訴,不能「懸而未決」,基於法律的安定性,修法必須考慮相關配套問題,並從法律制度面全盤檢討修正,絕不能因為特定個案才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法務部表示,若社會普遍認為有修法必要,不排除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彙整各界意見後,再提供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委員討論,提出修法草案。


     有律師認為,取消殺人罪或其他嚴重罪行的追訴權時效,這是立法者的立法選擇,如果立法者認定國家有需要,並進而修法,執行法律或使用法律的人都無從置喙。但取消追訴權時效,能不能真正遏止犯罪,或讓被害人得到「遲來正義」,事實上關連性不大。


     資深檢察官指出,專門為殺人罪取消追訴權,這與追訴權的法律概念相衝突。對被害人而言,任何傷害他們生命或財產的犯罪都很嚴重,如果殺人罪能取消追訴權,那其他的犯罪,是否也要比照取消。


     追訴權的存在,可視為對執法者怠於追訴犯罪的制衡,如果部分罪行的追訴權被取消或消滅,這對怠於追訴的執法者是個很好的逃避藉口,「反正沒有追訴權時效,調查工作可以一直拖,甚至拖延一輩子也沒有關係。」


     法官認為,要修法取消殺人罪追訴權,乖會牽涉到行刑權問題,「試問追訴權都取消了,通緝時效是否也要一併廢止取消?」在沒有完善配套前,值得深思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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