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困窘如果可以是違法行政的理由,甲級貧戶不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去搶奪、竊盜等違法的事而無須受刑法的追訴。
以下謹以職之愚見,煩請***於百忙之中抽空賜教,祈望***能鼓勵一下基層的士
氣吧,職等的無力感也可有所紓解。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附表〈詳閱總統府公報第6258號所載〉所示:第二類法院員額應為法警長壹名、副法警長一至二名、法警37至74名,然而本院現有預算員額僅法警長*名、副法警長*名、法警**名;內含副法警長*名及法警*名須於竹北家事及少年法庭及一名法警於竹東簡易庭執勤。三地之間距離遙遠相互支援不易;又使本就不足的警力更見吃緊。
二、本院之建築物年代久遠並無人犯專用走道,由羈押室提解在押人犯至法庭途中民眾甚多,若無優勢之警力,人犯暴行及脫逃等突發事件恐將時有所聞。
三、自刑事訴訟法修正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以來,開庭時間冗長,往往在進行詰問證人程序時,審判長都會請在押被告於法庭內適當處所就座,反而戒護法警均必立於兩側戒護,對於體力的支出實難負荷,唯以大量之警力替換來增加戒護能力。
四、依台灣高等法院所製發之【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中載:解送人犯,應以二名法警戒護壹名人犯;每增加壹名人犯則再增加一名法警,並且對於重刑犯應適切加以腳鐐。然而本院目前的法警人數大量不足,在勤務調度上產生人犯安全、戒護的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內所言之『在庭』依其法條次序,吾等認為:應限僅於『審理庭』之規範,不應擴張至『偵查』、『準備程序』、『調查程序』等期間及『證人』之適用。
六、現今許多民主國家在民主、民權的保護及伸張的同時,是否應同時顧及公權力之平衡?許多國家的法庭之中,法警除了遵照審判長的命令維持法庭秩序,也是法庭內唯一得以使用槍械及武力的人;對於羈押中的被告或重刑犯,也有一隔離區,使其在法庭自由陳述的同時,可免其兔脫或對於法庭上其他人員及民眾造成危害。
綜前所述,當下社會〝崇法務實〞的前提下,懇請鈞長在要求吾等依法執法的同時,也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附表所示,補足法定員額,以利職等依法執勤。
為顧及人權與社會安定兩者平衡,唯以適量的公權力介入,若〝公權力〞遠不及於〝氾濫的人權〞如此一,壞人囂張,好人苦。
是以懇請在上位的袞袞諸公若在日後發現其他國家優質的司法制度時,請先從基層做起,根不固而求木之長,塞源而欲流長者,雖在下愚亦知其不可,若僅學其皮毛而不知其精髓,空有良法卻不能徹底執行,恐非全國百姓之福。
以下為高雄地院法警長的論述,我覺得比我寫的更詳細,在此引用,若有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談法警警力不足、職等升遷、戒護津貼、法警值勤費等問題:
有關法警警力不足、職等升遷、戒護津貼、值勤費等問題,在此提出建言,期盼***能正視及解決。
高雄地方法院轄屬大高雄地區第一審民、刑事案件、強制執行案件等,攸關民眾權益之訴訟作業,93年全年度收案件數計民事148,957件、刑事734件、強制執行80,454件,全年案件多每日承審案件及進出法院民眾亦眾多,本院法警對於法院安全維護措施向來非常重視亦均能戮力執行未曾鬆懈,惟自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改採交互詰問制度,法警在執行職務如值庭、提解、人犯戒護、具保責付...等,業務量急遽成長,且每日要面對著日益高漲的人犯權益,又要提高安全戒護能量,在法警編制員額未隨著相對增加情況下,法警人力分配更將捉襟見肘,壓力之大可想而知,目前各法院法警所面臨的諸多問題而顯現士氣普遍低落,造成此現象固原因眾多,但總結不外乎警力不足、職等升遷問題、戒護津貼及值勤費過低等問題,期待司法當局正視及處理解決,以使法警在執行法院安全及法庭戒護安全維護工作更為落實有效。
一、法警警力不足問題
