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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2010-5-10):『判處極刑,無助於犯罪之預防,』……『死刑的存在,在禁止犯罪者戕害被害人,希望在犯罪時得懸崖勒馬、手下留情,給予自己也給予被害人一個生存的機會。』
議論的重點顯然在謀殺犯被判處死刑的情況,而不是概括的“犯罪-犯罪者-刑罰”的情況。作者在前一段引文中說判處已遂之謀殺犯極刑無助於犯罪之預防,在後一段引文中明白說出死刑對潛在的謀殺犯有嚇阻力,這是作者把犯罪與謀殺這兩個概念分開處理,刑事犯罪當然未必至於謀殺,作者的措辭這樣看沒有問題,但死刑既有預防謀殺的效益,而謀殺是嚴重犯罪,那麼死刑當然就有預防嚴重犯罪的效益,如此就不能說死刑無助於犯罪之預防。這個矛盾可能部份緣於作者所使用的說理結構的方式,部份緣於作者不願意得罪人,總之是作者希望磨掉整篇文字中的稜角。
儘管有這個矛盾,作者的結語是:『為社會安定,為搶救無辜生命免於被害,為保障兒少、婦幼免遭滅口,維持死刑是為搶救無辜生命而作努力。』。作者在結論中直接訴求死刑對潛在的謀殺犯的嚇阻力,而且明確地表態支持死刑制度。
另外還有一件事值得評論。主張廢死者經常說【死刑的嚇阻力可疑】或者【死刑無法預防犯罪】這樣的欺詐性或者缺乏常識的話,作者的措辭看似謹慎,其實在無意間掉進了主張廢死者設下的口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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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5587837.shtml
沒被害人人權 就沒公平正義
【2010/05/10 聯合報】【聯合報╱林瓊嘉/第二屆全國兒童守護天使獲獎人(台中市)】 2010.05.10 02:28 am
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冤判不絕,死刑無解」,但避免冤判係如何提升裁判品質,而非犧牲被害人的人權。
筆者任法官時,曾因一位佛教徒殺死兩位至親,以被告「背叛信仰,殺妻弒親,罪無可赦」,判處極刑,受刑人不知從何處得知筆者對被告的同情與關懷;行刑前,請執法人員轉告筆者,感謝筆者對他的關懷。受刑人的感謝,讓筆者認為當時判決無誤,稍得釋懷。但時過境遷,死刑犯的感恩,益加令人不捨。判處極刑,無助於犯罪之預防,更錯失被告向善更生的機會,給予一線生機,更彰顯生命的尊嚴。
另一案,筆者代理被害家屬對劫財劫色、凌虐、分屍、煎煮被害人屍塊的歹徒提出告訴,被告犯案心思細膩、手段兇殘,在法庭手帶佛珠,以「善意的證人」堅定指證同案共犯;卻對自己犯行避重就輕、敷衍搪塞。被告經判處死刑確定。筆者認同法院的判決,因為生死的取捨在於真誠的悔過,儒家說:「以德報怨,以何報德?」沒有被害人的人權,就沒有公平正義。
人間有情,世間有愛,人因慈悲關懷,彰顯生命的光輝與價值,人的生命至高無上,不可侵犯;但物種中非為生存、自衛而虐殺同類者,卻是萬物之靈的人類。死刑存廢,雖有不同立論,但有著相同的追求生命的熱忱與關懷。死刑的存在,在禁止犯罪者戕害被害人,希望在犯罪時得懸崖勒馬、手下留情,給予自己也給予被害人一個生存的機會。
人死不能復生,現實生活如有電影情節之「回到未來」,廢除死刑者預見死刑犯免死後,再濫殺無辜,為挽救被害人生命,該死刑犯是否應處死,以免加害他人?如果被害者是我們的至親,慈悲的人權鬥士是否依然主張挽救死刑犯的生命,無視於至親生命的被害?回到未來是假設,但盜匪假釋後再綁架撕票卻是真實的故事。
死刑與犯罪相隨相生,同樣是社會必然存在的罪惡,生命的尊嚴,人權的保障,應公平存在每個人;為社會安定,為搶救無辜生命免於被害,為保障兒少、婦幼免遭滅口,維持死刑是為搶救無辜生命而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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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0/3/11/NEWS/OPINION/X1/5467735.shtml
劃定生死線 安定美麗島
【2010/03/11 聯合報】【聯合報╱林瓊嘉/律師、台中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台中市)】 2010.03.11 01:52 am
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筆者為死刑犯辯護時,主張被告情有可憫,應給予一線生機,陪被告走過人生最灰黯的時刻,但也無法挽回一個生命的逝去。
對姦殺女保險員、綁架幼童撕票者,筆者擔任告訴代理人,主張被告罪無可逭,非處死刑難以贖罪。
不同的經歷而有不同之心境,筆者迄今相信「仇恨不能撫平傷痛,慈悲寬宥才能化解恩怨」;被告生死之取捨,在於犯錯後真心的悔悟、真誠的發願。
筆者曾為死刑犯辯護,被告改判有期徒刑確定後,被告說出內心的感受:「在監獄無任何外力影響,誠心念佛悔過;但出獄後,一事無成,是否經得起誘惑,會不會再幹一票以終生享受,沒有把握。」被告真誠的悔悟,讓人感動,「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誠心悔過者,怎可不予悔過自新機會。
廢除死刑是法律人的理想,但廢除死刑應考慮下列問題:
一、廢除後,亡命之徒是否無死刑顧慮,而變本加厲,與其受終生監禁之苦,不如殺人滅口,以死無對證方式得逍遙法外;重刑犯遭追捕時,全力一搏以求脫逃,其結果是否造成更兇殘的犯罪、激烈的警匪對決,及不該發生的慘烈傷亡事件?
二、被害人或家屬對遭受兇狠的被害痛苦,信任死刑判決得制裁被告;廢除死刑後,如何免除被害人或其家屬尋求內心的立即正義,能否放棄「就地正法」的報復?能否避免被害家屬淪入「叢林法則」、「冤冤相報」的不幸?
三、理性的第三人,未經歷嚴重犯罪被害的痛苦,切勿輕言「感同身受」,因為未經其境,難體其痛,不可能與被害者有著相同的苦痛;慈悲、人道應公平存在於被告與被害人。當被害人死亡後,聽不到被害者的哀傷哭訴,只聽到被告生存的懇求,慈悲、關懷不該僅存在犯罪者一方;法律的人性關懷,果真只有對活著被告的慈悲,而缺乏對死亡被害人的關懷?人性尊嚴如只存在犯罪者,不存在於無辜的被害人,完全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
保留死刑如有助於社會的安定、給予守法者安心、給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放棄「就地正法」的立即報復,有助於社會公眾福祉,是否必然應該廢除?
保留死刑並非殺一儆百,將被告當祭品,而在劃定法律紅線,越過紅線即是跨過生死線。其目的在禁絕綁架撕票、姦殺被害人、濫殺無辜,保障大眾安全,避免「就地正法」的非法正義。死刑的保留有其正面價值。廢除死刑的衝擊,其結果真能帶來「寬恕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
美麗的台灣島沒有仇恨,只有寬恕、幸福;那為何要編制警察維護治安?聘保全看顧家園?為何林立的鐵窗、監視系統無法拆除?未經審慎的評估,未符社會大眾的期待,立即廢除死刑,這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令人敬佩,但無法預期的結果讓人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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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SCFtw22010/05/19 21:58【全欄轉貼】2010-5-10聯合報/林瓊嘉/第二屆全國兒童守護天使獲獎人(台中市)〈沒被害人人權 就沒公平正義〉讀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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