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跟拍違法?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 侵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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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跟拍他人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有沒有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和工作權?大法官會議受理《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的釋憲聲請案後,為釐清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爭議,六月十六日將召開憲法法庭,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本案是第六件大法官在憲法法庭為釋憲案舉行言詞辯論。辯論結束後,大法官將以一個月左右時間討論,並完成審查,最快在七月下旬可作成解釋。辯論庭主要討論四大爭點:
一、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目的是在保障被跟追人何種權益?是否屬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二、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或工作權,是否會因前述社維法規定受到怎麼樣的限制。
三、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是否應依被跟追人或跟追人的身分、跟追目的的差異有所不同,以平衡新聞自由及被跟追人的權益。
四、如果認為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行為,在一定下不在前述社維法規定適用範圍內,該如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聲請釋憲的《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在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廿五日,兩度跟拍當時傳出和名模孫正華結婚的聯華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苗不滿整日被狗仔跟拍,兩次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勸阻狗仔不要再跟拍。
同年九月七日星期日,苗和孫在住處時,發現有狗仔整天跟拍,苗下午向中山分局報警檢舉。警方處理後,依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裁罰王煒博一千五百元。
王被罰款後,認為苗與孫先前已傳出結婚消息,二人屬商場和演藝界知名人物,有娛樂報導的必要性,他前往孫正華可能出現的地點採訪,並不是沒有正當理由,就向北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法官認為,苗華斌和孫正華在星期日進行休憩行為,沒有接受記者採訪義務,王不但尾隨採訪,還以相機拍攝他人日常生活,並在不同時段不同地點持續追訪苗、孫,可說已侵犯二人在假日外出休憩及個人隱私,警方裁罰並無不當。
王在聲明異議被駁回後,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本月廿七日開會討論後決定受理,並決定在憲法法庭舉行公開言詞辯論,讓釋憲方和相關機關推派學者專家,並決定鑑定人名單後,就相關憲法與法理爭議公開辯論,理清爭點,再作解釋。
過去五件釋憲言詞辯論案,包括:一、八十二年的國家舉債上限案。二、八十四年的檢察官羈押權有無違憲案。三、八十五年的副總統兼任閣揆是否違憲案。四、八十六年的集遊法是否違憲案。五、九十四年的請領身分證按捺指紋是否違憲案。
大法官為狗仔釋憲 探討跟拍合法性

此法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請釋憲。由於此案例攸關媒體的採訪權與被採訪者的隱私權,因此大法官接受申請,預定將於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辯論,
探討狗仔跟拍的合法性。
據了解,王姓記者於2008年7月19日及25日跟拍藝人孫正華的丈夫苗華斌,苗因此不堪其擾,兩度發送存證信函治報社勸
阻,但沒達到效果,2個月後繼續遭跟拍,因此,苗遂而報警,警方則依《社維法》中「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由,裁罰王姓記者3000元的
罰鍰。
王姓記者不服,在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後,認為《社維法》的規定限制新聞採訪,牴觸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27日召開審查會議後,認為本案例涉及新聞工作採訪權及公眾人物(被採訪者)的隱私權,決議將於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聽取各界意見。
憲
法法庭預計針對《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進行探討,辯論媒體新聞的採訪自由及工作權是否應受此法限制,該法條是否會因
被跟者(被採訪者)的身分地位、跟追目的而有不同。更重要的是,此次開庭將會討論如何界定「新聞媒體」與「新聞採訪行為」,以及新聞自由與被採訪者權益的
平衡,相當受到媒體界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