自刑事訴訟法修正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以來,刑事案件的審判皆須組合議庭審理,在此變革後法庭擴增為每一刑事庭使用一法庭,法庭數量大為增加,法警值庭亦須每庭增派一名法警值庭,在現有警力已不足情況下,人員的調度更顯窘困。臺灣高等法院93年12月23日院信文廉字第0930108845號函轉司法院93年12月17日院台廳刑字第0930030678函轉知所屬法院法警,為確保被告訴訟權益,施用戒具之被告在庭時,負責戒護之法警應注意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82條不得拘束其身體之規定,解除被告身上腳鐐手銬等戒具,因此刑事案件開庭審理進行審判程序,審判長均會請在押被告於法庭前就座應訊並將手銬腳鐐解除,而要求法警立於被告二側戒護,由於開庭時間冗長超過2至3小時者亦屬平常,對於法警體力支出實是一大負荷,更何況在當今社會亂象中,法庭安全實為一項重要工作,國外亦常聽聞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內開槍或施暴等事件,在國內亦有當事人於法庭內施暴或攻擊對造當事人、檢察官或法官事件之發生,雖然這是屬於戒護上的工作,然確是法院法警人數並未因刑事訴訟法修正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員額有所增加所導致,人員的短缺產生勤務調度上的困難不亦是造成戒護安全上的漏洞,欲以有限的警力應付法庭上不可預知的變故,再加上無論被告所犯案件情節種類輕重,在法庭上一律解除其束縛,以致於被告脫逃或暴力攻擊事件可能性將大增,日前桃園地院發生重刑犯開庭脫逃未遂事件即是一例,如為確保被告訴訟權益必解除戒具而未有配套措施,此事件的發生只是開端,但絕非是最後一件,如人犯脫逃後再犯更大案件,除有損司法威信外,亦將付出相當代價之社會成本。因此為解決警力不足造成安全戒護事
故之方法,建請 司法院應儘速擴充法警人力,惟以充足警力之替換來增加戒護能量,並依法院組織法第11條附表所示員額規定補足法定編制員額,目前全國法警總人數計892人(包括正、副法警長), 司法院依業務分量的差異分配屬於各法院中,以本院屬第一類法院為例,法警編制員額為75人~150人,但本院現有法警員額70人,如依法院組織法第11規定員額尚不足5人,此種未達規定最低法警人數普遍存在於各法院中,更由於裝備不足,再加上警力吃緊,依目前各法院的法警狀況,不出意外已是萬幸。其次建請應在法庭內適當位置增設法警席位及在押被告應訊隔離區,如未有在押被告需戒護,應可允許法警座於法警席位監看法庭內動態及調節體力,在押被告應訊時可在隔離區內(妨效英美國家作法)解除戒具,使其身體在不受拘束下自由陳述應訊,除可確保被告訴訟權益外,亦可兼顧法庭戒護安全及警力不足問題。
二、職等升遷問題
立法院於94年5月通過新修正法院組織法,其中對於書記官編制職等修正為一等書記官(荐任8至9職等),二等書記官(荐任6至7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4至5職等),通譯編制職等也與書記官相同,其他庭務員、錄事也提升至委任三職等,唯獨法警的職等未同時修正調整維持現況(法警委任3至5職等、副法警長委任5職等至荐任6職等、法警長荐任6至7職等),法院法警自74年陸續於各法院成立法警室以來,心裡上感覺是被遺忘的一群,此次所修正法院組織法法警職務列等未同時調整即為一例,法警在司法審判中,雖無法官辦案之辛勞,但也扮演非常吃重的角色,凡機關安全維護,法庭審判程序進行中在庭執行人員安全維護;在押人犯安全戒護,以防脫逃、暴力攻擊等行為,心裡壓力可想而知。法警目前是司法特考考選分發以委任3職等起薪,不出幾年可升至委任5職等,如無法升任正、副法警長職位,一輩子就以委任5職等直至退休,優秀法警人才留不住無法經驗傳承且無暢通之升遷管道又有何前途可言,各法院法警士氣之低落可想而知,因此建請 司法院應將法警職務列等提高一個職等並比照法院書記官、通譯荐任官等之比例為各法院法警員額1/2或1/3,以鼓舞士氣,使法警在工作崗位能盡心盡力,未來還是充滿光明有希望的。
三、戒護津貼問題
警察、法警、監所管理員在刑事偵查犯罪體系中缺一不可,警察職責在偵查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法警職責於在押人犯提訊審判戒護工作,監所管理員負責後段判刑確定執行刑期人犯戒護管理工作,因此法警每日所從事工作不外乎接觸受刑人或所面對的皆是警察人員在社會上所逮捕犯罪嫌疑人,也是經由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而起訴之被告,所以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所面臨的亦是與警察人員所面臨的狀況不無差異,只是警察人員是第一線偵查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法警是固守偵查,審判程序在押被告的提訊、押解、安全戒護的工作,警察人員有著安全上的問題,所以政府為照顧警察人員使其在拼治安時無後顧之憂,而給予較高的警勤加給(分3級,第1級分局以下人員8,435元,第2級學校專業單位警察人員7,590元,第3級總局內勤人員6,745元),而法警卻面臨人身自由及審判程序的制度規定,講求被告權益必須解除被告身上全部戒具,讓被告在無任何拘束下座著自由陳訴,此種情形便造成法警在安全戒護的一大危機,因為法院會羈押被告均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法警在提訊進行審判程序安全戒護過程中危險性亦隨之提高,雖無警察人員之衝鋒陷陣,也有著不確定性安全上的顧慮,況且負責後段判刑確定執行刑期受刑人戒護之監所管理員,在封閉的監所內戒護管理受刑人,就有著比法警還高之戒護津貼,這也是極不合理的對待,因此建請司法最高當局應適時調高法警津貼(現支領2,700元),使法警在工作崗位上更能面對未來之挑戰。
四、法警值勤費問題
依現行高等法院作業規定,刑事作業人員值班費計算標準,平常日由下班17:30至隔日08:00止共15小時,例假日當日早上08:00至隔日08:00止共24小時,值勤費平常日為750元,例假日為1,200元,換算之下平均每小時50元,以現行社會上之觀點實為過低,法警值班係負責下班後之羈押侯審人犯安全戒護,處理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接收檢方聲請羈押、毒品觀察勒戒案件、值日法官開庭審理人犯安全戒護、解送人犯、具保責付、家暴案件緊急保護令聲請處理...等,夜間及例假日各法院僅由數名值班法警(本院現有5名法警值班)負責如此繁重之工作,危險性之高不無可言喻,加上近年來犯罪率的急遽昇高,組織型犯罪及暴力型犯罪案件量增加,夜間開庭審理人犯安全戒護至凌晨1、2點,甚至遇到符合重大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必依司法院規定組合議庭審理,往往開庭審理至清晨5、6點亦是常有的事,而全國法警值班支領之值勤費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規定,值日(夜)人員報酬由臺灣高等法院擬具每小時之單價,由高等法院視預算狀況報奉 司法院調整,依高等法院現行所訂法警值勤費每小時50元之單價,高院是否只依二審法警夜間值班之工作量為依據,而無視於上述一審法院法警值班所付出之勞力,因此有關法警值勤費計算標準全國法警極想知道係依據何種法令規章之規定或標準所訂定,以現今勞工之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最低基本工資15,840元計算,每小時加班工資為66元,且勞工加班又以倍數計算,工讀生打工之工資每小時亦有70~90元,勞工加班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而法警係經由國家考試錄取正式任用之公務員,下班後之值勤工作費用計算竟無任何法令規章可依
循,比工讀生打工還不如,再以刑事偵查之高雄市警察為例,警員每日服勤?小時,8小時為上班時間,後4小時為加班時間以加班費計算核發,但以17,000為限,法警目前平均每小時工資至少也在150元以上,值班卻只能支領每小時50元值勤費,且法警之值勤雖名為值班,但以值班之少數法警需處理龐大之業務,比平常上班工作負荷更重、危險性更高,如僅領每小時50元之值勤費極不合理。因此建請司法當局應重視此一問題,法警非上班時間值班應以加班費計算並規定一個總額之上限,以符合實際工作量之報酬,而提振法警工作士氣。機關之安全問題向為一門必須加以重視之課題,本院職司司法審判業務,安全性更不容怠忽,若有任何危安事件發生勢將影響司法形象及民眾安全,目前法院安全及法庭審判安全多仰賴法警負責,法警雖應自恃自勵隨時警惕自己堅守崗位為整體法院之榮譽而努力,然法警面臨之問題,「增加法警員額,提高法警職等,提高法警戒護津貼,調高法警值勤費,改善法警工作環境」等也應重視及解決,其中又以警力不足需擴充法警員額為最優先急迫處理,全國法警衷心期盼司法院應正視此問題,不應再以標準官方語
言,因「國家財政困難,大家共體時艱」回應,而應以積極介入態度與行政院協調,以最短時間優先處理警力不足問題,及早籌劃解決之道,否則如因警力不足再見法庭賤血,被告開庭審理中戒具被解除而暴起攻擊法警脫逃或傷害司法官,嚴重的甚至威脅到司法官之性命,屆時再多的法警被懲處及檢討改進與亡羊補牢為時已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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